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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被繼承人張建國(2023 年 1 月 20 日去世)與李桂蘭(2018 年 7 月 17 日去世)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三名子女:長子張偉(2021 年 6 月 13 日去世)、長女張麗(被告)、次女張莉(被告)。張偉與劉芳(被告)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二女:長女張敏(被告)、次女張悅(原告)。
(一)房屋基本情況
位于北京市通州區的一號房屋(正房五間),1993 年 2 月 1 日《北京市土地登記審批表》顯示土地使用者為張建國,是本案爭議的核心遺產。
(二)關鍵法律文書與房屋份額背景
2016 年調解書:北京市通州區人民法院民事調解書確認,一號房屋正房五間中西數第一間、第二間、第三間歸張偉所有;
2022 年調書:張偉去世后,民事調解書確認,上述西數第一、二、三間歸劉芳所有;
2022 年判決書:李桂蘭去世后,民事判決書確認,一號房屋正房西數第四間、第五間的八分之五歸張建國所有,張麗、張莉各享有八分之一,劉芳、張敏、張悅各享有二十四分之一。
(三)遺囑與爭議焦點
2022 年 9 月 28 日遺囑:張建國在見證人趙剛、韓磊見證下立遺囑,載明 “一號房屋中屬于本人的份額(含正房第四間、第五間的八分之五)由孫女張悅繼承,歸其個人所有,張悅負責本人的生老病死事宜”,同時有錄像佐證,并附醫院診斷證明書;
爭議點:張麗、張莉不認可遺囑相關效力,稱 “不清楚張建國是否受脅迫、錄像人員不明,且診斷證明是 3 月出具、遺囑是 9 月立,期間可能發生變故”,還主張自己盡了贍養義務(如購買墓地、辦理后事);張悅稱自己盡了生養死葬義務(提交照片、醫療費票據、宰牛費用等證據),張敏同意張悅的訴訟請求。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張悅訴求
判令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正房五間)中西數第四間、第五間的八分之五份額歸自己繼承所有;
本案訴訟費由被告承擔。
(二)被告答辯意見
張敏:同意原告張悅的訴訟請求;
張麗:不同意張悅的訴訟請求,理由是 “墓地是自己買的,老人后事衣物由自己和張莉辦理,不認可遺囑內容,懷疑錄像有脅迫、在場人員不明”;
張莉:不同意張悅的訴訟請求,主張 “自己和張麗都贍養過老人,最后張悅不讓進院,其他意見同張麗”;
三、裁判結果
坐落于北京市通州區一號房屋(正房五間)中的西數第四間、第五間的八分之五份額,由原告張悅繼承所有。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遺囑效力、受遺贈人義務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定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 / 受遺贈表示)、第一千一百三十五條(代書遺囑要件)、第一千一百三十七條(錄音錄像遺囑要件)、第一千一百四十四條(附義務遺囑履行),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
(二)遺囑效力認定
張悅提交的遺囑有兩名見證人在場(趙剛、韓磊),且有錄像佐證,符合 “代書遺囑 + 錄音錄像遺囑” 的法定形式要件;
張麗、張莉主張 “張建國可能受脅迫、頭腦不清”,但未提交任何證據(如證人證言、醫院診斷證明等),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法院對遺囑及錄像的真實性予以采信;
雖診斷證明(3 月)與遺囑(9 月)間隔半年,但無證據證明張建國 9 月立遺囑時神志不清,故該異議不成立。
(三)受遺贈人資格與義務認定
接受遺贈的及時性:張建國 2023 年 1 月 20 日去世,張悅在知道受遺贈后 60 日內(法院 2023 年 2 月 22 日收到起訴狀)起訴,視為接受遺贈,符合《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規定;
生養死葬義務履行:張麗、張莉稱自己盡了后事相關義務,但未提供充足證據證明張悅未履行 “生養死葬” 義務;張悅提交的照片、醫療費票據等證據,可佐證其履行了相應義務,故張麗、張莉的該項抗辯不成立。
(四)遺產份額確認
根據已生效的判決書,一號房屋正房西數第四間、第五間的八分之五份額屬于張建國的個人合法遺產;張建國通過有效遺囑將該份額遺贈給張悅,故張悅主張繼承該份額的訴求具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予以支持。
綜上,原告張悅的訴訟請求成立,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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