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真實案例分享14: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金額214萬元,如何處罰?
案例14:夏某明、楊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一審刑事判決書
審理法院:河北省石家莊市橋西區人民法院
案號:(2025)冀0104刑初116號
涉案金額:金額214萬(流水428萬)
從輕減輕情節:從犯、認罪認罰、坦白
從重情節:累犯
開庭前是否羈押:是
處罰:
一、被告人夏某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公安機關扣押的夏某明蘋果手機一部、楊某蘋果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拘留日期:2024.10.26
判決日期:2025.05.08
公訴機關指控:
1、被告人夏某明在明知是犯罪所得的情況下,仍于上家的指揮下前往上海市實施跑分,操作他人銀行卡接受并轉賬電信詐騙資金。經核實,被告人夏某明于2024年10月接收轉移電信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3335000元,查實有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的金額為人民幣1147110元。
2、被告人楊某在明知是犯罪所得情況下,仍于上家的指揮下前往上海市實施跑分,操作他人銀行卡接受并轉賬電信詐騙資金。經核實,被告人楊某于2024年10月接收轉移電信詐騙資金共計人民幣4280000元,查實有電信詐騙案件被害人的金額為人民幣2147110元。
被告人楊某、夏某明對指控的犯罪事實和證據沒有異議,并自愿認罪認罰。
據此,公訴機關認為,被告人夏某明、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觸犯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一十二條,應當以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追究其刑事責任。被告人夏某明、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十七條的規定,系從犯,應當從輕、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原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六十五條之規定,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明、楊某認罪認罰,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第十五條的規定,可以從寬處理。提請本院依法判處。
被告人夏某明、楊某對公訴機關指控的事實、罪名及量刑建議均無異議,并簽字具結。在開庭審理過程中也無異議。
法院認為:
被告人夏某明、楊某明知是犯罪所得而予以轉移,其行為已構成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公訴機關指控罪名成立。
被告人夏某明、楊某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作用,是從犯,對其應當減輕處罰。被告人夏某明、楊某歸案后能夠如實供述自己的罪行,愿意接受處罰,對其可以從輕處罰。被告人楊某的親屬代其賠償關聯電信詐騙被害人武某榮人民幣20000元并取得諒解,本院對被告人楊某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辯護人、指定辯護人上述從輕處罰意見,本院予以采納。
被告人夏某明曾因故意犯罪被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原刑罰執行完畢后五年內再犯應當判處有期徒刑以上刑罰之罪,系累犯,應當從重處罰。被告人夏某明另有犯罪前科一次,本院對其量刑時酌情予以考慮。
公安機關扣押的夏某明蘋果手機一部、楊某蘋果手機一部,系作案工具,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判決結果:
一、被告人夏某明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九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二、被告人楊某犯掩飾、隱瞞犯罪所得罪,判處有期徒刑一年四個月,并處罰金人民幣一萬元。
三、公安機關扣押的夏某明蘋果手機一部、楊某蘋果手機一部,由扣押機關依法予以沒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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