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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回顧
王某與李某因民間借貸糾紛訴至法院,經審理,法院判決李某向王某償還借款本息共計150萬元。判決生效后,李某未在法定期限內履行還款義務,王某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案件進入執行程序后,法院經調查發現,李某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多份具有儲蓄性質的人壽保險,投保人均為李某本人,累計現金價值達42萬元。執行法院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裁定凍結上述保險合同的現金價值。
案外人張某(系李某親屬,被指定為保險受益人)向執行法院提出異議,主張保險金屬于其個人專屬權益,不應作為投保人李某的責任財產被強制執行,請求解除凍結措施。
案件結果
法院經審查,裁定駁回張某的異議請求,確認對保單現金價值的凍結符合法律規定。
法院指出,保單現金價值歸屬于投保人,并非保險受益人的責任財產,在投保人負有債務的情況下,該現金價值可作為其責任財產被強制執行。
法律分析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基于本案為您做以下法律分析:
一、人身保險產品的保單現金價值
人身保險,尤其是壽險類產品,除具備風險保障功能外,往往兼具長期儲蓄和投資屬性,保單現金價值,正是這種儲蓄性的集中體現,它指的是在保險合同存續期間,投保人所繳納的保費在扣除保險公司相關營業成本、風險保費及附加費用后,剩余部分在賬戶中累積形成的價值。
簡單來說,現金價值是投保人預先多繳的保費及其產生的投資收益所共同構成的“儲蓄池”,歸屬于投保人而非被保險人或受益人。
從法律性質上看,保單現金價值具有明顯的財產權特征。《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第十五條明確規定,投保人享有解除保險合同的權利;第四十七條進一步規定,投保人解除合同的,保險人應當按照合同約定退還保險單的現金價值。這表明,現金價值請求權是投保人依法享有的一項獨立的財產性權利,其數額在合同中是相對確定并可被量化計算的。與保險事故發生后保險公司向被保險人或受益人支付的保險金不同,現金價值存在于保險期間內,是投保人可隨時主張的債權性資產。
此外,現金價值的積累過程類似于銀行存款或理財產品的增值過程,隨著繳費年限增加和投資收益滾動,現金價值會逐步增長,形成一筆可觀的資產。正因如此,在司法實踐中,具備儲蓄性質的人身保險單常被視為一種有價證券或金融資產,其現金價值可作為投保人名下的責任財產進行處置。
二、保單現金價值能否作為強制執行的財產?
對于保單現金價值能否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需從財產權益歸屬、可執行財產范圍及排除執行情形三個層面進行辨析。
首先,保單現金價值的權利主體是投保人。盡管人身保險合同的被保險人或受益人可能基于合同約定在特定條件(如保險事故發生)下獲得保險金給付,但在合同解除或提前終止的情形下,唯有投保人有權要求返還現金價值。本案中,李某作為投保人,是現金價值請求權的唯一合法主體,張某雖為受益人,但其權利僅限于保險金給付請求權,并不延伸至保單的現金價值。因此,法院認定張某不享有排除強制執行的民事權益,符合權利義務對等原則。
其次,現金價值屬于可執行的“其他財產權”范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民事執行中查封、扣押、凍結財產的規定》第二條第一款指出,法院可凍結“被執行人占有的動產、登記在被執行人名下的不動產、特定動產及其他財產權”。保單現金價值作為投保人可隨時主張的、數額確定的財產權益,完全符合“其他財產權”的定義。同時,該規定第三條列舉了不得查封、扣押、凍結的財產類型,如生活必需品、必需生活費用、教育物品等,均體現對被執行人生存權、發展權的基本保障。而保單現金價值作為一種儲蓄性資產,不具備人身專屬性或生活必需性,不屬于上述豁免執行的范疇。
再者,從公共利益和司法效率角度考量,允許對保單現金價值采取強制措施,有助于防止債務人通過購買高額保險產品轉移財產、逃避債務。倘若投保人可將大筆資金置于保險賬戶中享受“執行豁免”,而債權人卻無法追索,顯然違背公平原則和誠實信用原則。法院在執行程序中,通過形式審查確認現金價值的財產屬性并采取凍結措施,既實現了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也維護了司法權威。
需要強調的是,執行過程中仍需注意比例原則和必要性審查。如果保單現金價值是投保人及其扶養家屬唯一的生活來源或醫療保障,法院可根據實際情況酌情考量。
律師寄語
人身保險產品的保單現金價值,作為投保人名下具有儲蓄性和財產性的權益,在特定條件下完全可以成為強制執行的對象。這一司法觀點不僅體現了對債權人與債務人之間利益平衡的審慎考量,也彰顯了法律對財產權屬性的清晰界定。
對于投保人而言,需清醒認識到,購買人身保險雖能提供風險保障,但若以逃避債務為目的惡意投保,不僅難以達到資產“隱身”效果,反而可能面臨保單現金價值被強制執行的后果。對于債權人來說,在執行程序中若發現債務人名下持有具有現金價值的人身保險單,可積極向法院提供線索,申請對該部分財產權益采取保全或執行措施。
值得注意的是,司法實踐中對保單現金價值的執行仍須嚴格遵循法定程序。法院應在送達執行通知書、保障當事人異議權的基礎上,依法作出裁定。若案外人(如受益人)對執行標的提出異議,法院應依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人民法院辦理執行異議和復議案件若干問題的規定》第二十四條,從權利主體、權利合法性及能否排除執行等角度進行實質審查。
保險與法律交織的領域往往錯綜復雜,不同保險產品的性質、條款設計及各地司法實踐可能存在細微差異。如果您在類似糾紛中遇到困惑,或對自身權益的維護存有疑慮,建議及時咨詢專業律師,以便在法律框架內尋求最佳解決方案。
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律師對不同法律規定、熱點、案件、裁判文書的梳理和研究,旨在為更多讀者提供不同的研究角度和觀察的視角。但需注意,我國并非判例法國家,且司法實踐中不同案例的細節千差萬別,切不可盲目參照。
本文作者:北京澤達律師事務所 朱現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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