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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新澤西州與密西西比州的聯邦法院接連曝出AI輔助司法操作的重大失誤——法官所依賴的人工智能助手在撰寫法律文書過程中公然虛構當事人信息、杜撰判例內容,甚至篡改現行法條。這些充斥虛假信息的文件一度接近被正式采納為判決依據,引發司法界強烈震動。
這一系列事件令人震驚:連被視為社會公正最后防線的法庭,竟也被AI“幻覺”侵蝕。更具警示意義的是,此類現象極可能并非孤立案例。隨著生成式人工智能在法律實務中的廣泛應用,類似風險或已在多個司法轄區暗中蔓延,只是尚未浮出水面。
深入剖析這兩起事故,可清晰看到AI介入司法流程所帶來的潛在威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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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密西西比南區聯邦法院審理一起教育政策爭議案時,溫蓋特法官的助理借助AI工具起草判決意見書,結果文中憑空出現數名從未參與訴訟的“當事人”,并羅列了原告方根本未曾提出的指控內容。整個敘述邏輯嚴密、措辭專業,極具迷惑性。
更為嚴重的是,AI還擅自修改了引用的法律條文,使原本準確的法規表述變得面目全非。而在新澤西聯邦法院處理某醫藥企業證券欺詐糾紛期間,尼爾斯法官團隊使用的AI檢索系統輸出的判例純屬虛構——不僅案件名稱子虛烏有,相關判決理由也毫無來源可循,最終在庭審現場被對方律師當場識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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耐人尋味的是,兩位涉事法官最初均未主動披露AI參與文書準備的事實,直至參議院司法委員會啟動調查程序后才被迫承認。這種隱瞞行為激起公眾廣泛質疑:當司法機關引入前沿技術時,信息透明是否應成為不可妥協的基本原則?
作為具備深厚專業素養的司法從業者,法官本應對證據真實性保持最高警覺,卻在面對技術錯誤時選擇沉默回避,此舉實在難以理解。
此現象折射出一個更深層矛盾:司法體系在積極接納新技術的同時,是否真正建立了與之匹配的風險防控機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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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幻覺成司法毒瘤,制度漏洞亟待修補
從技術角度看,上述事件典型呈現了大模型“幻覺”特征——即AI以極高置信度生成看似合理但完全虛假的信息。這類輸出往往語法規范、結構完整,若無專業人士逐項核實,極易蒙混過關。
然而,問題的核心遠不止于算法缺陷。當前美國法院系統對人工智能的應用監管近乎空白。盡管聯邦司法中心于今年7月發布了一份關于AI使用的指導性文件,但其中僅含模糊建議,如“可考慮說明是否使用AI”,并未設定強制性披露義務或審查標準。
如此滯后的治理體系顯然無法匹配AI技術迭代的速度與影響力,形成嚴重的制度脫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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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強調的是,AI工具本身并無善惡之分,關鍵在于使用方式和管理機制。助理人員與法學院實習生之所以敢于直接將AI生成內容嵌入正式法律文件,反映出司法機構內部普遍缺乏對人工智能風險的認知與警惕。
正如不能允許未成年人操控高危設施一樣,在高度依賴精確性與責任歸屬的司法領域,必須為AI的使用設立明確邊界和嚴格準入規則。
值得肯定的是,事件曝光后,相關法官已公開承諾強化人工審核流程。尼爾斯法官更是果斷下令其辦公室全面禁止利用生成式AI開展法律研究工作。盡管這些糾正措施姍姍來遲,但仍標志著問責意識的覺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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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次風波也為全社會敲響警鐘:在人工智能加速滲透各行各業的背景下,任何專業判斷都不能簡單交由機器代勞。
尤其是在司法這一維系公平正義的關鍵領域,每一個決策環節都必須由具備資質的專業人士進行實質性審查與把關。目前,參議院已正式要求聯邦法院系統盡快制定具有約束力的AI應用規范。這場危機或許能轉化為推動司法數字化轉型的重要契機。
歸根結底,技術本身不承擔道德責任,但使用技術的人必須堅守底線。未來,如何在提升審判效率的同時確保裁判結果的準確性與公信力,將成為全球司法體系共同面臨的重大課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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