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吉林省人民政府網站發布《關于規范全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和定價成本監審行為的通知》,詳情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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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規范全省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和定價 成本監審行為的通知
各市(州)、長白山管委會、各縣(市)發展改革委(局)、建委(住房城鄉建設局)、城管執法局(大隊):
為做好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2021年第45號令)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2021年第46號令)貫徹落實,進一步規范全省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和價格管理工作,現就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全省城鎮供水價格實行政府定價,各地根據國家發展改革委、住房城鄉建設部《城鎮供水定價成本監審辦法》與《城鎮供水價格管理辦法》的相關規定執行,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按職責分工,協助政府價格主管部門做好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工作。按照《吉林省定價目錄》管理權限,開展城鎮供水價格管理和成本監審具體工作,同時可依據國家有關改革規定,參照其改革要求確定漏損率等相關指標。
二、全省城鎮供水價格實行分類水價,根據用水性質統一簡化分為居民生活用水、非居民用水、特種用水三類。各地城鎮供水行政主管部門會同同級價格主管部門要結合當地實際,劃分各類用水的具體范圍。缺水地區特種用水與非居民用水的價差二者比價原則上不低于3:1。實行城鄉供水一體化的城鎮供水企業,應核定同一供水價格。隨同城鎮供水價格單獨征收或代征的其他由用戶承擔的稅費,如水資源費改稅、污水處理費等應當在票據中單獨列示。
三、由城鎮供水企業負責并統一管理的二次供水設施,二次供水收費合并進入城鎮供水價格,在準許成本中予以計入。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其運行維護、修理更新成本計入供水價格,不得在城鎮供水價格外設立二次供水收費。其他機構負責運行管理的二次加壓調蓄供水設施,原則上要依法依規盡快移交至城鎮供水企業。物業公共部位、共用設施和配套設施的運行維護費用等,應通過物業費、租金或公共收益解決,不得以水費為基數加收服務類費用。
四、城鎮供水價格動態調整機制實行事前核定,即在每一個監管周期開始前核定,監管周期為3年。監管周期內城鎮供水企業新增投資、供水水量、成本等發生重大變化,應在監管周期內對準許收入進行平滑處理。考慮到當地經濟社會發展水平和用水戶承受能力等因素不能及時疏導的,可以在下一監管周期進行處理。
五、各地要嚴格按照《關于加強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及實施居民用水階梯價格制度的指導意見》(吉省價格〔2014〕147號)要求,在居民用水階梯檔數不少于三檔的基礎上,一檔水量嚴格按照覆蓋80%居民家庭月均用量確定,在后續監管周期內,結合家庭人口變化等導致的居民用水變化情況,動態調整分檔水量。設置三檔階梯的,原則上一、二、三檔居民用水價格按照不低于1:1.5:3的比例安排;設置多檔階梯的,一檔和最高檔價差應不低于1:3,缺水地區要進一步拉大價差。
六、各地要嚴格落實城鎮非居民用水超定額累進加價政策,對標先進企業,科學制定用水定額并動態調整,合理確定分檔水量和加價標準,缺水地區要從緊制定用水定額、提高加價標準,充分反映水資源稀缺程度。對“兩高一剩”等行業實行更高的加價標準,加快淘汰落后產能,促進產業結構轉型升級。
七、各地價格主管部門制定和調整城鎮供水價格的相關政策文件,要制定目錄清單在當地人民政府或本單位門戶網站進行公開,原則上目錄清單之外的收費文件,一律不得執行。收費文件發生變化的,要通過門戶網站及時更新目錄清單內容。同時要指導城鎮供水企業,在營業場所醒目位置和企業門戶網站公開收費標準、企業經營情況等相關信息。
本通知自發文之日起施行,《關于印發<吉林省城市供水價格管理實施細則(試行)>的通知》(吉省價工字〔2001〕39號)、《關于對監獄和勞教場所生活用水價格的通知》(吉省價房涉字〔2000〕39號)同時廢止。其他政策與本通知不符的,以本通知規定為準。
吉林省發展和改革委員會 吉林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
2025年9月17日
消息來源:吉林省政府網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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