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關于阿根廷法律規定中證據的解讀
(一)證據提交要求
原告:提起訴訟時,需提交所有可獲取的相關書面證據,指明需法院責令對方當事人或第三方提交的特定文件,并說明擬在證據階段提供的其他證據;
被告:收到訴狀后,需答辯并提交己方證據(包括支持抗辯的所有相關書面證據),同時對對方提交的證據發表意見;此外,答辯中還需指明需法院責令對方或第三方在證據階段提交的特定文件;
境外證據與外文文件:當事人需在提交的法律文件(訴狀、反訴狀、答辯狀)中說明擬在境外提供的證據;若文件為外文,需由阿根廷宣誓公共翻譯員翻譯成西班牙語。
(二)證據類型
阿根廷民商事訴訟法明確規定并詳細規范了可采納的證據類型,包括文件、報告、當事人質詢、證人證言、專家報告及司法勘驗。當事人僅需提交訴狀、答辯狀和反訴狀中列明的文件,無額外提交義務。若當事人請求對方或第三方提交與爭議相關的特定文件,而被請求方無正當理由拒絕,法院可作出對被請求方不利的推定。
以下是主要證據類型的具體規則:
1. 事實證人
原則上,每方當事人可提供不超過 8 名證人;
證人需宣誓作證,作偽證將面臨刑事處罰;
證人由法官(或更常見的是由法院書記員)進行詢問,案卷中會留存證詞書面摘要,法院也可對庭審進行錄音錄像(實踐中,證詞視頻記錄可作為案卷組成部分,補充或替代傳統書面摘要);
傳喚證人的一方可向法官提交書面問題清單,法官可決定提出這些問題、修改或刪除部分問題,甚至提出雙方均未提及的問題;該方也可在庭審中口頭提出問題;
證人回答首輪問題后,對方當事人可提出問題,由法官向證人轉達。
2. 專家證人報告
專家證人由法院而非當事人指定,即使當事人未提出請求,法院也可主動指定專家;
專家提交報告后,當事人可就報告向專家提問,或對報告全部 / 部分內容提出異議;
當事人可聘請 “當事人指定專家”—— 此類專家可就其精通的專業領域為委托方提供支持。
3. 正式函件(Oficios)
當事人提起訴訟后,無需法院事先介入,即可向公共 / 私人實體或民事公證人請求提供特定信息,但請求內容需限于該實體 / 公證人文件、檔案中記載的具體且明確界定的事實。被請求方僅在負有保密義務或有正當理由不披露信息時,方可拒絕遵守法院命令;否則,拒不遵守將面臨藐視法庭的處罰。
4. 當事人質詢
當事人可就爭議事實向對方提出問題,對方(若為法人實體則由其代表)需在正式庭審中宣誓回答請求方陳述是否真實,答復的書面記錄將存入案卷。
(三)舉證責任
一般原則:舉證責任由主張爭議事實存在的一方承擔;
例外規則:阿根廷法律規定了若干例外,尤其是《民商法典》和《第 24240 號消費者保護法》中規定的 “動態舉證責任”—— 若法官認為對方當事人更有能力提供或獲取相關證據,可依職權將舉證責任轉移給對方。
(四)庭前證據開示
阿根廷法律體系不采用普通法司法管轄區特有的 “廣泛庭前文件開示” 程序。但訴訟規則允許當事人在提起訴訟前,于特定有限情形下(如需要保全證據或防止證據被隱匿、丟失、銷毀)請求提供某些文件或其他形式的證據,此類機制分為 “準備措施” 和 “預先證據”:
準備措施:旨在獲取起草和提交完整訴狀所需的關鍵信息或文件;
預先證據:指在證據階段正式開始前提前提供證據,需經法院批準并遵守特定程序要求。
免責聲明
法律及程序可能發生變更。本文僅提供一般性信息,不構成法律建議。若您在阿根廷遭遇法律糾紛,請立即聯系我們咨詢專業涉外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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