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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媒體報道江蘇省無錫市中級人民法院審結一起公共健身器材致傷糾紛案,二審維持一審判決,認定受傷居民因不當使用小區公共健身器材受傷,應承擔全部責任,駁回其索賠18萬余元的訴訟請求。這起案件的判決結果具有警示教育意義。
在該案中,相關健身器材屬于政府投資的公益設施。涉案小區的物業公司作為健身器材的管理者已經在健身廣場周圍設置“老年人或體弱者、兒童不可單獨一人使用”“使用健身器材應按規定操作”等警示標牌,盡到了合理提示義務;健身器材的維護公司也按約定履行了維保職責。監控錄像顯示,受傷居民在使用時并未按規范操作健身器材。
公共健身器材傷人,不是“誰受傷誰有理”。這一案例在打破認知誤區的同時,也帶來提示:公共健身器材的設置具有公益目的,對應的安全保障義務不是無限的,不能過度擴大健身器材所有者、管理者等主體的安全保障義務,而應平衡確定使用者和所有者、管理者等主體的權利義務。使用者則應做好自身健康安全的第一責任人,把握好安全使用的邊界。只有各方共同盡責,才能為公共健身器材筑牢安全底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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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李英鋒(律師)
編輯:楊真宇
校對:馬楊
審核:秦明睿 徐秉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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