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月14號杭州運河邊那場救援,本該是教科書級的正能量劇本。40 歲的高先生(散步時聽見 “噗通” 一聲,轉頭就看見水里有人撲騰,鞋一踢、外套一扒就跳了下去。深秋的河水涼得刺骨,河底碎石把腳底劃得全是口子,上岸后自己默默去醫院打破傷風,還丟了副 800 多的耳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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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心人遇上好事,按說該收獲滿屏點贊。路人拍了救援視頻傳給高先生,他想著 “人生頭回救人,記錄下還能傳點正能量”,就發在了社交賬號上。結果贊沒等來多少,平臺下架通知先到了 —— 被救的盧女士以 “侵犯肖像權” 舉報了。
更戲劇的是,高先生還在猶豫要不要刪,舉報就來了,之后直接被盧女士拉黑。換誰不懵?救人挨凍受疼搭錢,最后落個 “侵權” 的名頭,難怪高先生憋了口氣,打了厚厚的馬賽克重新發視頻 “自證清白”,還苦笑 “我太難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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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圈吵翻了:救人視頻到底算不算侵權?
這事一發酵,法律界直接分成了 “兩大陣營”。
主張 “侵權” 的一派搬出了《民法典》第 1019 條,說肖像權不止看臉清不清晰,衣著、體型、場景能認出人就算數。紅辣椒評論就提過,落水時的狼狽模樣被傳播,確實涉及人格尊嚴問題,盧女士維權沒毛病。
但我站另一派 ——這根本不算侵權。
首先,高先生發視頻既不帶貨也不賣東西,純碎記錄 + 傳播善意,沒有商業用途;
其次,救援發生在公共場合,路人拍攝屬于合理記錄,高先生獲取視頻后使用,本質是宣揚見義勇為的公共利益。要是這種情況都算侵權,以后誰還敢拍、敢傳正能量?
說真的,我倒盼著盧女士真去法院起訴。司法實踐里,類似安徽馬鞍山救娃發視頻的案子,最后也沒認定侵權,反而強調 “公共利益優先”。可惜盧女士大概率不會走訴訟,畢竟當初舉報也就是想讓事情翻篇,沒真想打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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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架火上烤?這代價是 “溝通差評” 換的
高先生后來公開說 “自己做法欠妥”,還向盧女士道了歉。但說句實在的,這道歉反而把盧女士架在了火上 —— 從頭到尾沒見她要求道歉,也沒見她對救人這事說句謝謝。
其實這事本有最優解。要是盧女士上岸后先道聲謝,再客氣說句 “視頻里我樣子太狼狽,能不能打個碼再發?”,以高先生的性格大概率會同意。可她偏選了最硬的路:不溝通直接舉報,連緩沖的余地都沒留。
網友的反應也很真實:有人罵她 “現代農夫與蛇”,有人扒出她可能跟男友說 “在東北出差”,怕視頻拆穿謊言才急著刪。雖然這說法沒實錘,但架不住公眾反感 “恩將仇報” 的操作。
現在盧女士被私信罵,路人緣盡失,說到底是自己的溝通方式釀的苦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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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見義勇為不能減免侵權責任”?這話題純屬添亂
事件里最讓人無語的,是有人整出 #見義勇為的行為不能減免侵權責任# 這話題。說這話的人,要么是壞,要么是真沒拎清。
見義勇為是社會剛需,要是救了人還得小心翼翼怕 “侵權”,多少人會猶豫?高先生自己都說 “以后該出手還是得出手”,但普通人未必有這心態。法律的本質是懲惡揚善,要是讓好人既要流血又要擔驚受怕,那才是真的不公。
退一步說,就算要談肖像權,也得看場景。醫生搶救病人拍視頻留證、路人記錄見義勇為,這些都該歸為 “公共利益豁免”。要是連這都要苛責,那下次有人落水,可能大家都掏出手機先問 “我拍視頻發網上算侵權不”,人早沒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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