據信用江蘇網站消息:啟東市東利水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二款第二項,啟東市城市管理局決定對該當事人進行罰款的處罰,罰款金額為:82112.46元。
違法行為類型 :《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投標人不得相互串通投標報價,不得排擠其他投標人的公平競爭,損害招標人或者其他投標人的合法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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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要違法事實:2025年4月9日,本機關收到啟東市住房和城鄉建設局案件移送單,將其在監管檢查中發現的當事人在“2024年啟東市東海鎮農村生活污水片區化治理項目施工”投標過程中存在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線索及有關案件材料移送我局處理。經主管負責人批準,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調查。同日下午,當事人委托沈耀華到本機關接受調查,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2025年6月10日,案涉人員潘凌霄來我中隊配合調查,執法人員依法對其進行詢問并制作了調查(詢問)筆錄。 經查明,當事人周金葵系當事人啟東市東利水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潘凌霄系當事人啟東市東利水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的工作人員,當事人啟東市東利水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參加了“2024年啟東市東海鎮農村生活污水片區化治理項目施工”投標活動,潘凌霄為當事人制作了投標文件,另一家參加了投標的江蘇中衡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也委托潘凌霄為江蘇中衡業建設發展有限公司制作投標文件,潘凌霄在同一臺電腦上制作了兩家公司的投標文件,造成上述兩家公司投標文件制作機器碼一致。 另查明,“2024年啟東市東海鎮農村生活污水片區化治理項目施工”中標公司為南通邦煜建設工程有限公司,中標價為人民幣壹仟壹佰肆拾萬肆仟伍佰零捌元叁角叁分(¥11404508.33)。因當事人在“啟東市21032、21033地塊(南園)一期市政直供水及二次供水工程〔城區〕工程”項目招投標中存在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行為,我機關于2024年9月13日依法作出了蘇通啟城執罰決〔2024〕78號《行政處罰決定書》,并于2024年9月18日向當事人依法送達。 2025年7月15日,本機關分別向二名當事人依法送達了蘇通啟城執罰告〔2025〕14號《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告知當事人擬作出行政處罰決定的事實、理由、依據及依法享有的權利。次日,當事人書面提出聽證要求。2025年8月12日,本機關依法組織了聽證會。在聽證會上,當事人辯稱:①這是因為潘凌霄個人的過失造成的串標行為,在此時間之前兩家單位負責人根本不認識,也未就共同投標做過任何討論和串標行為,都是與潘凌霄單線聯系,由其完成標書制作和上傳。②此次案涉項目投標行為發生在去年啟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處罰案涉項目之前,而此次對當事人的處罰裁量上認定屬三年內發生兩次行為,對當事人加重處罰有所不合理。③啟東市綜合行政執法局認定當事人串標的依據是出自同一臺電腦的制作碼,這僅僅從表面來看,從深處來看,當事人根本沒有串標的故意,也沒有串標的意思,且該行為對評標結果沒有影響,是潘凌霄個人的行為。經復核,當事人的陳述申辯要求和理由缺乏法律支撐,經局重大案件審核會議集體研究,本機關決定不予采納。本機關認為:根據《江蘇省招標投標條例》第四十一條第二項和第四項的規定,當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三十二條第一款的規定,已構成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的違法行為。 為充分有效激發市場主體活力,助力全市經濟高質量發展,減輕建設工程領域相關企業及從業人員的負擔,優化營商環境,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第五十三條和《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實施條例》第六十七條第一款及第六十七條第二款第二項“的規定,并參照《江蘇省住房和城鄉建設系統行政處罰裁量基準(2023版)》中關于“行政處罰權力事項編號:320217695000;行為名稱:對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投標人以向招標人或者評標委員會成員行賄的手段謀取中標的處罰;情形描述:投標人相互串通投標或者與招標人串通投標的,構成情節嚴重的;裁量幅度:對單位處中標項目金額6‰~10‰的罰款,對個人處單位罰款數額6~10的罰款”的裁量基準及《啟東市城市管理綜合行政執法程序規定》(啟城管規〔2021〕1號)第九十七條第五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的具體違法事實和情節,經局重大案件審核會議集體研究,本機關決定對當事人作如下行政處罰: 1.對當事人啟東市東利水務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按最終簽約合同價金額(¥11404508.33)千分之七點二的罰款處理,計人民幣捌萬貳仟壹佰壹拾貳元肆角陸分(¥82112.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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