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務逾期,每月工資除了生活費所剩無幾,連利息都不夠還怎么辦?
想要申請個人破產,實現債務減免,債權人不同意怎么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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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注意,如果借債人確實沒有能力足額還款,可以申請個人破產,債務打折分期清償。而且,法院有權強行裁定批準。
深圳鄒先生的破產歷程
44歲的鄒先生在深圳某公司從事模具維修工作,月收入約8000余元,加上公積金余額,手上的資金一共只有3萬多元。
債務方面,截至今年1月,鄒先生未清償的債務總額約458806元,其中本金約40萬元。在以往,鄒先生每月要承擔的利息就有近10000元,更別說還本金了,于是只能靠信用卡、網貸不斷以貸養貸,結果債務規模越來越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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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鄒先生向深圳中級人民法院提交了個人破產申請,申請將負債總額調整為30500元(約占負債總額的66.48%),然后分期清償。其中公積金賬戶的35000元一次性清償,剩余27萬元分五年按月清償,每月還款4500元。
2025年4月,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受理了鄒先生的個人破產申請,并指定管理人進行處理。
然而,破產之路并不順利,多數債權人不同意鄒先生的破產重整計劃,主要原因就是其清償期限過長、清償比例過低,案件一度陷入僵局。
經管理人核查,鄒先生提交的還款方案是其能做到的最佳方案,故向法院申請裁定批準。
2025年9月16日,深圳市中級人民法院裁定出具公告,依照《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二十一條的規定,裁定批準了鄒先生的個人破產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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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見,在個人破產的司法案件中,法院并非完全采納債權人的意見,將根據實際情況作出有利于解決問題的裁決。
什么情況下法院會強行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正常來說,法院不會干預個人破產重整計劃的制定和表決,而只是根據管理人組織的債權人會議的表決結果直接裁定。
根據《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第一百一十九條:
出席債權人會議同一表決組的債權人過半數同意重整計劃草案,并且其所代表的債權額占該組債權總額的三分之二以上的,即為該組通過重整計劃草案。
各表決組均通過重整計劃草案的,重整計劃草案即為通過。自重整計劃草案通過之日起十日內,債務人或者管理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請批準。
但是,很多債權人認為債務人的還款金額過低,或者認為可以通過訴訟執行程序獲得更多的受償,選擇在債權人會議上投反對票,導致重整計劃不能表決通過。
針對這種情況,《深圳經濟特區個人破產條例》也做了專門的規定,即便部分表決組未通過重整計劃草案,只要滿足一定條件,經債務人或管理人申請,也可以直接裁定批準重整計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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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需要滿足什么情況呢?
具體規定比較多,老湯就不細說了,核心原因就兩點:一是不損害擔保人權利,同類債權人都得到了公平的受償;二是清償比例不低于破產清算下的受償比例。
舉個例子來說,就本案而言,鄒先生負債總額是45.8萬,卻只有3.6萬元的資金可以清償,如果是個人破產清算,清償比例不足一折,自然破產重整的受償率更高。
結語
在現實中,很多債務人走到破產的地步,幾乎都是因為資產遠低于負債,如果不走個人破產,對債權人和債務人來說是一個雙輸的局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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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選擇個人破產重整,一方面能夠降低債務人的還款壓力,通過自身努力實現經濟重生;另一方面,債務人通過破產程序通過未來的一部分收入來還債,能夠最大程度降低債權的損失。
無論如何,這總比債務人徹底躺平,一分錢不還要好,你們覺得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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