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東臨沂農婦楊寶花,因對臨沂經開區法院判持羊角錘傷害她老公的孫運省拘役三月不服,認為過輕,在執行環節跑去法院理論,發生口角。她說“誰這么判決,誰就沒有良心”等, 被以“侮辱、謾罵工作人員,妨礙刑事訴訟”罰款10萬元,拘留15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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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事一經曝光,輿論嘩然。9月19日,澎湃新聞首席評論員沈彬撰文指出:《刑事訴訟法》第199條規定“在法院審判過程中,如果訴訟參與人或者旁聽人員違反法庭秩序,審判長應當警告制止。對不聽制止的,可以強行帶出法庭;情節嚴重的,處以1000元以下的罰款或者15日以下的拘留”——而該院處罰的錯處有三點:一、場景不適配,楊寶花是在判決后去理論,而不是庭審環節;二、二選一的罰則被并用;三、罰款上限1000元,卻罰了10萬元,翻了100倍。
權力任性,肆意妄為,魚肉百姓,令人發指!
19日,該院公告糾錯,承認適用法律錯誤,撤銷罰款并道歉。文友》,我深以為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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濫開罰單的法官、簽發罰單的院長,因濫權行為,造成了嚴重傷害司法公信的惡劣的社會影響,符合“嚴重損害國家聲譽,或者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濫用職權罪立案追訴標準;紀委監委、檢察院介入查究,他們一點都不冤!
正如培根所說:“如果普通人違法犯罪是污染了水流的話,那么,執法者違法犯罪就是污染了水源。”把國徽、法徽踩在腳底肆意踐踏的司法人員,就該給法律摁倒在地好好摩擦。
但我還想替沈彬“補刀”一點。之所以罰款10萬元,而不是其他數字,并非無心之失,而是有意為之。
《民事訴訟法》第114條第4項規定: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對司法工作人員、訴訟參加人、證人、翻譯人員、鑒定人、勘驗人、協助執行的人,進行侮辱、誹謗、誣陷、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第118條規定:對個人的罰款金額,為人民幣十萬元以下。
該院對楊寶花罰款10萬元,第四點的法律適用錯誤,就是“串戲”了。想要罰人款,居然在刑事、民事兩個訴訟法之間自由穿梭、切換,擇一重者而適用。這也真是沒得誰了。
我是怎么知道這法條的呢?因為,2023年12月,我被江蘇南通市崇川區法院罰款2萬元,“適用”的就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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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今,對比楊寶花,還真得千恩萬謝南通法院的手下留情吶——只罰款了2萬元。
是怎么回事呢?話說:2023年3月,我代理我父親(現已故)、姑姑,去起訴侵吞遺產款、撫恤金、隱匿房產公證書并獨霸房產的嚴有華。
8月份第二次聽證時,這南通港家事法庭的承辦法官夏建華,一開場就說了:趕緊出去上班,替社會做貢獻,別窩里斗爭遺產。我即精準預判了撫恤金分割、遺產不分割的一審裁判結果了;當即按劍在手,搭箭在弦,只等熬過三個月,拿到判決書,就炮打這跑風漏氣、未審先判的夏建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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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月中旬,收到判決書,和預判分毫不差。
三個繼承人的法定繼承人糾紛案,遺產款判歸一人,聞所未聞。
在三方公認不存在贈與,對裁判已構成制約的情況下,夏建華居然敢推定贈與嚴有華。
我是下午快遞出紙質宣戰函;凌晨涂鴉個急就章發出去,裂變式、病毒式呈幾何級數擴散傳播,迅速直奔十萬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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隔日,夏建華的分管領導,崇川法院專委錢徐寧約談我,要求刪文。
她指摘我兩點,一是認為我說夏建華顢頇愚蠢不識數,是人身攻擊;但我自認是實事求是的。
那么,夏建華到底識數不識數嘛!
一審判決書事實認定部分有這么一段:“嚴漢書臨終臥床期間將現金63000元和其名下的三張存單(本金分別為14462元、15495元、15000元)交給嚴淑華保管……后嚴淑華將該資金和存單全部交給嚴有華保管。其中,嚴有華于2016年1月15日、1月23日、2月1日分別支取上述存單……在嚴漢書死后,王連珍生前,嚴金華、嚴有華……從前述資金中各分得24000元。2016年1月15日、23日,王連珍合計存入銀行6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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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里需糾正一下:“在嚴漢書死后、王連珍生前”這句,是夏建華的篡改、杜撰。雙方無爭議事實,包括嚴有華9月26日《答辯狀》里的自認,都是“嚴漢書去世前”。另說明兩點:嚴漢書這三存單是農行的;而存6萬元,也不是王連珍存,而是嚴有華代存,存入郵儲銀行。
那么,若108000元減掉48000元,所剩60000元,截至1月23日,已存郵儲銀行處置完畢;注意,嚴漢書農行三存單中,有張可是2月1日支取的;——2月1日的農行取款,怎么可能在1月15日或23日,存進郵儲銀行呢?
我說夏建華顢頇愚蠢不識數,算賬都不會,哪里說錯了?
其實,108000元現金,和嚴漢書名下三存單合計45005元,本是不相干的兩筆錢,并列關系。是夏建華玩花樣,縮水遺產款,給整成包含關系的一筆總計108000元。但他整得露出馬腳來了。他就是主題先行,未審先判的存心故意想方設法不分遺產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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錢徐寧指摘的另一點,是認為我說夏建華黑箱操作——身為裁判丟掉哨子親自下場踢足球——幫嚴有華一腳射門,是在誣陷他。
我又哪里誣陷他了呢?
三場聽證,一次開庭,全程都是我在舉證,而未見對方一份證據材料。有證據的輸給沒證據的,動動腳指頭,都知道遇到黑箱操作了。
一審結束后,二審開庭前,我去調卷宗,發現夏建華沒把嚴有華首份即5月19日《答辯狀》送達給我,其中有他自認——我姑姑長期扶養老人;嚴有華總計提交過11頁13份所謂證據材料,但夏建華不組織質證,就隱匿起來直接采信據以裁判。
其中一份所謂的9人證言說,嚴漢書、王連珍都他一個人扶養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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而嚴有華其實是個持續訛詐了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和崇川區政府及陳橋街辦十多年的資深纏訪戶,簽名者中多有些他的纏訪搭子,如李長英、陳志祥、已故的鄭德泉的老婆陳麗等。并且,我電詢了馬小琴等三人,均答不知道怎么回事,別不是嚴有華自己簽的。
二審中,我把夏建華這一嚴重程序違法問題提了出來。二審承辦法官錢泊霖也不敢替夏建華背太大、太重的黑鍋,在組織質證后,二審判決書里說:“本院經審查,相關證據均非新證據,其真實性無法確認。對相關證據的證明力,本院不予確認”。
均非新證據,說明嚴有華一審期間提交過;二審才組織質證,說明一審期間法官隱匿了沒組織質證。即二審的南通中院都司法確認了夏建華的黑箱操作瞎判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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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盡管如此,南通中院棄守審級監督職責,維持原判。
再后來,我去南通中院調閱嚴有華訛詐南通市第一人民醫院的歷史卷宗,提取到字跡樣本。
一比對,肉眼即可識別,那9人證言,都這老渣滓自寫自畫自簽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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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說夏建華顢頇愚蠢不識數,黑箱操作判案子,明明角色是裁判,卻親自下場踢足球,替渣滓無賴一腳射門,都是實事求是的。
但2023年12月,約談過后不幾天,在關聯案件嚴有華獨吞房產案聽證時,夏建華趁便開我一張2萬元罰單。我知道,是他和錢徐寧合計著來的。是院長陸燕紅簽發的。
我對他沒客氣,當庭發飆,說要把他法槌扔了。不會判案子,不如退休回家洗洗睡,免得給人民群眾添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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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提交的證據之一,有居委會公章,有社區支書兼主任簽字,他不認;渣滓無賴纏訪戶,偷拿居委會信箋,自寫自畫自簽的偽證,他不經質證照單全收,簡直豈有此理!
同時房產案,我要他回避,和他發生口角。但他沒個本事和公心,卻死皮賴臉還要審案子;我干脆撤了訴。免得他萬一再來個推定贈與嚴有華,把崇川法院給整成崇川紅十字會。案涉房產被嚴有華獨占至今,我老子至去世治喪也未能涉足,是在陳橋益明公墓治的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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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我就罰單按所謂程序申請復議,南通中院是維持。作出維持裁定的法官,是盧麗。
夏建華、錢徐寧、陸燕紅、盧麗,這些個手下留情只罰了我2萬,而不是10萬的,都是人民的好法官;尤其錢徐寧——全國婦聯的“全國維護婦女兒童權益先進個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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