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非機動車與機動車相撞
保險公司向機動車一方
履行保險責任后
能否向非機動駕駛人
行使代位求償權?
基本案情
董某成駕駛三輪車(屬非機動車)與董某春駕駛機動車發生碰撞,造成董某春所駕駛的機動車受損。經交警部門認定,董某成負事故全部責任,董某春無責任。事故發生后,董某成未及時賠償機動車一方的損失。因董某春駕駛的機動車在某保險公司投保了機動車損失商業保險,且事故發生在保險期間內,保險公司根據保險合同,在保險限額內支付了車輛維修費用共計7950元。現保險公司訴至法院,向董某成行使代位求償權,要求其承擔相應的賠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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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根據《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之規定,對于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情形,法律只規定了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未規定非機動車、行人的賠償責任。據此,董某成作為交通事故的非機動車駕駛人不具有賠償機動車一方車輛財產損失的法定義務,保險公司亦不能通過行使代位求償權向董某成追償車輛的財產損失。最終,法院依法駁回了保險公司的訴訟請求。
法官說法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條規定,機動車與非機動車、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機動車一方承擔無過錯責任,負有法定賠償義務,而非機動車、行人不負有法定賠償義務。非機動車一方在交通事故中的過錯體現在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如果非機動車、行人在交通事故中具有過錯,按照過失相抵原則,可以減輕機動車一方的損害賠償責任。
機動車作為高速運輸工具,對非機動車、行人等有較高的風險,根據優者危險負擔原則,《道路交通安全法》作出了加重機動車一方責任的規定,目的是促使機動車駕駛人盡到高度謹慎的駕駛注意義務,使機動車得到有效控制,從而預防和減少交通事故的發生,避免對相對弱勢的非機動車、行人造成嚴重的損害后果。
法律規定通過減輕機動車對非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對非機動車一方的過錯進行評價,且通過引導機動車投保商業第三者責任保險,特別是車輛損失險的方式,已經實現了機動車一方自身財產損失風險的分擔和轉移。保險公司存在的意義在于承擔社會風險保障功能,而不是保障其自身的盈利,即便保險公司依據保險合同賠償被保險人車輛損失后,在非機動車一方依法無需對機動車一方財產損失承擔賠償責任的前提下,保險公司無權主張代位求償權。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
第七十六條 機動車發生交通事故造成人身傷亡、財產損失的,由保險公司在機動車第三者責任強制保險責任限額范圍內予以賠償;不足的部分,按照下列規定承擔賠償責任:
(一)機動車之間發生交通事故的,由有過錯的一方承擔賠償責任;雙方都有過錯的,按照各自過錯的比例分擔責任。
(二)機動車與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之間發生交通事故,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沒有過錯的,由機動車一方承擔賠償責任;有證據證明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有過錯的,根據過錯程度適當減輕機動車一方的賠償責任;機動車一方沒有過錯的,承擔不超過百分之十的賠償責任。
交通事故的損失是由非機動車駕駛人、行人故意碰撞機動車造成的,機動車一方不承擔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保險法》
第六十條第一款 因第三者對保險標的的損害而造成保險事故的,保險人自向被保險人賠償保險金之日起,在賠償金額范圍內代位行使被保險人對第三者請求賠償的權利。
供 稿:澠池法院代文官、王勇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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