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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河北省農業農村部門公布一批典型案例。其中,涉及肥料、農藥、種子5起案件相關執法案例如下:
01
秦皇島市山海關區某農資店銷售包裝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案輸入標題
案情簡介:2025年3月21日,秦皇島市開展春季農資執法互查時發現,山海關區某農資店正在經銷微生物菌劑肥料,產品標簽適用作物顯示為堅果、蘋果、蜜桃、櫻桃、核桃、獼猴桃、梨等。在農業農村部網站查詢,該肥料登記證號為微生物肥(2018)準字(53**)號,適宜范圍為芹菜。經查,當事人購進15桶、每桶10公斤,進貨價每桶35元,銷售價每桶50元,貨值金額750元,至檢查時未售出。當事人銷售包裝上擅自修改標簽內容的肥料產品,違反了《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第四項規定。依據《肥料登記管理辦法》第二十七條第三項規定,山海關區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銷售肥料產品,警告,罰款1100元。
典型意義:本案是擅自修改肥料標簽內容的典型案例。肥料登記管理,要求肥料產品包裝應有標簽、說明書和產品質量檢驗合格證,其標明的適用作物、適用區域與登記批準一致。禁止擅自修改經過登記批準的標簽內容。與標簽標明內容不一致的肥料產品,一旦流入社會,對農業生產具有潛在的危害性,影響群眾的農業生產和國家的糧食安全。
02
承德市付某涉嫌銷售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的農產品案
案情簡介:2025年3月,承德市農業農村局收到承德市市場監督管理局移送案件線索,稱在查處某便利店涉嫌經營農藥殘留含量超過食品安全標準限量的食品案中,發現涉案農藥(甲拌磷)殘留超標的尖椒產地為承德市雙灤區某村種植戶付某。經承德市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檢查,付某的大棚內現種植有豆角、生菜、芹菜、甘藍,現場未發現尖椒。付某承認在大棚內種植過尖椒,并銷售給某便利店,付某對檢測結果無異議。根據《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法釋〔2021〕24號)第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付某銷售的尖椒含有國家禁止使用的農藥甲拌磷,其行為涉嫌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四十四條的規定,承德市農業農村局將該案移送公安機關依法查處。
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廣大農產品生產者,國家在《農藥禁限用清單》和《食品動物禁用藥品及其他化合物清單》中明令禁止使用的農獸藥,不得在食用農產品生產過程中使用。違規使用可能構成生產有毒有害食品罪。
03
滄州市青縣朱某某不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案
案情簡介:2025年3月,青縣農業農村局執法人員在農產品質量安全日常巡查中,在某村種植戶朱某某的白菜地塊旁發現1個已經使用過的農藥袋,農藥名稱為“噻蟲·吡蚜酮”(規格10克/袋),農藥登記證號為PD20172649。涉案農藥登記標簽的使用作物為水稻,白菜不在使用范圍內。經查,當事人使用的“噻蟲·吡蚜酮”農藥用于防治大白菜上的小菜蛾,購買該農藥1袋,使用1袋,使用面積約0.5分地(33.3平方米)。當事人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三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六十條第一款的規定,青縣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立即改正違法行為,對當事人罰款500元。
典型意義:本案警示廣大種植業產品生產者,農藥的使用要嚴格按照農藥的標簽標注的使用范圍使用農藥,不得擴大使用范圍,擴大使用范圍的行為將會被依法處罰。
04
承德市某種子站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案
案情簡介:2025年3月17日,承德市農業農村局根據舉報線索,對某種子站進行執法檢查,發現經營的6個品種85袋玉米種子外包裝上均未標注品種審定編號。執法人員向當事人送達了《限期提供材料通知書》,要求限期提供涉案玉米種子的品種審定公告和采購、銷售憑證。當事人未在規定時間內提供相關材料。3月27日,執法人員查詢中國種業大數據平臺,未查詢到涉案玉米種子的品種審定相關信息。當事人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二十三條第一款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種子法》第七十七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承德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停止違法經營行為,沒收違法所得1200元,沒收違法種子85袋,罰款20000元。
典型意義:種子是農業的“芯片”,是糧食生產的“命根子”。我國對主要農作物品種實行品種審定制度,玉米作為主要農作物品種必須經過品種審定后方可銷售。本案銷售應當審定未經審定的農作物品種,屬于種子案件中比較常見的類型,不僅違反法律規定,侵害農民利益,也給國家糧食安全造成危害。廣大種子經營單位要引以為戒,規范自身經營行為,自覺維護健康有序的種子市場秩序,保障國家糧食安全。
05
邢臺市某農藥生產企業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案
案情簡介:2025年4月17日,邢臺市農業農村局對某農藥生產企業進行農資打假執法檢查,當事人提供農藥標簽生產記錄,無法提供2024年其生產的某農藥2種規格的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經查,當事人于2024年1月至12月期間,生產的某2種規格農藥共計8966箱全部售往市場,在生產和銷售過程中,當事人未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情況記錄,違反了《農藥管理條例》第二十條第二款和第二十一條第二款的規定。依據《農藥管理條例》第五十四條規定,邢臺市農業農村局責令當事人改正,罰款25000元。4月27日,執法人員再次核查,當事人在規定期限內改正到位。
典型意義:本案是規范農藥生產源頭的典型案例。記錄農藥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是農藥生產廠家誠信生產經營的重要基礎,如實記錄事關農藥產品質量。涉案公司作為重要農藥生產廠商,產品產銷量較大,關系到農業生產安全。本案中,邢臺市農業農村局對不執行原材料進貨、農藥出廠銷售記錄制度行為嚴肅查處,促使其嚴把原材料進口端和產品銷售端,實現了農藥可追溯管理。案件辦理結束后,對當事人責令改正履行情況進行核查,從源頭上規范了農藥市場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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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綜合整理自河北省農業農村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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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話:0311-89183396
編輯:崔志欣
責編:張亞靜
監制:張博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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