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天,是我國第41個教師節。《檢察日報》特別推出貴州、四川兩地檢察官通過履行民事法律監督職責維護教師合法權益的案例故事,展現檢察機關聚焦教育領域民生關切,以法治力量驅散維權陰霾,讓教育工作者安心從教、暖心育人的生動實踐。同時,以案釋法,為廣大教師送上“法治禮包”,祝老師們節日快樂!
孕期請假引爭議
幼教老師“丟飯碗”
檢察機關依法抗訴 人事關系恢復了
因孕期請假與單位發生爭議而被停薪和終止人事關系,為討回公道,李某先后申請勞動仲裁、提起民事訴訟,但均未獲得支持。轉機出現在她申請檢察監督后——經貴州省檢察院依法抗訴,法院對案件進行了再審改判:恢復人事關系,并由單位向李某補發2萬余元。
李某為何會因懷孕請假被停薪甚至丟了飯碗?提起訴訟后,她緣何屢遭敗訴?檢察機關如何通過履行民事法律監督職責最終使裁判結果發生逆轉?記者近日走進貴州省檢察院,對該案進行了調查采訪。
請假引發爭議
孕期遭遇停薪“解聘”
李某是某幼兒園教師,其丈夫在國外工作。2019年暑假,李某請假出國探親。同年8月24日,發現自己懷孕的李某以孕期身體不適、醫生建議臥床休息為由,向單位請假一周,獲得批準。
一周時間轉眼過去。休假期滿,李某多次通過微信、電話等就繼續請假事宜與單位溝通。李某表示,根據醫院的診斷,為預防流產,她需要再休息一段時間。幼兒園則認為,長時間請假需要呈報主管部門批準,且李某提供的醫院診斷證明等資料沒有中文翻譯和權威認證等,無從考證其真實性,并3次以微信方式通知李某其已超過請假期限,應立即返回單位上班,否則將承擔曠工的后果。李某因身體原因,仍未返回單位上班。
2019年10月初,幼兒園經報主管部門同意,停發了李某的工資待遇。11月初,李某在國外某醫院復查身體,確認妊娠17周,胎兒發育異常,并做了引產手術。2020年初,全球新冠疫情暴發,李某被滯留國外,一直未能返回單位上班。2020年4月30日,幼兒園經報主管部門同意,終止了與李某的人事關系。
訴求屢被駁回
當事人申請檢察監督
2021年5月,回國后的李某經過勞動仲裁后,因對仲裁裁決不服,以幼兒園為被告,起訴至法院,訴請恢復其與單位的人事關系,并由單位支付其自2019年10月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工資。
一審法院經審理認為,李某在請假未獲批準的情況下仍未到崗,而且在幼兒園對其停發工資以至于終止人事關系長達8個月的時間里,仍沒有積極完善請假手續并獲批準。其提交的證據僅能證明其孕期胎兒發育異常,缺少醫療機構要求臥床休息的意見建議,最終導致其因連續曠工15日以上被解除人事關系,遂判決駁回李某的訴訟請求。
李某不服,先后提起上訴、申請再審,均被駁回。李某仍不服,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當地檢察院經審查后,向貴州省檢察院提請抗訴。
貴州省檢察院承辦檢察官在審閱案卷的基礎上,分別聽取了李某、幼兒園及其主管部門的意見。幼兒園及其主管部門認為,李某雖然提交了相關診斷材料和請假條,但無法核實材料的真實性,請假條也沒有明確請假期限。雖然李某后來的確發生引產,但這不能說明其前期請假就是合理的。在沒有獲得批準的情況下,李某長期不上班,不利于單位管理。李某則堅持認為,自己請假的理由充分合理。
承辦檢察官再次仔細審閱了一審、二審卷宗,發現幼兒園對李某停發工資的文件載明:2019年10月停發李某的工資待遇,待其在規定時間內按要求提供相關請假材料、完善請假手續后,再按規定給予補發。檢察官還了解到,二審期間,李某提交了翻譯成中文的醫療報告公證書、醫療報告經外交部領事認證書、機票等證據,證明其懷孕的狀況、請假的真實原因等。但雙方在溝通請假事宜時,由于國內外存在時差,加之雙方都不夠理性,產生嚴重分歧。
抗訴促改判
恢復人事關系并酌情補償
“2020年4月30日,幼兒園終止了與李某的人事關系,此前李某仍屬于該幼兒園職工。根據法院查明的事實,李某確實在國外因胎兒發育異常,做了引產手術。根據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的《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女職工懷孕未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15天產假;懷孕滿4個月流產的,享受42天產假。產假期間,工資照發。因此,即使幼兒園后來終止了雙方的人事關系,李某主張補發2019年10月起至實際支付之日止的工資也應得到支持。”承辦檢察官表示。
檢察官進一步解釋:“幼兒園告知李某無法批假的原因,主要是李某提供的診斷證明等資料的真實性無從考證。停發工資的原因也主要是李某的請假手續不完善。但二審中,李某提交了經翻譯公證、大使館認證的醫療報告,病歷號、社保號均一致,內容也與李某之前在請假時提供的內容一致,印證了李某請假原因的真實性。該證據與請假事由密切相關,與案件主要事實也密切相關,二審法院不予采信這部分證據確屬不當。同時,李某在完成引產手術后未能及時返崗,是受全球暴發新冠疫情的客觀因素影響。”
2024年7月,貴州省檢察院依法向貴州省高級法院提出抗訴。同年12月30日,貴州省高級法院經審理后作出終審判決,認為檢察機關的抗訴理由成立,予以采納,撤銷一審、二審判決,恢復李某與幼兒園之間的人事關系。但因李某未能及時返回單位上班,存在一定過錯,酌情由其所在幼兒園支付李某自2019年10月起至2021年5月期間的工資及相關生活費用共計2萬余元。
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
教師是身份特殊的勞動者,維護教師的合法權益,就是維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勞動法及其實施條例、勞動合同法等對保護勞動者合法權益均作出了明確規定。對于孕期女教師的權益保護問題,婦女權益保障法及相關法律法規還進一步作出了具體規定,內容非常全面,對于構建友好生育環境具有重要意義。如《女職工勞動保護特別規定》第五條就規定,用人單位不得因女職工懷孕、生育、哺乳降低其工資、予以辭退、與其解除勞動或者聘用合同。學校等教育機構作為用人單位,應當強化法律意識,依法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障教師員工的合法權益。
權利與義務是對等的。教師法規定,教師應當履行下列義務:(一)遵守憲法、法律和職業道德,為人師表;(二)貫徹國家的教育方針,遵守規章制度,執行學校的教學計劃,履行教師聘約,完成教育教學工作任務……作為一名教師,也應樹立法律意識和規矩意識,既要學會用法律手段維護自身合法權益,也要自覺遵守法律法規和單位管理制度。教師與單位發生爭議時,要堅持理性平和溝通,依法辦事,爭取單位的理解與支持,形成和諧有序的勞動人事關系,營造風清氣正的育人環境。
(貴州省檢察院三級高級檢察官 歐陽大蘇)
訴訟超時效,退休教師維權難
檢察和解化干戈
自墊的社保費拿回來了
“錢已經到賬了,十多年的心事總算解決了,我也可以安心養老了!”近日,退休教師石某來到四川省長寧縣檢察院向承辦檢察官表示,感謝檢察機關依法履職、促成和解,破解了他多年追索社保金無果的困局,讓他拿回了自行墊付的社保費用。
十年隱痛
主張權利遭遇困局
2007年3月,石某受聘于長寧縣某公辦中學擔任代課教師。2007年3月至2016年12月的部分時段,該中學沒有充分保障聘用人員的社保權益,未依法為石某繳納社保費。為確保不斷繳,石某只好以靈活就業人員的身份自行繳納了該時段的社保費4.5萬元。
2023年1月,石某退休后,要求學校返還墊付費用遭到拒絕。提出勞動仲裁未獲支持后,石某起訴至法院。一審、二審均以其“超過訴訟時效”為由不予支持。四川省高級法院駁回其再審申請后,石某向宜賓市檢察院申請監督。
今年3月26日,宜賓市檢察院將該案交由長寧縣檢察院協助辦理。長寧縣檢察院民事檢察辦案團隊經深入調查發現,該中學在石某任職時間段內應當依法履行為其繳納社保費的義務但未履行,確有一定過錯。而石某在任職期間未能及時對自己墊付社保費主張權利,屬于對自己權利的放棄。承辦檢察官全面了解案情后認為,石某請求案涉中學支付其墊付的社保費的訴請的確超過了三年訴訟時效,法院裁判并無不當,檢察機關依法應當作出不支持監督申請決定。
“我們在詢問石某時了解到,他認為自己屬于學校的聘用人員,處于弱勢地位,在職時未能及時主張權利確因存在多重顧慮。”承辦檢察官介紹,“石某雖然是代課教師,但也是勞動者,是教師隊伍中的一員,享受社保待遇是其基本權利,我們不應對其正當權益置之不理。”
檢察破冰
“和解五法”化法結
當民生權益的“活需求”進入法律程序的“死胡同”時,長寧縣檢察院民事檢察辦案團隊及時轉變辦案思路,決定適用“和解五法”,即“背靠背”法、“并案化解”法、“利益平衡”法、“情義融化”法、“借力化解”法,嘗試以民事檢察和解破局。
一方面,在全面掌握案件基本情況的前提下,團隊成員分別對接石某與學校方,充分了解雙方意愿,詳細解釋相關法律規定,并引入第三方力量,邀請石某的親朋好友、單位同事、人民調解員等參與和解工作,合力消除雙方的對立情緒,促進互諒互讓。
另一方面,承辦檢察官從雙方利益平衡點出發,組織雙方協商解決問題,制定解決方案,幫助雙方分析利弊。在通過釋法說理讓石某充分了解判決依據、認識到未及時主張權利存在不當的同時,加強與學校方的積極溝通,為石某爭取合理補償,并兼顧學校情況,聯系上級主管部門,幫助學校協調解決資金支出問題。
聽證解紛
多元共治促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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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6月16日,長寧縣檢察院召開聽證會,促成石某和學校達成和解協議。
在充分走訪、釋法后,6月16日,長寧縣檢察院召開公開聽證會,組織雙方當事人舉證質證,并邀請擅長辦理勞動爭議糾紛案件的律師、有豐富經驗的人民調解員擔任聽證員,邀請人民監督員全程監督。
“咱們要講法律也要講情理,雖然石某沒有及時主張權利,但也要考慮到他在學校工作了16年,為教育事業付出了心血。學校有實際困難,今天各主管部門都在,我們一起商量一個解決辦法。”承辦檢察官說道。
“因為超過了訴訟時效,法院沒有支持石某的訴訟請求,但學校的確存在長期沒履行法定義務的問題,建議補償方案要綜合考慮雙方的情況,符合法律規定的同時也要注重合理性。”人民監督員表示。
聽證會上,雙方當事人就學校未繳納石某社保費的事實進行了舉證質證,均認可石某在2007年至2016年間自行墊付社保費的事實,基本達成一致意見后,石某和某中學當場簽訂和解協議:由學校一次性補償石某所墊費用的95%,不足部分和其他損失由石某自行承擔。次月,石某收到了相關款項。
結合在辦理該案中發現的問題,長寧縣檢察院積極推動縣人社局、民政局等多個部門聯合出臺《建立社會保險待遇領取人員信息共享機制》,要求各成員單位加強協作,定期反饋各類數據,規范流程、強化監管。此外,對長寧縣聘用制教師的社保繳納情況進行摸底排查,從源頭防范同類糾紛,保障更多聘用制教師的合法權益。
記者了解到,截至目前,相關職能部門已依托上述機制幫助長寧縣20余名聘用制教師解決了社保繳納不規范問題,消除了風險隱患。
讓法治陽光照亮每個講臺
在石某申請監督案中,石某受聘的學校長達9年未為其繳納社保費,而石某未在法定期限內主張權利,導致勝訴權因超過時效而自然喪失。但訴訟時效的立法原意旨在督促權利人及時行使權利,而非否定實體權利。檢察機關未簡單以不支持監督申請結案,而是靈活運用“和解五法”幫助石某破解維權困局。
石某退休前是一名聘用制代課教師,是教師隊伍中的一員,也是一名普通勞動者,其合法權益理應受到法律的平等保護。當其合法權益受損時,怎樣做才是及時、有效維權?一是收集證據。保留勞動合同、工資條、考勤記錄等材料。若未簽訂書面合同,可憑工作證、考勤表、同事證言等證明勞動關系;二是協商與投訴。先與學校或教育主管部門理性協商,若協商無果,可向勞動監察部門投訴,請求介入調查并督促學校整改;三是尋求法律途徑。可申請勞動仲裁,若對仲裁結果不滿,可在15日內向法院起訴。在訴訟維權的過程中,如對裁判結果不服,申請再審亦被駁回,可以向檢察機關申請監督。
教師是人類靈魂的工程師。只有讓教師真正感受到職業尊嚴和法律保障,才能吸引更多優秀人才投身教育事業。檢察機關會協同相關單位,在法治框架內探尋教師權益保障最優解,讓法治陽光照亮每個講臺。
(四川省長寧縣檢察院黨組成員、副檢察長 牟朝勇)
普法小貼士
?教師享有哪些權利?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七條 教師享有下列權利:
(一)進行教育教學活動,開展教育教學改革和實驗;
(二)從事科學研究、學術交流,參加專業的學術團體,在學術活動中充分發表意見;
(三)指導學生的學習和發展,評定學生的品行和學業成績;
(四)按時獲取工資報酬,享受國家規定的福利待遇以及寒暑假期的帶薪休假;
(五)對學校教育教學、管理工作和教育行政部門的工作提出意見和建議,通過教職工代表大會或者其他形式,參與學校的民主管理;
(六)參加進修或者其他方式的培訓。
?合法權益受到侵犯時教師該如何維權?
一是向教育行政部門或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三十九條 教師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侵犯其合法權益的,或者對學校或者其他教育機構作出的處理不服的,可以向教育行政部門提出申訴,教育行政部門應當在接到申訴的三十日內,作出處理。
教師認為當地人民政府有關行政部門侵犯其根據本法規定享有的權利的,可以向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提出申訴,同級人民政府或者上一級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作出處理。
二是向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九十六條 【事業單位聘用制勞動合同的法律適用】事業單位與實行聘用制的工作人員訂立、履行、變更、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另有規定的,依照其規定;未作規定的,依照本法有關規定執行。
也就是說,教師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及《事業單位人事管理條例》來維護自身合法權益。
?在民辦學校任教,合法權益受法律保護嗎?
《中華人民共和國教師法》第二條 本法適用于在各級各類學校和其他教育機構中專門從事教育教學工作的教師。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辦教育促進法》第五條 民辦學校與公辦學校具有同等的法律地位,國家保障民辦學校的辦學自主權。
國家保障民辦學校舉辦者、校長、教職工和受教育者的合法權益。
來源:檢察日報·民生周刊
作者:丁艷紅 曹穎頻 李霜霜 張羽
編輯:劉文暉 張蘇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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