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79年11月20日上午,一輛嶄新的天藍色“上海”牌轎車來到成都市龍泉驛區西河公社大龍大隊,車上下來兩個男子徑直走入大龍大隊大隊長的家中,這兩個人中一個是西河公社負責搞副業的革委會副主任賀前仁,他向大龍大隊大隊長介紹他帶來的另一個身著時髦、風度翩翩的男青年道:“這是江芹同志,他父親是省化工局局長,小江這次來是幫助我們打翻身仗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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天藍色“上海”牌轎車
幾番寒暄后,“江芹”介紹了他帶來的“項目”:“省化工局決定給你們生產隊投資兩萬元,撥一輛汽車,十四臺機器,供給一切原材料來籌建一座香蕉水廠。你們只需出地盤和勞力,每年賺個十萬元不成問題。”
一聽每年能賺這么多錢,大龍大隊大隊長樂不可支,于是吩咐妻子殺豬宰羊,備了一桌豐盛的酒席、將生產隊中所有有頭有臉的人物全部請到,鄭重款待省里來的客人,酒足飯飽之后又送了大量的土特產,又將人恭恭敬敬地送走。
幾天后,“江芹”又帶著一個自稱化工局王處長的中年男人乘坐著同一輛藍色“上海”牌轎車來到大龍大隊,說是來“測量地形”,“選擇建廠地址”,然而兩人沒有攜帶任何測量儀器,就這么東游西蕩地轉悠了幾圈后,“王處長”就表示:“好了,我拿到建廠的第一手資料了!”
隨后,接待規格從大隊上升到公社,由西河公社黨委副書記親自出面張羅,大擺筵席,熱情款待“王處長”和“江芹”,觥籌交錯,推杯換盞,好不熱鬧,熱鬧了一下午,直到傍晚才盡興而散(當時農村一天吃兩頓)。
11月27日,“江芹”又乘車來到大龍大隊,一下車就鉆進大隊長的家中,興奮地表示:“我家老頭同意了,就在這里建廠,你們先拿出一筆活動經費來,這樣施工隊就能入住動工了。”
大隊長不敢自己擅自做主,于是給西河公社那個張羅招待“江芹”和“王處長”的副書記打了個電話請示匯報了一番,那位副書記拍板:“給!”
于是大隊長立即從信用社中取出1500元的公款交給“江芹”,“江芹”接過錢后一把塞進提包,然后和大隊長告別后匆匆鉆進轎車中,隨后轎車迅速駛離——
自此以后,日夜盼望開工的西河公社黨委副書記和大龍大隊大隊長就再也沒有見到那個“江芹”,意識到情況不對后把賀前仁找來一問,賀前仁也意識到自己被騙了,于是三個人頓足捶胸,相互指責,但已經為時已晚。
1980年4月24日上午,“江芹”在春熙北段電訊器材商店反復撥弄和調試一臺新款的日本造松下RX5010型收錄機,一副愛不釋手的樣子,但好像他一時半會拿不出現錢來購買,于是他掏出記事本,記下了收錄機和十四盤TDK磁帶共計1377.52元的價格,又除以4,得到344.38元的商數后離開商店,鉆進了“上海”牌轎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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松下RX5010型收錄機
一個小時后,轎車來到東城區某中學的校辦工廠停下,“江芹”下車找到負責工廠的副校長說:“你上次托我找的白紙板我幫你找到了,市百貨公司有四噸白紙板要賣,我已經幫你們聯系好了!”說著就掏出記事本,翻到他記錄的收錄機和十四盤磁帶的價格數目后一本正經地說:“每噸單價三百四十四元三角八分,四噸總計一千三百七十七元五角二分。”
該副校長已經對這個乘坐小轎車的“局長兒子”深信不疑,立即如數開具支票和學校證明,委托“江芹”幫忙提貨。從學校離開后,“江芹”立即驅車趕到春熙北段電訊器材商店,用那張支票提走了那臺松下RX5010型收錄機和十四盤TDK-D60磁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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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DK-D60磁帶
1980年6月中旬,“江芹”乘坐的轎車又出現在江蘇省揚州地區興化縣沙溝公社,“江芹”下車后先是信步走進一家小百貨店,買了一盒牙膏,擰下瓶蓋小心翼翼地放進皮夾中,而隨手將牙膏本體丟進垃圾箱,然后尋路來到公社社辦塑料廠,通過幾天前在旅館里邂逅的該廠采購人員謝某的引薦見到了該廠廠長。自稱成都牙膏廠的采購員,來這里洽談大宗加工訂貨。說著,“江芹”拿出那個牙膏蓋,表示要訂價值二十萬元的牙膏蓋,塑料廠廠長當即喜不自勝,立即和“江芹”簽訂了加工合同。
在“成交”后的閑談中,“江芹”還表示還需要去沈陽一趟,不過差旅費不夠。聽出弦外之音的塑料廠廠長當即慷慨解囊資助了五百元。
將這位“財神爺”送走后,整個塑料廠全廠動員,停止其它一切產品的生產,改變工藝流程,加班加點地突擊生產牙膏蓋,然而當他們完成生產任務后卻根本沒等到“江芹”來提貨,這時才知道上當受騙。
在東城區某學校意識到被騙后他們立即向成都市公安局東城分局報警,東城分局刑偵科高度重視,立即對此事立案調查,根據受害人對“江芹”面貌特征的描述,通過明察暗訪,很快查清了“江芹”的真實身份——成都牙膏廠青工蔣一斌,其父是成都某化工廠的干部。蔣一斌于1977年因為詐騙活動被東城分局收審半年,解除收審后依然不思悔改,利用一些單位特別是社隊企業不擇手段拉業務的急切心態,伙同社會上其他不法分子瘋狂進行詐騙活動。東城分局經過偵查,除了文中提到的蔣一斌的罪行外,還查明了如下罪行和蔣一斌有關:
1980年1月,蔣一斌伙同彭縣青平公社星光大隊農機站采購員林少金同乘租來的小轎車去新都縣新民公社十大隊的木器廠,以訂做五百個汽車拖斗的所需木料由蔣負責購買為誘餌,從廠方手中騙取了5490元的“手續費”。
1980年4月,蔣一斌又和林少金攜帶“調撥鋼材”的假證明,乘坐租來的小轎車前往青白江區大同公社農具廠,謊稱有單價679元/噸的盤圓鋼二十噸,從該廠騙取12300元的采購款。期間農具廠采購員黃某提出要看提貨單,蔣一斌卻說:“要啥子提貨單啊!我家老頭子是局長,開個條子就行了!”
而在文中開頭出現在西河公社“測量地形”的那個“化工局王處長”就是林少金。
經過查實的罪行總共有十七起,總案值68945.43元。
此外還查明,蔣一斌冒充“上海牙膏廠駐蓉采購員”在成都公共汽車公司出租汽車站立了戶頭,長期記賬租車。1980年2月至4月,出租汽車站先后收到分別從龍泉驛區西河公社和彭縣清平公社匯來的“預付上海牙膏廠租車費”2500元,此后出租汽車站站長將“江芹”奉為財神爺,一旦用車、隨叫隨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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老照片 80年代的出租汽車站內的上海牌小轎車
但是出租汽車站里的一些駕駛員和服務員發現“江芹”大多時間用車都是載著年輕女子到處兜風、游山玩水,半年時間就耗掉了1600元車費,根本不像外地企業常駐成都的業務人員的作派——哪有這么花公家錢的?于是他們向站長反映,而站長卻說:“反正人家只要給錢就開車,你們管這么多干嘛”。
1980年6月,東城分局刑偵科已經確定了蔣一斌也就是“江芹”的犯罪事實,并追查到他在出租汽車站有租車業務,于是給出租汽車站去函,要求他們凍結余款,結果站長卻以“他犯不犯罪是公安局管的事情,只要給錢我們就開車”為由置若罔聞,拒絕配合。直到東城分局刑偵科正式決定抓捕蔣一斌時,特地派人前往出租汽車站,要求協助捉拿蔣一斌,站長當面答應,但事后對駕駛員布置說:“今后對‘江芹’收現款就是了,只要給現款還是給開車。”
結果導致蔣一斌于1980年6月30日再次租用該汽車站的一輛上海牌小轎車在市內游蕩后載上林少金試圖外逃,幸好在前往新都縣的路口被設卡堵截的民警攔下才沒有造成蔣一斌逃脫的嚴重后果。但怒不可遏的東城分局刑偵科的偵查員們在抓獲蔣一斌和林少金后也將出租汽車站的站長戴上手銬薅回了局里。
在銀行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的配合下,蔣一斌和林少金所騙的68945.43元中的大部分被追回,但依舊有11534.25元被兩人揮霍掉了。
最終,蔣一斌因詐騙罪被判處無期徒刑,林少金被判處有期徒刑十二年,出租車站站長因玩忽職守罪和包庇罪被判處有期徒刑兩年六個月(外加開除黨籍開除公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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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0年代法院開庭場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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