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警方通報,2025 年 8 月 22 日,孟村縣公安局接報警,某小區發生一起刑事案件,受害人劉某某(女,25 歲)死亡。警方迅速開展現場勘查、調查取證等工作,將犯罪嫌疑人金某(男,26 歲,系劉某某丈夫)、張某(女,48 歲,系金某母親,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抓獲,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強制措施。經法醫檢驗,劉某某系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且未懷有身孕。目前,為依法嚴格公正辦案,經滄州市公安局指定管轄,此案件已移交滄州市肅寧縣公安局進一步偵辦。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李肖峰律師,主攻方向是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此案發生后,我的自媒體后臺收到不少粉絲私信問了一些問題,今天我整理了幾個有代表性的,在這里我統一回復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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問題1:從目前披露的信息來看,金某的行為可能涉及哪些罪名呢?
李肖峰律師:從現有情況分析,金某的行為可能涉及故意殺人罪或者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首先,如果金某在實施暴力行為時,主觀上具有非法剝奪他人生命的故意,客觀上其行為導致了劉某某的死亡結果,那么就可能構成故意殺人罪。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條規定,故意殺人的,處死刑、無期徒刑或者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另外,如果金某主觀上只是具有傷害劉某某身體健康的故意,但因傷害行為導致了劉某某死亡的嚴重后果,那么則可能構成故意傷害罪(致人死亡)。《刑法》第二百三十四條規定,故意傷害他人身體的,致人死亡或者以特別殘忍手段致人重傷造成嚴重殘疾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從通報中 “鈍性外力作用致顱腦損傷死亡” 這一信息,還需要結合更多細節,比如金某實施暴力時的主觀心態、使用的暴力手段、暴力的持續時間等,來綜合判斷他到底構成何種罪名。
問題2:有傳言說金某存在長期家暴行為,這在法律上會有怎樣的認定和影響呢?
李肖峰律師:如果金某確實存在長期家暴行為,這可能涉及到虐待罪。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員之間以毆打、捆綁、殘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經常性謾罵、恐嚇等方式實施的身體、精神等侵害行為。根據《刑法》規定,虐待家庭成員,情節惡劣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長期家暴屬于情節惡劣的表現之一。而且,如果長期的家暴行為與此次劉某某的死亡存在因果關系,在量刑時,法官會將長期家暴這一情節作為從重處罰的考量因素。不過,認定長期家暴需要有充分的證據,比如報警記錄、醫院就診記錄、證人證言、家暴現場的照片或視頻等。
問題3:金某的母親張某涉嫌幫助毀滅、偽造證據,這個罪名在法律上是如何界定和量刑的呢?
李肖峰律師: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三百零七條規定,幫助當事人毀滅、偽造證據,情節嚴重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在這個案件中,如果張某明知金某可能涉及刑事犯罪,仍然故意幫助他毀滅、偽造與案件相關的證據,比如清理現場血跡、藏匿作案工具、篡改或銷毀可能對金某不利的書證、電子數據等,并且達到了情節嚴重的程度,就可能構成此罪。所謂情節嚴重,一般包括毀滅、偽造重要證據,導致案件偵查、審判受到嚴重阻礙,或者多次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等情形。目前警方已經以涉嫌該罪名對張某采取刑事拘留措施,后續會根據調查的具體情況來進一步確定她是否構成犯罪以及量刑情況。
問題4:有網友關注到,事件初期有說法稱死亡證明標注死因是心梗,但后續法醫檢驗確認是顱腦損傷死亡。如果最初的死亡證明是假的,醫院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李肖峰律師:這個問題需要分情況討論,核心要判斷醫院出具虛假死亡證明的 “主觀狀態” 和 “行為后果”,不同情形下責任差異很大。首先得明確,死亡證明是具有法律效力的醫療文書,根據《醫療機構管理條例》第四十八條:出具虛假證明文件的,由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衛生行政部門予以警告;對造成危害后果的,可以處以1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的罰款;對直接責任人員由所在單位或者上級機關給予行政處分。
第一種情況,如果是醫院工作人員因疏忽大意、診療水平不足導致的 “過失性錯誤”,比如未嚴格按照死亡原因鑒定流程操作,僅憑表面癥狀誤判為心梗,這種屬于醫療過失。根據《醫療事故處理條例》,醫院需承擔行政責任,衛生行政部門可能會對醫院給予警告、責令改正,對直接負責的醫務人員給予行政處分或紀律處分;同時,若因虛假死亡證明延誤了案件初期偵查,給受害者家屬造成精神損害或經濟損失,家屬可依據《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一十八條主張醫療損害賠償,要求醫院賠償交通費、精神撫慰金等合理損失。
第二種情況更嚴重,如果醫院工作人員是 “故意” 出具虛假死亡證明,比如收受他人好處、與犯罪嫌疑人串通,明知真實死因并非心梗卻刻意造假,那性質就完全不同了。這種行為不僅違反《醫療機構管理條例》,還可能觸犯刑法。若虛假死亡證明導致犯罪嫌疑人初期逃脫偵查、阻礙司法程序,根據《刑法》第三百九十七條,工作人員可能構成濫用職權罪;若與金某、張某等人存在共同故意,協助掩蓋犯罪事實,還可能成為共同犯罪的從犯,按照其在犯罪中所起的作用定罪量刑,比如涉嫌包庇罪或幫助毀滅、偽造證據罪的共犯,面臨有期徒刑、拘役等刑事處罰,醫院也會因管理失職被從重處罰,包括罰款、吊銷相關科室執業資格甚至降低醫院等級。
另外,無論哪種情況,根據《醫師法》第五十六條,出具虛假醫療文書的醫師,還可能被暫停執業活動甚至吊銷醫師執業證書,終身不得從事醫療行業,這對醫務人員的職業前途是毀滅性的。目前還沒有官方信息證實初期存在 “虛假死亡證明”,但從法律層面明確責任邊界,能提醒醫療機構和醫務人員嚴格遵守醫療文書出具規范,也讓公眾了解此類行為的法律代價。
問題5:對于這種涉及家庭暴力的案件,受害者及其家屬可以采取哪些法律措施來維護自身權益呢?
李肖峰律師:在家庭暴力發生的初期,受害者一旦遭受家暴,應立即報警,警方的出警記錄、詢問筆錄等都可以作為日后維權的重要證據。同時,要及時到醫院就診,保留好病歷、診斷證明、檢查報告等,這些能證明受傷情況及受傷時間。另外,還可以向當地的婦聯、居委會、村委會等組織反映情況,這些組織的介入調解記錄也能作為證據。
如果受害者擔心自身安全,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反家庭暴力法》向人民法院申請人身安全保護令。人民法院受理申請后,會在 72 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或者駁回申請;情況緊急的,會在 24 小時內作出。人身安全保護令可以包括禁止被申請人實施家庭暴力,責令被申請人遷出申請人住所等措施。
對于已經發生了嚴重后果,像此次孟村女子死亡事件,家屬在配合警方調查的同時,可以通過刑事附帶民事訴訟的方式,要求犯罪嫌疑人金某對因劉某某死亡造成的經濟損失,如喪葬費、被扶養人生活費等進行賠償。
問題6:案件被移交到肅寧縣公安局進一步偵辦,這在法律程序上是出于什么考慮呢?
李肖峰律師:這在法律上叫做指定管轄。根據《公安機關辦理刑事案件程序規定》第二十二條,對情況特殊的刑事案件,可以由共同的上級公安機關指定管轄。通常這種情況是為了排除可能存在的干擾因素,確保案件能夠得到公正、客觀的偵查。在一些社會關注度高、涉及當地復雜人際關系或者可能存在地方保護風險的案件中,上級公安機關往往會通過指定管轄的方式,將案件移交給其他地區的公安機關辦理。這樣做有助于提升案件偵查的公信力,讓公眾相信案件能夠得到公正處理。在此次孟村女子死亡事件中,滄州市公安局指定肅寧縣公安局進一步偵辦,就是為了保證案件辦理過程不受不必要因素干擾,嚴格按照法律程序推進。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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