導語
在供應鏈貿易融資領域,表面上看合同、單據、付款流程等繁復但可控;實務中卻常被“虛假貿易”、“走單不走貨”、“循環交易”等手法突破,造成巨額損失。下文基于對若干裁判文書與研究資料的系統整理與分析,剖析典型詐騙路徑、司法實踐的關注點,并提出可落地的合規建議,供國企法務與合規、貿易業務與風控部門參考。本文主要依據已整理的類案研究報告整理并歸納。
核心問題與八大套路
“真實性”被破壞:不論是貨權風險、質量風險還是通關風險,若交易在起點就是虛構的(無貨、假倉單、偽合同),傳統審核、保險或擔保均可能失效。
國企信用與規模容易被濫用:犯罪分子善于把國企、央企作為“增信”通道或作掩護,令金融機構或上下游放松審查。
司法實踐強調“實質重于形式”:多起判例表明,形式完整并不能替代交易實質;若證據顯示“走單不走貨”“資金閉環”,法院可能認定為虛假交易或涉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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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類典型司法案型
以虛假循環買賣騙取保理/貸款:被告通過偽造合同、虛構應收賬款,以保理或貼現方式騙取銀行融資。
偽造倉單/貨權轉移騙取貨款:通過偽造入庫單、貨權轉移證明取得買方信任并收款,實則無貨或貨已被處置。
托盤貿易中偽造指令、非法占有貨物:托盤出資方未能有效控制發貨、指令流程,導致貨物被非法轉移。
金融機構與企業之間的“走單貸”糾紛:民事與刑事交叉,法院常以“交易不具備真實性”為理由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
法院關注的高風險要素包括——標的物是否實際存在、交易價格是否符合商業常理、資金是否形成閉環、單據是否由第三方獨立核驗與存證,以及是否存在主觀非法占有目的。
三個核心司法判斷點
犯罪構成關鍵在于“非法占有目的”與“虛構事實”
是否以欺騙手段使對方交付財物或誘導金融機構出資,是司法認定詐騙類罪名的核心。相關的刑法條款和司法解釋在類案中被反復引用。
民刑交叉處理原則
當民事糾紛事實與刑事犯罪事實高度重合時,人民法院往往裁定駁回起訴并移送公安機關處理,這會使民事救濟程序中止或延緩。
證據鏈的完整性決定責任承擔
單據的來源、倉儲方的獨立確認、賬務資金流向的銀行流水,是法院認定交易真實性的關鍵證據。
六條防線與一份清單
1. 堅持“四流合一”與“以貨為核心”的核查邏輯
要求交易同時滿足:合同流、貨物流、票據流、資金流相互印證;若任一流異常,要暫停付款/授信。
對大宗商品采取第三方現場抽盤、倉單原件面對面核驗及倉庫回單驗證(與倉儲方建立直接溝通渠道)。
2. 穿透式盡調,不只看公司資料
調查實際控制人、上下游關聯關系、歷史涉訴與稅務懲罰記錄;對有頻繁短期變更的公司格外謹慎。
對長期合作方建立“動態信用檔案”,定期復核營業執照、開戶行、稅務登記與發票開具情況。
3. 對關鍵單據進行獨立第三方驗證
倉單、入庫單、貨權轉移證明須向出具方(倉儲公司)逐份核實并留存通訊記錄與回執;對銀行保理、應收款質押類交易,要求倉儲方與銀行簽署三方確認書并對接庫房視頻/監控證據鏈。
4. 合同與保函條款的具體設計
貨權轉移條款示例要點:明確“貨權以倉庫原件倉單(或指定第三方出具的貨權證明)并經受益人書面確認方能視為已轉移”;同時約定驗貨、出庫雙重簽字流程。
保函(擔保)要求:要求“獨立、無條件”的保函條款,并在合同中示范索賠流程(受益人單方聲明即可觸發付款義務)以避免附帶苛刻要件。
5. 內控與人員管理
印章、關鍵合同與放款審批實行“多人分權”制度、關鍵文件電子化留痕、并設立獨立合規復核崗。
建立內部舉報通道并對舞弊行為嚴肅問責(含刑事移送)。
6. 交易前設立資金保障機制
對高風險交易采用第三方監管賬戶/ 托管,資金在合同約定條件達成時釋放;或采用分段付款 + 驗貨放款的方式降低一次性暴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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結語
供應鏈金融與貿易融資為國企帶來便利與規模,但也為精心設計的虛假貿易提供了可乘之機。防范關鍵不在于“增加幾道簽字流程”,而在于把交易真實性放在第一位,通過制度、技術與法律三條線并行,形成可操作、可取證的風控鏈條。本文基于案例歸納與司法實踐要點提出建議,旨在幫助企業把“防騙”變成一套可執行的合規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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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僅代表個人法律觀察,不構成正式法律意見,歡迎理性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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