離婚時股權分割需要同時兼顧《民法典》婚姻家庭編及《公司法》的規定,所以相對比較復雜。李曉娟律師根據可以協商和不能協商一致來講述一下,登記在一方名下的股權離婚時該如何分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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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雙方可以協商的情況下,有兩種辦法可以選擇:
1、配偶成為公司股東
如果夫妻雙方協商一致,希望將部分或全部股權轉給非股東配偶時,需滿足《公司法》第八十四條的程序要求:書面通知其他股東股權轉讓的數量、價格、支付方式和期限等核心事項,其他股東在接到通知后 30 日內未答復的,視為放棄優先購買權;若其他股東放棄優先購買權,非股東配偶即可依法成為公司股東。
2. 折價補償,分割股權價值。
如果雙方更傾向于避免股權結構變動,可選擇折價補償方式。即由登記股權的一方保留股權,向另一方支付對應比例的股權價值補償款。補償價格的確定需雙方協商一致,若存在爭議,可委托專業機構(如會計師事務所、資產評估公司)通過審計、評估等方式確定股權的市場價值,確保補償公平合理。
二、無法協商一致,法院會怎么判決呢?
現實中,夫妻雙方往往難以就股權分割達成一致。此時,法院的處理原則以 “不破壞公司人合性” 為核心進行判決。
1、優先考慮折價補償。
法院會優先考慮通過評估股權價值,判令登記股權一方向另一方支付補償款。這是因為有限責任公司具有人合性,貿然引入新股東可能影響股東間的信任與合作,不利于公司穩定。
2、如果夫妻雙方都堅持要股權,法院會參考其他股東的意見:
(1)如果其他股東同意轉讓或明確放棄優先購買權,非股東配偶可取得股權,成為公司新股東;
(2)如果其他股東不同意轉讓但愿意以同等條件購買,法院會判令轉讓股權,分割所得價款;
(3)如果其他股東既不同意轉讓也不購買,則視為同意轉讓,非股東配偶可依法成為公司股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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需要注意的是,目前針對夫妻協商不成時的股權分割程序,尚無明確的司法解釋細化規定,法院在實際裁判中會結合案件具體情況,平衡婚姻財產分割與公司正常運營的需求。
筆者介紹:李曉娟律師專注婚姻家事法律事務多年,擅長結合《民法典》及《公司法》相關規定,為企業家提供定制化法律方案,在保護當事人財產權益的同時,最大限度維護公司的穩定運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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