8月4日,四川江油警方發布了一起警情通報,讓當地一起校外未成年人霸凌事件得以曝光。
根據警方通報,事情發生在7月22日下午15時左右,14歲的初中女生賴某某被劉某某以及其召來的另外多名朋友侮辱、毆打,造成受害人身體多處受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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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網傳現場視頻卻暴露出更多令人觸目驚心的細節。受害者賴某某被15歲女生劉某伙同2名女性初中學生騙到了一處無人的工地建筑里。幾人對其進行辱罵后,輪流對其扇耳光,并從后面猛踹。
而在毆打過程中,賴某也做出過反抗。賴某某母親打來電話,但幾名施暴者并沒有停止毆打。賴某告訴幾位打人者,說父親知道后肯定會報警,讓幾個人放過自己。但劉某語不但不為所動,還囂張地說“你以為我們怕你,我們幾個都進去過,不到20分鐘就出來了”。
受害者賴某事后還被搶走手機,網傳被打女孩的舅舅說,報警后警方對外甥女手機被搶一事置之不理,家屬不滿處理結果,但親屬卻遭到單位領導和警方施加壓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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雖然此事已經出了警情通報,但這起校園霸凌的過程和處理結果都很難令人滿意。施暴者因為也是未成年人,一如既往被輕輕放過,只是送去專門學校做心理矯正,但對這種多次進行霸凌毫無悔意,在施暴過程中叫囂“我們進去后馬上就能出來”的未成年人只是做心理矯正,無疑是對校園暴力的縱容,也是教育部的不作為。
近年來,未成年人違法犯罪數量總體呈上升趨勢,2021年至2023年,人民法院共審結未成年人犯罪案件73178件,判處未成年人罪犯98426人。2024年4月22日,最高法公布2024年一季度司法審判工作主要數據,一季度判處未成年人罪犯1.2萬人,同比增長77.67%。
最高法公布的數據只是冰山一角,只因低年齡段的人都在上學,發生在校園內的霸凌往往被淡化處理。校園霸凌本質上是故意傷害,然而12歲以下的故意傷害者都不會被起訴,14-16歲被起訴的比例也很低。學校教師、基層警察被法律剝奪了懲戒權;加之普法到位,“未成年人保護法只保護犯罪的未成年人,不保護受害者”的觀念深入人心,作惡者都知道趁著還小,可以恣意妄為。
一些相關案例也佐證了這一點,往往是情節嚴重,但年齡成了護身符,加害者最終全身而退。
例如,2024年9月29日,廣東韶關一名6歲女童在課間打水喝時,一名男生直接將滾燙的開水順著女童的頭潑下,女童被診斷為二度燙傷。后來女童出院返校上課,家長在其書包夾層中發現了一封恐嚇信:還敢在網上發你女兒追責視頻,要你全家不好過。霸凌者未受任何處罰。當地教育局副局長更是表示“是臨時起意的惡作劇,不是蓄意或惡意實施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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然而受害女孩返校之后,卻在書包夾層內發現一封恐嚇信,信件稱“要你全家不好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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此外,2023年9月-2024年6月,山東濟南章丘區某校園一名讀6年級的女生,被同桌男生用錐子和圓規在身上扎了數百下。派出所認為不構成立案標準。受害者心中留下一輩子的陰影。作惡者照常升入中學,不受任何懲罰。
哪怕殺了人,也同樣只是“小懲大誡”。2024年3月10日,河北邯鄲肥鄉區北高鎮張莊村3名初中生霸凌同學,隨后將王某某殘忍殺害并將尸體掩埋在蔬菜大棚里。3名犯罪嫌疑人心理素質極強,直到調出監控視頻,其中的主犯才被指認。找到尸體后發現,受害者已經面目全非。2024年12月30日,邯鄲中院宣判:主犯無期徒刑,從犯有期徒刑12年,另一人不受處罰。
在這些案例中,教育部大部分時候美美隱形,出現的時候還是為施暴者辯護。這種對施暴者的一方的不作為,除了助長他們的氣焰之外,更嚴重的是導致守法的好孩子卻要小心翼翼、戰戰兢兢地去上學。校園成了被霸凌的孩子最恐懼的地方,實際上是剝奪了好孩子接受正常教育的權利。
類似事件引發的網絡輿情不勝枚舉,每次都是“民意義憤填膺+法律保護作惡者+最終無可奈何+下一次重復循環”。法律的權威,就在這種循環中喪失。本次事件也是類似,要依靠家長自發聚集要求嚴懲來擴大社會關注度,但施暴者仍然未被嚴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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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對校園霸凌的未成年人只能抓了放、放了抓,小事拖大,進而拖爆,耗費執法資源、引發輿情卻毫無用處,反而助長了未成年違法者及其家庭的氣焰,強化了他們“法律奈我何”的觀念,在錯誤的道路上越走越遠。現行法律的相關規定導致受害者、加害者、學校、執法機構、政府公信力“五方皆輸”,而本應該在這個過程中起到主導作用的教育部,卻只是一味縱容和保護這些受害者,可說是助紂為虐。
諸多案例表明,低齡霸凌者不會在“感化教育”中變成守法者,他們中相當高的比例會繼續違法、犯罪。反之,如果懲戒及時,他們本不至于繼續犯罪,是法律的縱容害了他們。新加坡、馬來西亞、英國、美國的司法實踐表明,合理立法可有效打擊霸凌和犯罪。縱容未成年人違法的做法,與國際司法實踐背道而馳。
以美國為例,美國政府沒有對最低刑事責任年齡統一規定,由各州自行設定,如俄克拉荷馬州的最低年齡為7歲,內華達州、華盛頓特區規定為8歲,科羅拉多州規定為10歲。有二十多個州不設置最低刑事責任年齡,法律面前人人平等,不問年齡,只問犯罪事實!這項程序自1990年代嚴格實施以來,起到了立竿見影的效果,因重度暴力被捕的未成年人數下降了55%,被移交成年法院的案件也下降了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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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比之下,我國法律以數百萬、千萬受害者的忍氣吞聲甚至生命代價,對霸凌者一次次妥協退讓,換來未成年人犯罪數量的節節攀升,輿情民意的一次次洶涌。
從現行法律來看,《刑法》第十七條規定:“責令其父母或者其他監護人加以管教”,這一條款缺乏基本邏輯。如果監護人稱職的話,事態根本就不會發展到違法甚至犯罪的地步。把已經違法的未成年人繼續交給其監護人“加以管教”,等于錯上加錯,等于剝奪了這些人回歸正常人格的機會,剝奪了他們的受教育權,等于鼓勵他們繼續違法犯罪,最終傷害更多無辜者,自己也身陷囹圄。《刑法》作為國家最重要的法律之一,在嚴肅的語境下卻規定了缺乏基本邏輯的條款,亟需修訂。
《未成年人保護法》第一百一十三條“對違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實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針,堅持教育為主、懲罰為輔的原則”存在邏輯錯誤。將“教育”和“懲罰”對立起來,不符合客觀事實。成年人違法犯罪尚且存在僥幸心理,被抓受罰之后才“幡然悔悟”,怎么能要求未成年人僅憑說教就改邪歸正?沒有規矩,不成方圓,懲惡才能揚善,懲罰是教育必不可少的組成部分,而不是對立關系。
我們的教育部和法律,為什么要讓守法的孩子在學校里學校外如履薄冰、擔驚受怕?教育部、人大為什么不站出來,帶頭起草修改法律,采取果斷有效的手段,讓作惡的未成年人及其家庭付出代價,讓守法學生放心、大膽地上學?在民眾和被欺凌的未成年人“急難愁盼”的未成年暴力問題上修改法律,順應民心,凝聚民意,刻不容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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