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貫徹《粵港澳大灣區發展規劃綱要》,推動粵港澳商事司法規則銜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等法律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結合粵港澳大灣區司法實踐,制定本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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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粵港澳大灣區內地人民法院(以下簡稱內地法院)和香港特別行政區法院(以下簡稱香港法院)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法院(以下簡稱澳門法院)均有管轄權的商事案件,香港法院或者澳門法院作出裁判后,當事人可以向內地法院申請認可和執行。當事人向香港法院或者澳門法院提起訴訟且被受理后,又向內地法院就同一爭議提起訴訟的,內地法院可以裁定不予受理。
香港法院、澳門法院作出的商事裁判未獲得或者未全部獲得內地法院認可,當事人就未獲得認可部分所涉爭議提起訴訟的,內地法院應予受理。
2.涉港澳商事糾紛當事人選擇管轄法院的協議,內地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等規定確認。
3.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居民、企業、商業企業主、清盤人、臨時清盤人、遺囑執行人、遺產管理人等民事主體在內地法院參加訴訟的,內地法院應當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認定其訴訟權利和訴訟義務。
4.內地法院審查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企業或者其他組織的信息資料,可以登錄香港或者澳門官方網站查詢確認。
5.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當事人委托訴訟代理人的,可以通過在線視頻等方式辦理授權委托見證手續。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當事人委托粵港澳大灣區律師代理訴訟的,內地法院可以依據授權委托書等直接認定授權委托關系。
6.內地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按照符合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或者慣例的方式向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當事人送交訴訟文書。
7.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政府機構和其他依法管理公共事務的組織或者其授權人員依職權制作的公文書證,內地法院經審查可以依法認定其證明力。
8.香港法院、澳門法院生效裁判認定的基本事實,內地法院在審理同一事實中可予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推翻的除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仲裁機構及仲裁員在香港或者澳門作出的民商事仲裁裁決確認的事實,內地法院在審理同一事實中可予確認,但有相反證據足以反駁的除外。
9.當事人在香港法院、澳門法院訴訟中作出的陳述,內地法院經庭審質證,可以將其作為認定案件事實的根據。
10.內地法院審理涉港澳商事案件,可以依據當事人的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居民身份,參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涉外民事關系法律適用法》及有關司法解釋的規定,確定適用香港特別行政區或者澳門特別行政區法律解決民商事爭議。
11.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新區(自貿片區)等注冊的港資、澳資等投資企業協議選擇域外法解決合同糾紛,在不違反國家法律基本原則的前提下,內地法院可予準許。
12.當事人申請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具有相應領域專門知識的人在內地法院出庭陳述意見的,內地法院應當依法予以準許。
13.經授權的內地法院可以適用小額訴訟程序審理事實清楚、權利義務關系明確、爭議不大的簡單涉港澳商事案件。
14.當事人請求支付在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通過訴訟、仲裁、調解等方式解決糾紛產生的費用的,內地法院可以根據費用產生地的標準依法予以支持。
15.本指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來源:廣東法院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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