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 本 案 情
A供應鏈公司主要從事代理采購、代理進出口、退稅業務。2013年,A供應鏈公司受C公司(即實際出口企業)的委托,向其指定供應商B公司采購一批服飾用于出口,但AB簽訂的《買賣合同》未就出口退稅爭議問題進行約定。
2015年8月,某保稅區國稅局根據某市國家稅務局的調查函,向市國稅局發送《關于協查出口貨物稅收有關情況的復函》,經查B公司無生產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環節存在貨物流異常,該局對B公司2013年發生的銷售業務的真實性無法核實。
2015年10月,某市國稅局向A供應鏈公司發出《涉稅事項告知書》:“因出口退稅預警工作(異常供貨企業預警數據),對你公司辦理的退稅金額共100萬元的出口貨物進行發函調查后,發現你公司出口貨物的供貨業務存在疑點(委托加工存在疑點)。”
后B公司及B公司的實際控制人張三向A供應鏈公司出具保函一份,載明:倘若函調(附編號)未能順利通過,預計將產生人民幣100萬元的退稅經濟損失,由B公司承擔,具體款項由B公司給付A供應鏈公司,再由A供應鏈公司上繳到國稅;張三愿對上述款項承擔連帶清償責任。
2017年,某市國稅局向A供應鏈公司發出通知,要求其退繳出口退稅款100萬元;A供應鏈公司隨即退繳了上述款項。隨后A供應鏈公司訴至法院,訴請B公司賠償其100萬元及利息損失,訴請張三對此承擔連帶清償責任,并提交了完稅憑證及稅局出具的證明文書等證據材料。
法 院 判 決
支持A供應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
律 師 評 議
1.供應鏈出口退稅業務函調
在供應鏈出口服務中,核心業務環節就是代理出口退稅。雖然是由供應鏈公司直接對接稅務機關的專業人員,但退稅業務需要考察出口交易的真實性,所以實際出口企業及其下級供貨商需要提供完整的交易單證進行配合,供應鏈公司才能據此向退稅機關交代清楚出口交易的流程進而完成出口退稅,退稅款最終退至實際出口企業。
退稅機關在核驗出口業務真實性時,如發現有可疑信息,有權直接向當地稅務機關(復函機關)發函請求協助調查出口貨物加工、生產等環節。函調程序的核心目的是打擊騙取國家出口退稅款行為。
2.無法退稅的責任分配
復函機關作出的調查結果可能是“供貨企業地址查無此處”、“生產能力明顯不符”、“實際生產數據與單證不符”等情況。出現這種情況的原因有很多,最常見的是:實際出口企業(如本案C公司)及其下級供貨商(如本案B公司)對函調程序的不了解、不配合,或者以回函作為提出其他要求的籌碼,進而無法提供符合稅務機關要求的增值稅發票以及相關材料,最終導致無法正常回復函調、無法退稅。
針對異常的復函結果,退稅機關會做出:不得辦理出口退稅或暫緩辦理出口退稅(或直接導致供應鏈公司墊付的稅款則無法退回);對于已經退稅的,退稅機關也會要求供應鏈公司返納退稅款。此時,各方最核心的矛盾就轉向,無法退稅的風險到底應由供應鏈企業、實際出口企業及其下級供貨商中的哪一方來承擔呢?
成功律 師 提 示
(1)在司法實務中,這類糾紛的風險承擔分配問題非常復雜,但是基本思路是“有約定按約定;未約定,則可能存在即便證據充分,法院也很難支持供應鏈公司向實際出口企業或其下游供應商追索出口退稅款的風險”。
本案,法院之所以最終支持了A供應鏈公司的全部訴訟請求,在于函調結果直接載明了無法退稅的直接原因是 “B公司無生產能力,原材料及委托加工關節存在貨物流異常”,而且B公司及其實際控制人張三事后及時向A供應鏈企業出具了《保函》。
假設函調結果無法直接證明因果關系或者B公司事后并未出具保函呢?這個案件的走向就存在多種可能性了。
(2)建議廣大供應鏈企業:務必重視各類配套合同中的退稅責任的風險分配條款,如 “保證開具的發票合法有效,滿足出口退稅要求”、“保證及時有效回復函調”、“若因函調無法通過,應承擔全部損失賠償責任”等,以其未來若發生爭議時能最大限度保護自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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