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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原告張桂蘭系被繼承人張偉的母親,張偉的父親張建國于 1995 年 3 月去世。被告劉英系張偉的妻子,二人于 1997 年 9 月 2 日結婚,婚后生育一女張敏、一子張磊。張偉于 2022 年 9 月 6 日因病去世,生前未留有符合法定形式的遺囑。
(二)房屋背景與爭議事實
房屋基本情況:
一號房屋(北京市西城區):原登記在張桂蘭名下。2021 年 9 月 24 日,張桂蘭與張偉簽訂《贈與合同》,約定張桂蘭將該房屋無償贈與張偉,且明確為張偉的個人財產;當日,房屋產權變更登記至張偉名下。
二號房屋(北京市西城區):登記在劉英名下,登記時間為 2005 年 4 月 29 日,系張偉與劉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
協議與證據爭議:
原告張桂蘭提交 2021 年 8 月 4 日與張偉簽訂的《協議》,主張 “一號房屋的贈與是附條件的,條件為張偉照顧自己的日常生活及生老病死;現張偉去世無法履行協議,自己年老體弱無獨立生活來源,分割遺產時應多分”。被告劉英、張敏、張磊稱 “未見過該協議,張偉無法履行非其過錯,協議與本案無關”,且不申請筆跡鑒定。
原告張桂蘭提交《北京市企業職工基本養老保險遺屬待遇核定表》,主張分割張偉的喪葬費、撫恤金 19665.74 元。被告認可該證據真實性,但認為 “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應歸被告家庭所有,不同意在本案中處理”。
被告劉英、張敏、張磊提交張偉生前書寫的材料一份,主張 “該材料屬于遺囑或婚內財產約定,明確二號房屋歸劉英個人所有”。原告張桂蘭對該材料的真實性、合法性、關聯性均不認可,認為 “無法證明是張偉本人所寫,不符合遺囑法定形式(無見證人、無錄音錄像),也不是生效的婚內財產分割協議”,但不申請筆跡鑒定。因被告提交了材料原件,法院對該材料真實性予以確認。
被告另提交錄音(含文字整理)、微信聊天截圖,主張 “張偉生前存在婚內出軌行為,劉英作為配偶應多分財產,二號房屋應歸劉英所有”。原告張桂蘭認可證據真實性,但不認可關聯性及證明目的,認為 “無法證實張偉確實存在婚內出軌行為”。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張桂蘭訴求
依法分割被繼承人張偉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一號房屋;
依法分割劉英名下北京市西城區二號房屋;
被告張敏向原告支付張偉的喪葬費、撫恤金 19665.74 元;
本案訴訟費、鑒定費由被告(劉英、張敏、張磊)負擔。
(二)被告劉英、張敏、張磊答辯意見
認可親屬關系及張偉的死亡情況;
同意依法分割一號房屋,但不同意分割二號房屋,主張 “張偉生前有婚內出軌行為,劉英應多分財產,且張偉留有材料約定二號房屋歸劉英,故二號房屋應歸劉英所有”;
不同意原告的第三項訴求,認為 “喪葬費、撫恤金不屬于遺產,屬于被告家庭所有,不同意在本案中處理”;
不同意承擔訴訟費、鑒定費。
三、裁判結果
被繼承人張偉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一號房屋,由原告張桂蘭、被告劉英、被告張敏、被告張磊各繼承 1/4 產權份額;
被告劉英名下位于北京市西城區的二號房屋中,屬于被繼承人張偉的 1/2 產權份額,由原告張桂蘭、被告劉英、被告張敏、被告張磊均等繼承;繼承后,原告張桂蘭、被告張敏、被告張磊各占該房屋 1/8 產權份額,被告劉英占該房屋 5/8 產權份額;
駁回原告張桂蘭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一條(夫妻財產關系)、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定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七條(第一順序繼承人范圍)、第一千一百三十條(繼承份額原則)、第一千一百五十三條(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及《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第六十七條(舉證責任)、《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的解釋》第九十條(舉證不能后果)。
(二)核心爭議認定
遺產范圍與房屋權屬:
一號房屋:系張桂蘭贈與張偉的個人財產(《贈與合同》明確約定 “歸張偉個人所有”),張偉去世后,該房屋屬于其遺產,應納入繼承范圍。
二號房屋:系張偉與劉英婚姻關系存續期間取得,雖登記在劉英名下,但無證據證明為劉英個人財產,故認定為夫妻共同財產,其中 1/2 份額屬于張偉的遺產,1/2 份額屬于劉英的個人財產。
喪葬費、撫恤金:根據法律規定,喪葬費、撫恤金是對死者近親屬的補助,不屬于死者生前遺留的合法財產,故不屬遺產;被告不同意在本案中處理,原告可另行主張權利,本案對該項訴求不予支持。
是否存在有效遺囑或婚內財產約定:
被告提交的張偉書寫材料,雖經法院確認真實性,但該材料未明確 “屬于遺囑”(無 “死后由劉英繼承” 的明確表述),亦不符合自書遺囑 “親筆書寫、簽名、注明年月日” 的法定形式;同時,材料中未體現 “夫妻雙方約定二號房屋歸劉英個人所有” 的內容,故不構成有效遺囑或婚內財產約定,本案應按法定繼承辦理。
繼承份額分配:
第一順序繼承人:張偉去世時,其第一順序繼承人為母親張桂蘭、配偶劉英、子女張敏、張磊,共四人,均無喪失繼承權的情形。
份額原則:原告主張 “年老體弱應多分”,被告主張 “劉英與張偉共同生活應多分”,但雙方均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 “生活有特殊困難且缺乏勞動能力” 或 “盡主要扶養義務”,故按 “同一順序繼承人繼承份額一般均等” 原則,四人對張偉的遺產份額均等分配。
房屋分割方式:
因雙方均表示無能力向對方支付房屋折價款,故按產權份額進行分割,既符合法律規定,也兼顧雙方實際履行能力。
綜上,原告張桂蘭的部分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對房屋份額作出分割,駁回其他訴求。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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