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職務行為具有一定的不公開性,導致權力運行、事項決策、受益范圍等信息相對封閉,加之行受賄雙方常常使用“偽裝的手段”讓錢權交易披上“合法的外衣”,從而掩蓋非法目的。
因此,直接指向賄賂犯罪的物證非常稀缺,也難以找到明確標注賄賂性質的款項往來憑證、直接證明幫助請托人謀取利益的書證,更多的是資金流向與職務便利的時間關聯、相關人員的異常行為軌跡等間接證據。
在實踐中,有的打著商業活動的幌子,規避利益輸送的嫌疑。
將行賄款包裝成“投資分紅、利潤分成”,虛設“服務合同”“咨詢咨詢”支付勞務費,簽訂買賣合同后以“違約金”“補償款”名義返還,利用親屬、朋友、特定關系人的賬戶轉移利益,讓資金流向看似合規。
有的打著人情往來的幌子,規避直接送錢的嫌疑。
在傳統節日、婚喪嫁娶等突出節點,以“過節紅包”“人情禮金”“升學祝賀”“長輩祝壽”等形式,頻繁、私下、秘密“贈送”大額禮金;
采取代轉代送、化整為零模式,在行賄人和受賄人之間設置“中間人”,將款物通過中間人轉交,用多次小額支付代替單次大額交易,刻意切斷行受賄人的直接聯系;
有的打著服務置換的幌子,規避非法交換的嫌疑。
讓親屬、朋友、特定關系人充當居間服務角色,將錢權交易款項演變為居間服務對價;
以“任職領薪”名義,安排親屬、朋友、特定關系人到特定企業任職,無論是否到崗及履職成效,每月領取高額勞動薪酬,甚至領取高額或巨額獎金績效。
在面對繁雜的問題線索及間接證據時,如何厘清審查調查思路,嘗試用間接證據突破行受賄雙方的心理防線后取得合法的、有效的言辭證據,再將間接證據和言辭證據串聯起來形成完整的證據鏈條,對順利推進審查調查工作至關重要。
賄賂犯罪審查調查的核心思路應該立足于“錢從哪里來,錢到哪里去”,緊緊圍繞人、財、事,用供述辯解、證人證言等言辭證據將銀行轉賬記錄、項目審批、工程承攬等間接證據串聯起來,從而揭開“合法外衣”下權錢交易的本質和真相。
首先,以“錢從哪里來的”為起點,揪住行賄方。
“錢從哪里來的”是錢權交易留下的關鍵線索,無論采用何種“合法合規”的外衣進行偽裝、包裝、變形,錢款的流動路徑總是有跡可循。
通過研判、評估、技術分析,勾勒出一幅以調查對象為中心、涵蓋親屬、朋友、特定關系人、商人、中間人等的人物關系圖,從海量的流水數據中挑出大額、多次、異常的資金往來,重點摸排對手方的身份信息及從業經歷,逐筆穿透多層公私賬戶中轉表象,追根溯源至資金的原始起點,從而揪住行賄方。
結合資金中轉過程及涉及人物,大膽假設資金性質,之后用書證不斷論證分析假設的合理性。
當書證不足以繼續推進假設論證工作時,逐步接觸外圍人員從而取得言辭證據。
其次,以“錢到哪里去了”為終點,鎖定受賄方。
當“投資分紅、咨詢費、勞務費、補償款”等名目的款項通過多個公私賬戶層層轉移至親屬、朋友、特定關系人、商人、中間人等賬戶時,應更進一步跟蹤資金的去向和用途。
比如,使用該資金購買的房屋的實際居住人、使用該資金購買的車輛的實際使用人、使用該資金購買的珠寶玉石的實際占有人、使用該資金購買的保險理財的受益人;該款項又向某企業投資,審查該企業的實控人。
甚至,有的通過親屬、朋友、特定關系人、商人、中間人等賬戶逐筆取出現金,應著重考慮取出現金業務的實際辦理人,取現的合理性及現金的實際去向和用途。
最后,以“請托謀利事項”為媒介,固定證據鏈。
賄賂犯罪的本質是錢權交易,金錢和權力是賄賂犯罪的一體兩面。
在使用現有證據將賄款流轉鏈條實現完整閉環時,即賄款從行賄方正在流向、已經流向受賄方(有的事后支付賄款),應同步考慮辦理請托謀利事項的辦理過程、實現情況等。
當然,要將二者無縫鏈接,需要準確、高效、安全地取得行受賄主體關于雙方合意達成、請托事項實施、謀取利益實現等言辭證據。
每一次的錢權交易都具有其獨特性,開展審查工作時應立足于具體情況,靈活分析和運用審查措施,最大限度、最高效率還原真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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