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忻州市中級人民法院
俗話說“遠親不如近鄰”
但如果遇上樓上漏水,樓下遭殃的情況
再好的關系也可能降到“冰點”
那么這類糾紛責任怎么認定?
損失誰來賠?
今天
讓我們一起來看看
發生在身邊的這起真實案例
房屋漏水,鄰里協商陷僵局
原平市的郭某遇到了一件煩心事,他長期空置的房子因漏水導致天花板、墻面、燈具等多處受損。經物業和供熱公司排查,懷疑是樓上秦某和張某家的衛生間漏水所致。郭某找上門要求賠償,但秦某和張某卻矢口否認,認為可能是公共管道的問題,自家打壓測試也沒發現漏水。協商無果,郭某只好將樓上鄰居告上法庭。
法院判決:
過錯推定定責,雙方均需擔責
法院經審理認為,結合生活經驗與在案證據,樓下房屋受損與樓上住戶房屋滲水存在高度可能性。根據《民法典》過錯推定原則,樓上住戶如不能證明自身無過錯,則應承擔責任。同時,郭某因長期未居住房屋,未能及時止損,對損失擴大亦有過錯。最終,法院酌情判決秦某、張某賠償郭某10000元。
法官寄語
房屋漏水問題“查因難、定責難”,法官提醒大家,發現漏水情況,應立即拍照、錄像固定證據,同時及時聯系物業,必要時共同委托專業機構鑒定,如果房屋長期空置,還需定期檢查,防范隱患。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二百五十三條規定,建筑物、構筑物或者其他設施及其擱置物、懸掛物發生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所有人、管理人或者使用人不能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應當承擔侵權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條規定,被侵權人對同一損害的發生或者擴大有過錯的,可以減輕侵權人的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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