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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案情介紹
(一)親屬關系事實
被繼承人李建國與陳芳系夫妻關系,二人育有一子李偉、一女李娜。陳芳于 2021 年 5 月 21 日死亡,李建國于 2022 年 11 月 16 日死亡。2023 年 9 月 4 日,我院作出 A 號民事判決書,依法宣告李娜為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2023 年 11 月 23 日,我院作出 B 號民事判決書,指定李偉為李娜的監護人。原告秦飛系李建國的朋友,主張依據李建國遺囑繼承相關財產權益。
(二)330 萬元款項背景與爭議事實
款項來源:2017 年 1 月 22 日,李建國、李偉與案外人趙華共同簽署《協議》,約定將李建國與趙華共有的二號房屋出售,總售房款 746 萬元,其中李建國應得 447.6 萬元。協議明確 “李建國留用 74.6 萬元養老,剩余 373 萬元由李偉、李娜使用,因李娜無管理能力,由李偉監管”。庭審中,李偉認可目前仍保管該款項中的 330 萬元。
前期訴訟情況:
2022 年 4 月 8 日,李建國以房屋買賣合同糾紛起訴李偉,要求過戶一號房屋,案件審理中李建國死亡,我院于 2023 年 11 月 29 日作出 C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訴訟;
2022 年 8 月 8 日,李建國以返還原物糾紛起訴李偉,要求返還 330 萬元,案件審理中李建國死亡,我院于 2023 年 11 月 30 日作出 D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訴訟;
2022 年 8 月 8 日,李建國以贍養糾紛起訴李偉,要求每月探望、支付贍養費及住院押金,我院于 2022 年 10 月 26 日作出 E 號民事判決書,支持李建國部分訴求;李偉上訴后,李建國死亡,北京市第一中級人民法院于 2023 年 2 月 22 日作出 F 號民事裁定書,裁定終結訴訟。
遺囑相關事實:
2022 年 8 月 16 日,李建國自書《遺囑》,內容為:“李偉不孝,我的生活起居由秦飛照顧;一號房屋(訴訟中)的相關權利、330 萬元售房款(被李偉扣占,訴訟中)的相關權利,均由秦飛繼承;指定秦飛為李娜的監護人,李偉不得繼承財產、不得作為李娜監護人。” 李建國在立遺囑人處簽名、捺印并注日期。
2022 年 10 月 9 日,李建國另自書《遺囑》,內容為:“本人精神正常,名下住房由法定繼承人依法繼承。” 李建國在立遺囑人處簽名、捺印并注日期。
核心爭議:
秦飛主張:按 2022 年 8 月 16 日遺囑,繼承 330 萬元及相關訴訟、實體權利;
李偉、李娜辯稱:330 萬元是李建國對二人的贈與,不屬于遺產;8 月 16 日遺囑無效(錄像未交代在場人員、秦飛哄騙李建國),10 月 9 日遺囑才是李建國真實意思;秦飛取光李建國銀行卡存款、扣留證件,無權繼承。
另查,李建國去世前,秦飛多次陪伴其就醫,并墊付醫療費、救護車費用等。
二、雙方訴求
(一)原告秦飛訴求
依法判令自己繼承被繼承人李建國就 330 萬元售房款(原 XX 房屋出售所得)享有的全部款項,及因該筆款項產生的訴訟權利、實體權利、轉化利益;
本案訴訟費由李偉、李娜承擔。
(二)被告李偉、李娜答辯意見
不同意秦飛的全部訴求,330 萬元是李建國對李偉、李娜的贈與,不屬于遺產;
2022 年 8 月 16 日遺囑無效(錄像不符合規定、秦飛哄騙李建國),2022 年 10 月 9 日遺囑才是李建國真實意思,應按法定繼承處理;
秦飛系 “黑車司機”,哄騙李建國交出銀行卡、身份證,取光存款、扣留證件,阻止李建國與外界聯系,行為違法,無權繼承;
本案訴訟費由秦飛承擔。
三、裁判結果
被告李偉于本判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支付原告秦飛 297000 元;
駁回原告秦飛的其他訴訟請求。
四、法院說理
(一)法律適用
本案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關于繼承、贈與撤銷、遺囑效力的相關規定,具體包括第六百六十三條(贈與撤銷)、第一千一百二十一條(繼承開始時間)、第一千一百二十二條(遺產定義)、第一千一百二十三條(繼承方式)、第一千一百二十四條(繼承接受與放棄)、第一千一百三十四條(自書遺囑要件)。
(二)核心爭議認定
330 萬元是否屬于李建國的遺產
2017 年《協議》約定 330 萬元 “由李偉、李娜使用,李偉監管”,雖屬贈與,但《民法典》第六百六十三條規定 “受贈人不履行贍養義務的,贈與人可以撤銷贈與”。李偉未對李建國履行全面贍養義務(已由 E 號判決書確認),李建國生前起訴要求返還、遺囑中明確 “被李偉騙扣”,均體現撤銷贈與的意思,故可撤銷對李偉的贈與部分。
該 330 萬元系對李偉、李娜二人的贈與,李建國僅主張撤銷對李偉的部分,對李娜的贈與不應撤銷。結合李娜系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需長期照料,本院酌情確定 330 萬元中,李娜享有 70% 份額(210 萬元),李偉享有 30% 份額(99 萬元);其中李偉的 99 萬元因贈與被撤銷,轉化為李建國的遺產,李娜的 210 萬元仍屬其個人財產,不納入遺產范圍。
秦飛是否有權繼承李建國的遺產
2022 年 8 月 16 日遺囑系李建國自書,有本人簽名、捺印及日期,符合自書遺囑形式要件;李偉主張 “遺囑無效”,但未提交充分證據證明秦飛存在哄騙行為,10 月 9 日遺囑未明確撤銷 8 月 16 日遺囑中關于 330 萬元的處分內容,故 8 月 16 日遺囑中 “99 萬元遺產由秦飛繼承” 的部分有效。
李建國在遺囑中載明 “330 萬元由秦飛繼承,用于秦飛和李娜的醫療、生活費”,結合李娜已有 210 萬元份額及監護人情況,本院酌情確定 99 萬元遺產中,秦飛繼承 30%(29.7 萬元),李娜繼承 70%(69.3 萬元,由李偉代為保管),既符合李建國意愿,也保障李娜的生活需求。
(三)其他說明
李偉作為李娜的監護人,應履行監護職責,妥善保管李娜的 279.3 萬元(210 萬元 + 69.3 萬元),用于李娜的日常生活及就醫;若不履行職責或侵害李娜權益,應承擔法律責任。秦飛在李建國晚年提供較多照料,其行為符合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應予鼓勵,但主張 “繼承全部 330 萬元” 缺乏事實依據,本院不予全額支持。
綜上,原告秦飛的部分訴求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法院依法作出上述判決。
(此案例發生地為北京,為保護當事人隱私和避免不必要糾紛,以上案例中當事人姓名及其他信息均為化名,若有雷同請聯系我們予以撤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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