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在匈牙利,外國投資通常不受限制。除非涉及特定行業和領域,否則收購交易無需獲得政府或監管機構的事前批準,且除常規的反壟斷審批外,通常也不屬于強制申報要求范疇。
自 2020 年 5 月起,匈牙利設有兩套獨立的外國投資制度(以下簡稱 “外國投資制度(FIR)”),若目標公司從事特定業務活動,則該兩套制度可能適用于相關收購交易:
常設制度(以下簡稱 “FIR_1”):針對在匈牙利國家安全具有重要意義的特定戰略領域進行的投資 ;
臨時制度(以下簡稱 “FIR_2”):最初為在緊急狀態期間緩解新冠疫情造成的影響而出臺 ,但目前仍以相同的核心條款有效實施 。
上述兩套外國投資制度可能同時適用;對于屬于其中一套或兩套制度適用范圍的外國投資,未經匈牙利主管部長事前認可,不得完成相關交易。
關于相關行業及業務活動,FIR_2 列出了觸發申報義務的業務活動所對應的 NACE 代碼。若目標公司從事任何屬于上述任一 NACE 代碼范疇的業務活動,或上述任一業務活動在匈牙利公司登記冊中被登記為目標公司的業務活動,則必須考慮適用 FIR_2。
若目標公司從事《外國投資審查法》規定的特定活動,則適用 FIR_1。此類活動其中包括:
(a)武器、武器部件、彈藥及軍用裝備的制造;
(b)軍民兩用產品的制造;
(c)秘密情報機構使用的特定保密設備的制造;
(d)運營中央信貸信息系統的金融機構開展的數據處理業務,以及支付系統的運營(不包括僅使用現金替代支付工具進行的支付交易相關運營業務);
(e)若以下所列任一活動影響到維持重要社會職能所必需的活動(例如醫療保健、公民生命財產保護、經濟及社會公共服務提供 —— 此類服務若中斷將產生重大影響),則該活動也屬于適用范疇,具體包括:(i)電力輸送與配給及系統運營,以及裝機容量不低于 50 兆瓦的發電廠的電力生產;(ii)天然氣分銷、儲存、運輸及系統運營;(iii)公共供水的外包與開發;
(f)電子通信服務的提供;
(g)為特定公共機構及地方政府機構設計、開發或運營電子信息系統;
(h)保險及再保險業務,以及與保險業務直接相關的特定應申報活動。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