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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大理市公安局蒼山派出所依法查處并取締一家未經許可擅自提供留宿服務的足浴場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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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警在日常工作中發現,某足浴店存在違法經營行為。經調查,張某某對其在未辦理特種行業許可的前提下,擅自經營留宿服務的違法事實供認不諱。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法》相關規定,公安機關依法對場所直接負責人張某某未獲公安機關許可擅自經營的違法行為給予罰款的處罰,追繳違法所得并對該足浴店依法予以取締。
來源:大理市警方
編輯:陳絲華
值周:胡亞玲 張輝
主編:李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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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
第八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一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責令改正,處五千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的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的罰款,并可以報經有批準權的人民政府批準,責令停業:
(一)超過噪聲排放標準排放社會生活噪聲的;
(二)在商業經營活動中使用高音廣播喇叭或者采用其他持續反復發出高噪聲的方法進行廣告宣傳的;
(三)未對商業經營活動中產生的其他噪聲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第八十二條違反本法規定,有下列行為之一,由地方人民政府指定的部門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使用高音廣播喇叭的;
(二)在公共場所組織或者開展娛樂、健身等活動,未遵守公共場所管理者有關活動區域、時段、音量等規定,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或者違反規定使用音響器材產生過大音量的;
(三)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未按照規定在限定的作業時間內進行,或者未采取有效措施造成噪聲污染的;
(四)其他違反法律規定造成社會生活噪聲污染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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