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先生與藍天公司的代表李云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租賃期滿后再次續租。續租期間,因房東聯系不上藍天公司、李云,不再出租涉案房屋,王先生訴至北京市海淀區人民法院,要求解除租賃合同、藍天公司和李云共同退還押金7500元、藍天公司賠償違約金15000元。海淀法院經審理,判決藍天公司退還押金7500元。
王先生訴稱,2024年7月,李云代表藍天公司與王先生簽署《房屋租賃合同》,王先生以月租7500元承租藍天公司提供的涉案房屋,押一付三,租期自2024年7月至2024年10月。王先生向李云支付房租等費用共34110元。2024年9月,雙方達成續租,王先生仍以月租金7500元價格承租涉案房屋,租賃期限自2024年10月至2025年3月,已付押金轉為續租合同下租金。王先生支付租金等費用共23100元。
2024年11月,房東通知因聯系不上藍天公司、李云,要收回房屋。因藍天公司、李云未能繼續提供房屋,也未退款,故王先生訴至法院。
經法院公告送達,藍天公司、李云未在答辯期內提交書面答辯狀及證據,亦未到庭答辯。
法院經審理認為,藍天公司與王先生續簽《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租賃期限至2025年3月,但房東通知王先生于2024年11月搬離涉案房屋,藍天公司未在租賃期限內持續提供房屋,應屬根本違約。2024年11月后,藍天公司作為出租代理人已無法繼續履行合同,雙方租賃關系終止,約定的租賃期限已屆滿。王先生再行請求解除合同,已無必要,故法院對此不予支持。
王先生與藍天公司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李云作為經辦人簽字。李云雖然收取了合同項下款項,現無證據證明其超越職務權限在合同中簽字,簽字效力應對藍天公司有效。王先生依約支付押金7500元后,藍天公司違約未繼續提供房屋。雙方租賃關系終止后,藍天公司應退還押金7500元。王先生請求藍天公司退還押金7500元的訴訟請求,符合事實與法律規定,法院予以支持。王先生同時要求李云退還押金7500元,無事實與法律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房屋租賃合同》約定了乙方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的情形,并未約定甲方違約需要支付違約金情形。王先生請求藍天公司賠償違約金15000元的訴訟請求,無合同依據,法院不予支持。
最終,法院判決藍天公司退還王先生房屋押金7500元。
法官說法
出租方不能繼續出租房屋,怎樣解除合同?
發生糾紛后,應及時向出租方發送解除通知或向法院起訴。房屋租賃合同中,出租方的主要義務是持續提供符合雙方約定的房屋供承租人使用。當出租方無法持續提供房屋,在無合同中免責條款約定情形下,一般構成根本違約。《房屋租賃合同》中若將此種情形作為承租方享有解除權的情形,承租人可直接依據發生解除的事由,主張解除合同。《房屋租賃合同》中未約定或者未明確約定解除事由時,承租人可根據民法典第563條法定解除規定,主張解除合同。
解除合同還需注意期限問題,若租賃合同已實際終止,且約定租賃期限屆滿,再次確認解除已無必要。
公司經辦人收款,能否向經辦人一并主張?
不能。公司經辦人往往與公司存在勞動合同關系,應注意經辦人是否在其工作職權范圍內提供服務。根據民法典合同編司法解釋規定,工作人員超越其職權范圍以公司名義訂立合同,合同相對人不能主張對公司發生約束力并由其承擔違約責任。工作人員未超越其職權范圍,但超越公司對其職權范圍限制的,仍對公司發生約束力并由其承擔違約責任。
一般情況下,經辦人未超越法律規定職權范圍訂立合同的,經辦人行為及后果應由公司承擔;若經辦人所為超出職權范圍,而是法律規定應由公司權力機關、執行機關所作的行為,則對公司無效,此時僅能向經辦人主張權利。
合同解除后,各款項應該怎么列?
房屋租賃中常見涉及的費用包括房租、押金、服務費、網費、水電費、燃氣費等費用。合同解除后,未履行的部分不再繼續履行,因此出租方無權占有未使用的相應費用,未使用費用應予返還。因此,《房屋租賃合同》中對退費情形有約定的,一般應按約定處理;未作約定,可逐項列明未使用費用明細,并提供相應證據。
租賃房屋中的違約金應該注意什么?
《房屋租賃合同》應對違約金明確約定,沒有約定違約金條款的,無從適用。在簽署《房屋租賃合同》時,應當重點關注違約條款中是否約定違約金條款,雙方違約金條款是否對等,對約定不明確的條款應當及時確認條款含義。根據民法典第585條規定,雙方可以約定金額或者計算方式,處理糾紛時仍以實際損失為基礎,承租方發生糾紛后,應當注意收集、固定實際損失相關證據,若違約金不足以彌補實際損失,可以請求法院增加違約金金額。
若有其他損失,應該如何處理?
解除合同后,若因出租方違約造成損失,承租方可以主張出租方違約責任。違約金僅是違約責任的一種承擔方式,若存在其他損失,應向法院提供相應證據予以證明其損失范圍、損失金額。 (文中均系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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