親人因意外離世后,死亡賠償金的分配成為家庭成員間爭議的焦點。當繼父母主張參與繼子女死亡賠償金分割時,其請求是否具有法律依據?繼父母與繼子女間的扶養關系,又會對分配結果產生怎樣的影響?本期魯法案例,結合即墨法院審理的一起典型案件,帶您了解相關法律規定。
案情簡介
2024年,程某乙在為某公司提供勞務過程中死亡,經程某乙家屬與該公司協商,某公司同意賠付死亡賠償金142萬元,后該公司將該款項支付至程某乙妻子管某賬戶內。程某乙幼年時,生父程某甲與張某再婚。張某系程某乙的繼母。程某乙結婚后分家搬出,婚后生育一子一女。事發后程某甲和張某要求分割案涉死亡賠償金,管某僅同意程某甲分割3萬元左右死亡賠償金;因張某系程某乙繼母,不同意張某參與分配。程某甲、張某遂將管某及其兩名子女訴至即墨法院,要求分割死亡賠償金56.8萬元。
法院審理
法院經審理認為,本案的爭議焦點有二:一是繼母張某是否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分割,二是各權利人應分得的具體份額如何確定。
對于焦點一,死亡賠償金系因程某乙死亡所獲賠償,并不屬于程某乙的遺產,依法應在其近親屬范圍內分配。 張某雖是程某乙繼母,但是在程某乙六歲時, 張某便與程某甲結婚,此后程某乙長期與程某甲、張某共同生活。在此期間,程某乙的日常生活、成長均依賴程某甲與張某的照顧、撫養,據此可認定,程某乙與張某已形成有扶養關系的繼母子關系,張某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分割。
對于焦點二,程某乙近親屬在分割賠款時,應當通過平等協商方式解決;協商不能達成一致的,需同時綜合考量各近親屬與程某乙關系的親疏遠近、生活緊密關聯程度及自身生活狀況等因素。其中,“生活緊密關聯程度”一個重要方面體現為經濟依賴關系:近親屬對程某乙生前經濟依賴程度越高,程某乙的收入對其生活質量的影響越大,程某乙死亡對其造成的經濟損失及生活保障缺口也越大;反之,依賴程度越低,所受影響越小。
本案中,管某身體殘疾,長期無固定工作及收入,生前主要依靠程某乙的收入維持生活,因此,管某從經濟支撐、精神慰藉及未來生活保障層面,對該筆死亡賠償金的依賴程度較高;程某乙的兩子女均已成年且具有勞動能力,對程某乙的依賴程度均較低。程某甲、張某均已80余歲,年事已高,綜合考量程某甲、張某與程某乙生前的關系親疏、生活緊密關聯程度及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法院認為應給予程某甲、張某適當份額的分配。法院最終認定管某分得死亡賠償金的50%,程某甲、張某各分得10%,兩子女各分得15%。因該賠償金實際已由被告管某領取,法院判決管某返還程某甲和張某28.4萬元。判決后,管某及時履行了給付義務。
法官說法
死亡賠償金是侵權人為了彌補死者近親屬因死者死亡而遭受的未來收入損失所進行的經濟賠償,其分配主體依法應為死者的“近親屬”。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典》相關規定,形成扶養關系的繼父母與繼子女,其權利義務關系與親生父母子女之間的權利義務關系一致。本案中,程某乙的生活、成長,曾長期依賴程某甲與張某的照顧、撫養,據此可認定程某乙與張某已形成扶養關系,張某有權參與死亡賠償金的分配。另一方面,程某甲、張某已屬年邁老人,其未來生活保障需求及因喪子產生的精神慰藉需求,應得到法律保護。
本案判決遵循“死亡賠償金按與死者生前關系親疏遠近、經濟依賴程度等因素分配”的原則,充分體現了人民法院對老年人群體的關懷,不僅依法保障了程某甲、張某的合法權益,也通過司法裁判明確提醒家庭成員不得以任何借口剝奪老年人的合法財產權益,向社會傳遞了尊老、敬老、愛老的鮮明價值導向,同時彰顯了和諧、友善的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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