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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其他國家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法國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根據2015 年 5 月 20 日歐洲議會和理事會發布的關于破產程序的第 2015/848 號(歐盟)條例(該條例對關于破產程序的第 1346/2000 號(歐共體)條例進行了修訂,適用于 2017 年 6 月 26 日之后啟動的破產程序,以下簡稱 “《破產條例》”),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OMI)所在的歐盟成員國對該公司的破產程序啟動擁有專屬管轄權。
除非能證明以下兩項內容,否則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推定為其注冊辦事處所在地:
依據歐洲法院的Eurofood 案判決所定義的該公司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其注冊成立地以外的國家;
該公司的商業伙伴和金融伙伴完全知曉該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并非其注冊成立地。
在此框架下,若一家在其他歐盟成員國注冊成立的公司,其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法國,則該公司可在法國啟動破產程序。若該公司僅在法國設有營業機構,則可隨后在法國啟動輔助程序,該程序僅適用于其位于法國的資產。
對于在歐盟以外地區注冊成立且無相關國際條約適用的公司,若法國法院認定該公司的主要利益中心(COMI)位于法國,則法國法院擁有啟動破產程序的管轄權。
在其他國家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在法國是否有獲得承認的可能?
若破產判決由與法國簽訂相關條約的法域作出,則該判決可在法國獲得承認并執行。
此外,《破產條例》規定,在不同歐盟成員國啟動的破產程序可自動獲得承認。但該原則不適用于庭外程序,因為庭外程序未被納入《破產條例》的適用范圍。
對于在未與法國簽訂相關條約的法域(如英國脫歐后)啟動的各類程序,外國判決僅在經過一項名為“執行令”的雙方當事人承認程序后,方可獲得承認并執行。該程序旨在核查外國法院是否擁有合法管轄權、是否符合國際公共政策以及是否不存在欺詐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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