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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為《中國審判》雜志原創稿件
文 | 本刊記者 徐暢
食品安全無小事,校園食品安全更是全社會關注的大事。
對于學生來說,在校期間的飲食不僅要“吃飽”,保障每天學習生活所需的基本能量供給;更要“吃好”,實現營養均衡與安全無憂。然而,近年來校園餐安全問題時有曝光,有的食材保質期模糊不清、有的后廚衛生條件堪憂、有的加工操作環節不規范。每一次問題出現,都讓家長心頭緊繃。
黨的十八大以來,以習近平同志為核心的黨中央高度重視食品安全工作,習近平總書記對食品安全工作多次作出重要批示。校園食品安全關乎廣大學生健康成長、萬千家庭幸福和社會發展未來,是一項重要的民生工程。全國各級人民法院始終高度重視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審判工作,嚴格落實習近平總書記“四個最嚴”要求,依法審理涉校園食品安全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嚴懲危害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加大財產刑適用力度,判處懲罰性賠償金,監督支持涉校園食品安全行政管理和執法,切實維護在校師生合法權益,為保障校園食品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護。
為進一步加強校園食品安全審判工作,以案釋法,有力震懾涉校園食品安全違法犯罪,保障廣大師生身體健康和生命安全,形成全社會共同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濃厚氛圍,在2025年全國食品安全宣傳周期間暨全國大中小學校和幼兒園新學期開學之際,最高人民法院遴選發布8個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
01
堅定決心
提供全方位保護
此次發布的涉校園食品安全典型案例,既有供餐飯店濫用亞硝酸鹽、食材供應商用鴨肉卷冒充牛肉卷、管理人員貪污學生營養餐專項資金等刑事案件,也有學校解除食堂外包服務商服務合同、學生家長起訴校園周邊超市售賣過期食品等民事糾紛案件,以及校園食材供應商標簽違法、供應有毒、有害食材等行政訴訟案件,涵蓋了從校外到校內,從食材供應商、供餐飯店到食堂經營者再到監管主體,從食品標簽、保質期到偽劣食材、濫用食品添加劑等不同領域、不同主體、不同類型的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展現了人民法院切實維護校園食品安全的堅定決心。
近年來,最高人民法院單獨或者會同有關部門制定發布《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關于審理食品藥品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規定》《關于審理食品藥品懲罰性賠償糾紛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等一系列食品安全領域司法解釋,不斷完善懲治食品安全違法犯罪法網。其中,針對中小學校園及其周邊“五毛食品(售價為五毛錢左右的食品)”突出的問題,在《關于辦理危害食品安全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明確將“在中小學校園、托幼機構及周邊面向未成年人銷售的”作為加重處罰情節,體現了司法機關對校園食品安全和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特殊保護。
4元錢的過期零食,最終賠了1000元。這起案例引起了記者的關注。校園食品安全,不僅要關注平常的“一日三餐”,也要關注中小學生放學后的“五毛食品”。
學校門口的便利店和小攤位一直是中小學生熱衷光顧的地方,孩子們對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判別能力較弱、維權意識相對淡薄、維權能力不足,即使購買到超過保質期的食品、“三無食品”也不能準確辨別,甚至沒有辨別的意識,成為食品安全問題的“易受害群體”。個別商家利用中小學生認知能力不足、維權意識薄弱的特點,將超過保質期食品等存在安全隱患的食品在校園周邊出售,損害了廣大中小學生的身體健康。
2025年4月22日,顏某在接未成年子女放學時,在學校附近某超市花費4元為子女購得零食一袋。食品包裝上記載生產日期為2024年7月12日,保質期為9個月。顏某發現自己買到了過期零食并要求某超市賠償未果,遂起訴請求某超市返還貨款4元、支付懲罰性賠償金1000元。
法院經審理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七條和第一百四十八條第二款的規定,某超市將超過保質期的食品銷售給顏某,屬于銷售明知不符合食品安全標準食品的行為,應當承擔懲罰性賠償責任。因按價款十倍計算的賠償金不足1000元,應按1000元計算懲罰性賠償金。據此,判決某超市退還顏某貨款4元,另賠償顏某1000元。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在闡述該案典型意義時指出,該判決通過適用懲罰性賠償制度,大幅提高違法成本,讓試圖在校園周邊銷售過期、“三無”食品的無良商家“得不償失”,從而有力震懾違法行為,營造讓學生安全、讓家長放心的消費環境。
02
絕不姑息
落實“四個最嚴”要求
人民法院在審理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特別是涉及中小學生等未成年人食品安全的違法犯罪案件時,始終堅決貫徹落實“四個最嚴”要求。
亞硝酸鹽是肉類制品加工中經常使用的食品添加劑,具有護色、防腐功能。根據食品添加劑使用標準的規定,亞硝酸鹽允許在腌臘肉、醬鹵肉等八類肉制品中使用,最大使用量每千克為0.15克,在不同肉制品中的最大殘留量每千克為30毫克至70毫克不等。亞硝酸鹽雖然是被允許使用的食品添加劑,但具有較強毒性,且潛伏期短,中毒發病迅速。為有效防止亞硝酸鹽中毒事故發生,國務院有關部門發布公告,明令禁止餐飲服務單位和餐飲服務提供者采購、存儲、使用亞硝酸鹽,僅允許食品生產企業使用。
在侯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案中,校外供餐經營者侯某在給小學配送的午餐中超限量濫用亞硝酸鹽,導致56名學生中毒入院,其行為已構成生產、銷售不符合安全標準的食品罪,最終被判處有期徒刑七年,并處罰金。
本案中,被告人侯某作為餐飲服務提供者,在當地市場監管部門多次前往其經營的飯店開展亞硝酸鹽濫用添加檢查、明知飯店不允許使用亞硝酸鹽的情況下,既未遵守國務院有關部門公告關于亞硝酸鹽使用主體的要求,又嚴重超出限量標準使用亞硝酸鹽,造成56名小學生嚴重食物中毒的特別嚴重后果。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判決體現了從嚴懲處危害校園食品安全犯罪的鮮明立場,對警示、震懾此類犯罪具有積極意義。
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是國家實施的重要民生工程,任何侵吞、挪用專項資金的行為都是對公共利益的嚴重侵害。“雞腿”變“翅根”,農村學生營養餐中的食材被“偷梁換柱”,其中隱藏著令人震驚的貪腐行為。
2017年8月,被告人施某受委托作為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管理人員,負責學生營養餐食材的采購、制作、發放及營養餐費用報賬等工作。2020年3月至2021年7月,施某以雞腿價格上漲為由,未按規定向縣教育局請示匯報,僅與某小學校領導商量后即變更營養餐食材,授意某肉類經銷部負責人袁某(另案處理)以雞翅根代替雞腿向某小學供應。袁某按照施某的要求,以供應雞腿的名義虛開發票報賬獲取專項資金54.7萬余元,扣除實際供應貨款19.2萬余元和施某自行采購花費的5.1萬余元,剩余30.3萬余元被施某非法占為己有。
法院經審理認為,被告人施某在受委托管理農村義務教育學生營養改善計劃財政補助專項資金期間,利用職務上的便利,非法占有專項資金,數額巨大,其行為已構成貪污罪。施某到案后認罪認罰,并退繳全部贓款,依法對其從輕處罰。據此,以貪污罪判處被告人施某有期徒刑三年,并處罰金人民幣二十萬元。
“學生膳食補助專項資金能否得到妥善保管和使用,直接關系學生營養餐的質量,要確保專項資金真正用到學生身上。”最高人民法院相關負責人表示,法院依法以貪污罪對被告人施某定罪處罰,并追繳全部贓款,為學生營養膳食補助專項資金安全提供有力司法保障。
03
協同聯動
多部門共同守護
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監管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發出司法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品安全違法問題共防共治。
2021年9月,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接到某小學學生校內進食午餐后出現不適的投訴,經調查發現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無證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導致食源性疾病聚集性事件發生。兩公司承擔著向當地5所學校配餐的業務。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據此作出《行政處罰決定書》,沒收兩公司違法所得,并處罰款。其后區政府經行政復議決定維持上述處罰決定。某后勤服務公司、某投資公司不服涉案處罰決定及復議決定,提起本案行政訴訟,主張其經營持續時間較短,已向市場監管部門申請辦理食品經營許可證并取得受理回執,不具有主觀故意;且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方,應當承擔主要責任,故訴請法院判決撤銷上述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
案件審理過程中,法院發現該行政處罰決定存在瑕疵。調查顯示,某科技有限公司作為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的中標單位,通過對配餐項目收取管理費、全程指導配餐業務等方式,與無證企業共同經營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且其實際經營場所與證載經營場所不一致,屬于未取得食品經營許可從事食品經營活動行為;兩被告公司在項目中分別負責運營管理和場所提供,且穿著中標方工作服、佩戴其工作證進行配餐。三家公司雖未簽訂正式協議,但已形成事實上的共同經營關系。法院判決撤銷涉案行政處罰和行政復議決定,責令某區市場監督管理局重新作出處理。
現行法律法規未對校園集體配餐項目轉包分包作出禁止性規定,亦未明確有證企業和無證企業共同開展校園集體用餐配送項目的歸責原則。如何監管中標企業將其承攬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交由其他公司實際運營的行為?法院向市場監管部門、教育部門制發司法建議書,敦促完善校園集體配餐項目監管,切實加強聯動執法,齊抓共促食品經營者依法經營。
“本案裁判對有力打擊食品生產經營者逃避食品安全責任的‘金蟬脫殼’行為具有現實意義,法院通過制發司法建議書,進一步促進各職能部門共防共治,筑牢校園食品安全的法律防線。”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在涉校園食品安全案件中,人民法院積極延伸審判職能,對于案件審理過程中反映出的監管漏洞,及時向有關部門制發司法建議,督促相關職能部門對校園食品安全違法問題共防共治,共同筑牢校園食品安全的司法保護屏障。
保障校園食品安全是一項長期而艱巨的任務,不能僅僅依靠司法機關的努力,也不能僅僅滿足于現有的成果。它需要學校、供餐單位、監管部門、家長及社會各界的共同參與和持續關注,形成全方位、多層次的社會共治格局。隨著典型案例的發布和各級部門的重視,一張覆蓋校園食品安全鏈條的防護網正在織密。
最高人民法院相關部門負責人表示,下一步,人民法院將全面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于食品安全的重要批示精神和黨中央決策部署,嚴格落實“四個最嚴”要求,充分發揮審判職能作用,進一步融合貫通刑事、民事、行政審判職能,全方位加強對校園食品安全的司法保護,積極參與校園食品安全綜合治理,充分運用法治力量,推動形成共建共治共享的校園食品安全治理格局。
本期封面及目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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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審判》雜志2025年第19期
中國審判新聞半月刊·總第377期
編輯/孫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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