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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墨西哥,規范外國投資者并購(M&A)活動的主要法律框架包括《外國投資法》《聯邦經濟競爭法》《企業實體一般法》《證券市場法》及相關行業監管法規。墨西哥政府總體上歡迎外國投資,并鼓勵通過并購活動推動經濟增長與發展。但為維護國家利益與安全,部分戰略性經濟領域受到限制或禁止外國投資,具體分類如下:
禁止外國投資參與的戰略性領域
1.石油及其他碳氫化合物的勘探與開采;
2.郵政服務、電報及無線電報服務;
3.國家電力系統的控制、電力傳輸及配電;
4.放射性礦產開采及相關活動;
5.貨幣鑄造;
6.港口、機場及直升機停機坪的監督、管控與巡查。
限制外國投資參與的戰略性領域
1.生產型合作社:外國投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10%;
2.以下領域外國投資持股比例不得超過49%:
槍支與爆炸物制造業;
全國性報紙的印刷與出版業;
農用土地或農業用途土地相關股權;
淡水捕撈及沿海經濟專屬區內的捕撈業;
港口管理;
內河航行船舶引航服務;
從事內河及沿海商業航運的航運公司(郵輪公司除外);
為船舶、航空器及鐵路設備提供燃料與潤滑油的供應服務;
廣播業;
國內航空運輸及專業航空運輸。
此外,除需考慮目標公司所屬行業(如銀行業、旅游業、航空業)的專項監管規定外,外國投資者在墨西哥開展并購活動時,還需遵守由聯邦經濟競爭委員會(西班牙語縮寫為COFECE)及聯邦電信研究所(西班牙語縮寫為 IFT)執行的《反壟斷法》及相關法規。
反壟斷主管機構會根據特定經濟閾值,評估并購交易可能產生的影響。若交易需申報反壟斷批準,交易雙方在獲得批準(含附條件批準或無條件批準)前不得完成交易。同時,還需考慮反壟斷合規措施與保障機制,尤其要注意交易談判階段雙方的信息交換行為,避免出現 “搶跑” 條款(即允許收購方在獲得反壟斷批準前實際控制目標公司的條款)。
綜上,盡管墨西哥歡迎外國投資(尤其在對經濟發展至關重要的領域),但為保護國家利益、促進公平競爭,部分行業仍受到監管或限制。擬在墨西哥開展并購活動的投資者應仔細審查相關法律法規,確保合規并降低潛在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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