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在被美國司法部通緝的陳志,曾被我們的一些媒體寫成“年度企業家”“社會責任典范”。
![]()
那些贊他“敢于擔當”“銳意進取”的報道,如今讀來格外刺眼。。
![]()
美國司法部指控陳志及其創立的太子集團在柬埔寨“強迫勞動詐騙營地”通過所謂“殺豬盤”機制進行網絡投資/加密貨幣詐騙。
美國方面已經沒收約12萬7千枚比特幣約150億美元以上。
![]()
就現實維權而言,中國受害者試圖通過美國司法部追回損失,難度確實很大,有跨境流水舉證,受害人身份核驗、屬地管轄、資產處置優先順位等瓶頸。
我好奇,那些做過的不實報道的媒體要不要為陳志及其太子集團的電詐行為向這些受害者擔責。
![]()
首先從媒體的職責看,新聞媒體對報道真實性負有較高注意義務。如果媒體故意歪曲事實進行不實報道,或者因過失未盡合理審查義務導致不實報道,就會構成侵權。
在陳志的事件中,若媒體在報道時未對其真實情況進行充分調查核實,就盲目給予正面評價,如稱其有卓越影響力、對社會有巨大貢獻等。
而這些評價與后來揭露的犯罪事實嚴重不符,那么媒體可能違反了新聞報道的審慎義務,我理解要承擔相應的責任。
![]()
從法律的因果關系,可能是受害者索賠最大的難度,就算前面證明了媒體明知或應知其為詐騙組織仍予以宣傳;
還需要證明受害者是因媒體的這些失實的報道,而影響了自己的投資行為,投給了陳志。
在我接觸到的電詐受害者中,他們都很難證明以上這些鏈條。
查了一下案例庫,還沒找到一家媒體因為虛假報道電詐集團或起負責人而被處罰的案例。
但這并不意味著監管真空。在2023年,國家新聞出版署出臺的《關于嚴防虛假新聞報道的若干規定》已明確要求:
![]()
經查屬虛假或失實報道,媒體須及時更正、消除影響;致使他人合法權益受損的,應依法承擔民事責任并賠償損失。
說白了,規矩早就有了,相信這次也會違法必究。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