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佩戴安全頭盔?
心存僥幸闖紅燈?
“任性”騎行
你考慮過后果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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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些違法行為
不僅影響正常通行秩序
還會給自己和他人造成危險
來看看這些涉及電動車的事故案例
典型案例一:2025年5月16日11時23分許,杜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沿東一路東側由北向南行駛至膠萊河路路口處時,與沿膠萊河路由西向東行駛至此處楊某某駕駛的魯EF***7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道路交通事故。
杜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靠右側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五條“機動車、非機動車實行右側通行。”之規定。杜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按交通信號規定通行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三十八條“車輛、行人應當按照交通信號通行;遇有交通警察現場指揮時,應當按照交通警察的指揮通行;在沒有交通信號的道路上,應當在確保安全、暢通的原則下通行。”之規定。杜某某駕駛電動自行車未佩戴安全頭盔的行為,違反了《山東省電動自行車管理辦法》第十九條第三項“駕駛電動自行車上道路行駛,除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道路通行規定外,還應當遵守下列規定:(三)駕乘人員規范佩戴安全頭盔。”之規定。
楊某某未確保安全駕駛機動車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二十二條第一款“機動車駕駛人應當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規的規定,按照操作規范安全駕駛、文明駕駛。”之規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九十一條和《道路交通事故處理程序規定》第六十條第一款第二項的規定,根據當事人的過錯行為對造成事故所起的作用及過錯的嚴重程度認定,杜某某承擔事故的主要責任;楊某某承擔事故的次要責任。
典型案例二:2025年2月7日6時30分許,傅某某駕駛電動四輪車,沿河口區海康路由北向南行駛至渤海路路口時,與沿渤海路由西向東的鄒某駕駛的魯 EE***H 號小型轎車相撞,造成交通事故。
當事人傅某某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實施條例》第三十八條第一款第三項“機動車信號燈和非機動車信號燈表示:(三)紅燈亮時,禁止車輛通行。”之規定,承擔事故的全部責任,當事人鄒某不承擔責任。
來源丨開發區大隊、河口區大隊
編輯丨韓 穎
審核丨范曉輝 陳艷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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