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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先判斷:你的判決 / 裁決屬于 “哪一類”?
中國企業在新加坡申請執行,首先要根據 “判決 / 裁決來源” 分類,不同類型對應不同執行路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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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核心流程:判決 / 裁決如何 “注冊 + 執行”?
以中國企業最常用的 “REFJA 下外國判決注冊” 和 “國際仲裁裁決執行” 為例,關鍵步驟如下:
步驟 1:準備申請材料(核心是 “文件完整性”)
REFJA 注冊:需提交經認證的外國判決副本、“判決在原屬地可執行” 的證據(如原法院出具的生效證明);
仲裁裁決執行:需提交經認證的仲裁協議、仲裁裁決副本,若為外國裁決(如在中國仲裁機構作出的裁決),還需提供 “裁決已生效” 的證明。
步驟 2:向法院提交申請
向新加坡高等法院一般庭提交 “原訴申請”(Originating Application),可申請 “無通知申請”(即不提前告知對方),避免對方轉移資產;
申請需附宣誓書,說明申請理由(如 “對方在新加坡有房產,需盡快查封”)。
步驟 3:執行階段
注冊 / 認可成功后,判決 / 裁決即視為 “新加坡高等法院判決”,可申請兩類核心執行措施:
財產查封拍賣:查封對方在新加坡的動產(如車輛、設備)或不動產(如房產),拍賣后以價款清償債務;
債權扣押:凍結對方在新加坡銀行的存款、第三方欠對方的款項(如客戶應付貨款)。
若對方資產超過 1.5 萬新元且拒不履行,中國企業可申請啟動 “破產程序”,通過破產清算強制對方償債。
3. 中國企業關鍵風險防范:申請 “臨時措施”
在執行申請過程中,若發現對方有轉移資產的跡象(如將新加坡房產過戶給關聯方),需立即向法院申請 “瑪瑞瓦禁令”(Mareva Injunction),該禁令可禁止對方處置資產,確保后續執行能順利推進。
申請需滿足兩個條件:
有 “真實風險” 證明(如對方近期有大額資產轉移記錄);
禁令符合 “正義利益”(如不禁令將導致執行落空)。
4. 特殊提示:中國內地判決的執行路徑
目前中國內地與新加坡尚未簽訂 “判決相互執行協定”,中國內地法院作出的判決需通過 “普通法訴訟” 在新加坡執行:即中國企業需以 “對方未履行內地判決” 為由,向新加坡法院提起新訴訟,勝訴后獲得新加坡判決再申請執行。建議此類案件委托 “中新加雙法域背景” 的律師,提高訴訟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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