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出海企業在菲律賓的運營,不僅要 “開好頭”,更要 “守好業、善結尾”—— 若日常維護不到位,可能被列為 “違規經營主體”;若退出流程不完整,可能遺留債務或法律風險。本文將拆解運營期核心義務、高管合規要求、退出全流程,幫出海企業實現 “全周期合規”。
一、運營期核心維護義務:避免 “小疏忽” 導致大風險
菲律賓對企業運營有明確的 “年度維護” 要求,未按時完成將面臨 SEC 處罰(如列為違規主體),出海企業需牢記 3 項關鍵事項:
(一)SEC 年度報告:按時提交,信息真實
每年需向 SEC 提交 2 份核心文件:
1.《一般信息表》(GIS):需載明董事、高管及前 20 大股東的姓名、國籍,公眾可申請查閱,信息變更需及時更新(如高管離職需補報新任職人員);
2.經 BIR 蓋章 “已接收” 的《經審計財務報表(AFS)》:需確保審計機構合規,報表數據與稅務申報一致,不可錯報收入或資產。
(二)地方許可續期:不可錯過 1 月關鍵期
每年 1 月 20 日前,需向所在地地方政府(LGU)辦理《市長許可》續期,提交材料包括:①上一年度經營證明;②租賃協議(若辦公場所為租賃);③BIR 稅務合規證明。逾期未續期將無法合法開展本地業務,LGU 可能處以罰款或暫停經營。
(三)稅務維護:2024 年新規需注意
自 2024 年 1 月 22 日起,BIR 取消 2 項要求,出海企業無需額外操作:①不再收取 “年度注冊費(500 菲律賓比索)”;②無需在 1 月 31 日前提交 “BIR 0605 號表格”。但持有舊版 BIR《注冊證書》(COR)的企業,可在 2024 年 12 月 31 日前自主選擇更新為新版證書,不更新不影響效力。
二、運營期合規重點:高管、信息披露與審計
(一)高管任職:按實體類型滿足 “身份要求”
不同實體對高管 / 代理人的 “國籍、居住” 要求不同,出海企業需避免 “任職不合規”:
子公司:必備 3 名高管(董事長、財務負責人、公司秘書),公司秘書需為菲律賓公民且在菲居住,財務負責人需為菲律賓居民,董事長需為董事;不可交叉任職(如董事長不可兼任公司秘書或財務負責人);
一人公司(OPC):單一股東為唯一董事及董事長,可兼任財務負責人,但不可兼任公司秘書(需單獨任命,且秘書需為菲公民);需額外指定 “提名人和備選提名”,應對股東死亡或喪失民事行為能力(提名者需在章程中明確職權);
分公司 / 代表處 / 區域總部:必須指定 “本地代理人”,代理人需為菲公民或在菲注冊的實體,負責接收法律文書,不可缺位(如代理人變更需及時向 SEC 報備)。
(二)信息披露:“公開 + 非公開” 雙維度合規
1、公開披露:GIS 中的董事、高管、前 20 大股東信息對公眾開放,需確保姓名、國籍、任職信息真實,若有變更(如股東持股比例變動),需在變更后 15 日內更新 GIS;
2、非公開披露:需向 SEC 提交 “實際控制人信息”(包括實際控制人姓名、居住國、稅號 / 護照號,若為企業則需提供注冊信息),該信息不對外公開,但需如實申報 ——SEC 會通過該信息排查 “公司是否被用于非法活動”,隱瞞將面臨重罰。
(三)財務審計:賬簿存放與審計機構合規
所有實體的賬簿需存放在菲律賓本土辦公場所,合伙企業需存放在主要辦公地,SEC 或 BIR 可隨時核查,禁止 “賬簿境外存放”;
審計機構需符合資質(如子公司實繳資本≥60 萬比索需用 “菲律賓會計委員會認證機構”),審計報告需在年度結束后 120 日內提交,不可逾期。
三、退出機制:按實體類型走流程,避免遺留隱患
出海企業若需終止在菲業務,需按實體類型辦理注銷,核心目標是 “結清債務、注銷所有資質”,避免后續被追責:
(一)子公司退出:分 “有無債權人” 分流程
1、無債權人影響的自愿解散:
步驟 1:經董事會多數表決通過 + 持有≥2/3 已發行股份的股東同意;
步驟 2:在公司主要辦公地所在地區的報紙連續 3 周刊登 “解散通知”(無本地報紙則登全國性報紙);
步驟 3:向 SEC 提交《解散申請書》+ 股東會決議 + 報紙公告原件;
步驟 4:SEC 批準后,注銷《法人營業執照》,再依次注銷 BIR 稅務登記、LGU《市長許可》、社保(SSS、PHIC、HDMF)注冊。
2、有債權人影響的自愿解散:
無需登報,但需向 SEC 提交《解散申請書》+“債權人安置方案”(如債務清償計劃),SEC 審核通過后再推進后續注銷。
(二)分公司 / 代表處 / 區域總部退出:“許可注銷 + 清算匯回” 兩步走
1、注銷前準備:結清所有債務(如員工工資、稅費),清算剩余資本;
2、提交申請:向 SEC 提交《許可注銷申請書》+ 總公司董事會 “同意注銷決議”+ 本地代理人聲明(確認無未結事務);
3、資本匯回:若需匯回剩余資本,需先向菲律賓中央銀行(BSP)申請《中央銀行注冊文件》(BSRD),通過銀行系統匯回(未取得 BSRD 不可通過銀行匯出);
4、后續注銷:獲取 SEC《注銷許可》后,注銷 BIR 稅務登記、LGU 許可、社保注冊。
(三)合伙企業退出:簡化流程,重點在 “協議 + 注銷”
1、合伙人簽訂《解散協議》(需明確債務清償、財產分配方案);
2、向 SEC 提交《解散協議》或《解散宣誓書》(需 2 名以上合伙人簽字);
3、SEC 批準后,注銷《注冊證書》,再依次注銷 BIR、LGU、社保資質,確保無未結稅費或債務。
四、退出關鍵注意事項:出海企業易忽視的細節
1、資本匯回:提前辦 BSRD
無論何種實體,若需通過銀行匯回剩余資本,均需提前申請《中央銀行注冊文件》(BSRD),申請需在 “資金匯入后 1 年內” 完成,未申請則無法通過銀行匯出,只能通過非銀行渠道(流程更復雜)。
2、債務結清:優先清償員工與稅費
注銷前需優先結清 “員工工資、社保費用、BIR 稅費”,若有未結清,SEC 將拒絕注銷申請;債權人債務需按《解散協議》或法院判決清償,不可遺漏。
3、文件留存:注銷材料保存至少 5 年
注銷過程中的所有文件(如 SEC 注銷許可、BIR 清稅證明、報紙公告)需留存至少 5 年,若后續有糾紛,可作為 “已合規注銷” 的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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