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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為全球首部綜合性人工智能法律框架,《歐盟人工智能法案》(Regulation (EU) 2024/1689,下稱 “歐盟 AI 法案”)已于去年正式生效。與 “一刀切” 生效不同,該法案下的 AI 統一規則采取分階段落地模式 ——2025 年 2 月 2 日,首批義務已啟動,禁止部分 AI 技術應用并強調機構 AI 素養的重要性;而 2025 年 8 月 2 日,則成為另一關鍵里程碑,多項核心治理條款正式生效,為法案的制度落地與執法搭建基礎框架,尤其對涉及通用人工智能(GPAI)的企業產生直接影響。本文將詳解 8 月生效的關鍵內容,為企業合規提供參考。
一、核心治理機構正式啟動,搭建多層監管體系
2025 年 8 月 2 日起,歐盟 AI 法案的四大核心治理機構(或條款)陸續落地,形成 “歐盟 - 成員國 - 專家” 多層監管網絡,確保法案統一實施。
1. 歐盟 AI 辦公室
雖早在 2024 年 1 月 24 日便由歐盟委員會決議設立,但 AI 辦公室于 2025 年 8 月 2 日才正式投入運作。作為歐盟委員會下屬機構,其核心職責包括:與歐盟及成員國其他監管機構、行業相關方協作推進合規與執法;保障法案在歐盟范圍內的統一適用;監控 GPAI 模型帶來的系統性風險,是 GPAI 監管的核心樞紐。
2. 歐盟 AI 委員會
與 AI 辦公室同步啟動的 AI 委員會,是歐盟層面的正式協調機構,成員由各成員國代表組成。其主要作用是為歐盟委員會及成員國提供建議與支持,助力法案在實踐中實現 “統一且務實” 的應用,避免成員國執行標準不一。
3. 成員國國家級監管機構
根據法案要求,各成員國需在 2025 年 8 月 2 日前指定本國的 “主管機構”,且至少包含一家 “市場監督機構” 和一家 “通知機構”。這些機構負責在本國范圍內監督法案合規情況,同時需向歐盟委員會報備機構信息、公開聯系方式,并于 8 月 2 日前提交機構的財務與人力資源狀況報告(此后每兩年提交一次)
4.獨立專家科學小組
依據《實施條例(EU)2025/454》設立的 “獨立專家科學小組”,也于 8 月 2 日正式啟動(實際工作或存在延遲)。該小組的核心任務是為 AI 辦公室提供科學與技術支持,尤其針對 GPAI 模型的系統性風險;若發現此類風險,還有權向 AI 辦公室發布 “合格警報”。目前,歐盟委員會仍在招募專家,申請截止日期為 2025 年 9 月 14 日。
二、GPAI 供應商合規義務收緊,分 “普通” 與 “高風險” 兩類要求
2025 年 8 月 2 日起,特定 GPAI 模型(具備顯著通用性、可勝任多種不同任務的 AI 模型)的供應商需遵守法案專屬義務。對于 2025 年 8 月前已上市的 GPAI 模型,法案給予兩年寬限期;而新推出的模型則需直接合規。
1. 所有 GPAI 模型的通用義務
無論是否存在系統性風險,所有適用的 GPAI 供應商均需滿足三項基礎要求:
制定并留存技術文檔,供 AI 辦公室、國家監管機構及下游供應商、部署方查閱;
建立合規政策,確保符合歐盟版權法、知識產權法及其他相關權利法規;
編寫并公開模型訓練所用內容的詳細摘要。
2. 高系統性風險 GPAI 模型的額外義務
若 GPAI 模型被認定為 “高系統性風險”(通常指訓練過程中累計浮點運算量超過 10 的模型,具備 “高影響能力”),供應商還需滿足更嚴格的要求,包括:實施風險管理政策、開展模型評估、保障充足的網絡安全防護、向 AI 辦公室報告嚴重事故等。
為幫助企業合規,歐盟委員會已發布《GPAI 實踐準則》(Code of Practice),提供透明度、版權、系統安全等領域的實操措施;隨后又出臺 “GPAI 供應商義務范圍指南”,解答了 “AI 模型何時被認定為通用型” 等此前模糊的問題。需注意的是,這些文件僅反映歐盟委員會的解讀,不具備法律效力,也不能作為企業 “合規推定” 的依據,但仍是證明合規的重要參考。
三、處罰機制正式生效,GPAI 相關處罰推遲至 2026 年
2025 年 8 月 2 日,歐盟 AI 法案的處罰體系正式啟動,成員國主管機構可對違規行為處以行政罰款,具體分三個等級(按 “較高金額” 執行):
涉及 “禁止性 AI 實踐” 的違規:最高罰款 3500 萬歐元,或企業全球年營業額的 7%;
違反法案其他特定義務的違規:最高罰款 1500 萬歐元,或企業全球年營業額的 3%;
向公共機構提供虛假、不完整或誤導性信息:最高罰款 750 萬歐元,或企業全球年營業額的 1%。
不過,法案對 GPAI 供應商的處罰做了特殊安排 —— 相關處罰措施推遲至 2026 年 8 月 2 日生效,與 GPAI 領域的執法權生效時間保持一致。目前,處罰執行仍存在不確定性:法案第 99 條僅要求成員國在 2025 年 8 月 2 日前制定處罰及其他執法措施(包括警告、非金錢處罰)的規則,但未明確 “若成員國未落實,監管機構是否有權執行第 99 條規定的罰款”;此外,法案中多數調查與執法權(如 GPAI 供應商義務的執法權)需等到 2026 年 8 月 2 日才生效。
四、企業應對建議:四步做好合規準備
企業可從以下四方面推進合規工作:
1.自我評估:明確自身及業務是否涉及 GPAI 模型的開發或集成,劃定合規范圍;
2.文檔準備:按要求整理透明度相關文檔,確保技術文檔、訓練數據摘要等材料齊全;
3.體系搭建:建立與法案治理框架匹配的內部合規結構,覆蓋政策制定、風險管控等環節;
4.動態跟蹤:持續關注 AI 辦公室、AI 委員會及本國監管機構的動態,及時獲取合規指引與執法趨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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