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據澎湃新聞報道,現年58歲的陳代忠是福建省福清市玉屏街道石井村人。2018年7月7日,陳代忠的祖屋被拆,隨后他將福清市政府和玉屏街道辦訴至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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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年6月26日,莆田中院對該案作出一審判決,確認被告福清市人民政府、福清市人民政府玉屏街道辦事處于2018年7月7日強制拆除原告陳代忠房屋的行政行為違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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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被告上訴后,2020年6月19日,福建省高院對該案作出二審裁定,撤銷此前一審判決,駁回了陳代忠的起訴。福建高院認為,上訴人主張房屋不屬于行政征遷范圍,涉案拆除行為系由石井村委會實施,其并未實施拆除的理由成立,本案證據不足以證明被訴拆除行為屬于行政強制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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業內人都知道,相關強制拆除案件中經常出現房屋等建筑物和其他設施被拆除的事實和時間均確定無疑,但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不明確,導致行政相對人提起訴訟時,被個別法院以“不存在適格被告”等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從而“告狀無門”的情況,以及行政相對人向公安機關報案要求調查強制拆除主體甚至要求刑事立案,卻仍查不出強制拆除主體的情況。個別案件中,即使行政相對人通過信訪或者向上級公安機關反映后,查明了實施強制拆除的主體,但如果起訴時強制拆除已經超過一年,也可能會被個別法院以超過起訴期限為由,裁定不予立案或者駁回起訴。
2023年,寧夏回族自治區高級人民法院就“行政相對人僅知道房屋被拆除但不知道拆除主體,是否可以認定其已經知道行政行為內容”等問題,向最高人民法院請示。
2024年8月7日,最高人民法院發布了《關于正確確定強制拆除行政訴訟案件被告及起訴期限的批復》。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對強制拆除其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不服提起訴訟的,以作出強制拆除決定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沒有強制拆除決定書的,以具體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未收到強制拆除決定書,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主體不明確的,可以以現有證據初步證明實施強制拆除行為的行政機關為被告。人民法院在案件審理過程中,認為原告起訴的被告不適格且能夠確定適格被告的,應當告知原告變更被告;原告拒絕變更的,應當裁定駁回起訴。人民法院經審查各方當事人提供的證據或者依職權調查后,仍不能確定適格被告的,可以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六十六條的規定,視情將有關材料移送有關機關調查并裁定中止訴訟。
《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第四十六條規定的六個月起訴期限與《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訴訟法〉的解釋》第六十四條規定的一年起訴期限,應當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組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且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該行為實施主體之日起計算。被告主張原告自知道或者應當知道行政行為內容及實施主體之日起已經超過法定起訴期限的,應當承擔舉證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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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們繼續看福建這起案件。
陳代忠不服,向最高法提出申訴。2021年3月16日,最高人民法院作出行政裁定,駁回了陳代忠的再審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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之后,陳代忠向檢察機關申請抗訴。
2024年6月,最高檢針對該案向最高法提出抗訴。
三個月后,最高法作出裁定,決定提審該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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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5年3月20日,最高法對該案作出判決。
判決書認為,本案中,福清市環城路指揮部以會議紀要形式將案涉房屋納入征收范圍,并未辦理農用地轉用審批手續。福清市政府、玉屏街道辦超越職權強制拆除陳代忠房屋,一審判決確認該行為違法,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法規正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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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清市政府在2025年4月17日作出《關于陳代忠行政補償有關問題的決定》。
陳代忠提出決定中認定的補償安置面積錯誤、房屋價值過低、未給予物品損失等相關意見。
2025年10月10日下午,陳代忠訴福清市政府行政賠償一案在福州鐵路運輸法院開庭。
以上資料來源:《祖遺房屋“被強拆”,7年2次改判,還沒完》,載2025年10月12日澎湃新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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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段時間,媒體曝光了不少行政案件。
要知道,行政審判一頭連著行政機關,一頭連著人民群眾,直接關系人民群眾對黨和政府的信任、對社會主義法治的信心。
我們的行政審判做到了嗎?
2025年10月13日星期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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