繼媒體報道五臺縣國稅局知法犯法,違規用工20年無合同、無社保后,群眾再次反映,五臺縣國稅局知錯不改,一味地要求刪帖,卻至今未采取任何積極措施。
據媒體報道,作為社保征收單位,五臺縣稅務部門長達 20 年違法用工。從2005年10月開始,群眾鄭某在五臺縣地稅局豆村鎮地稅所上班。國稅、地稅改革合并后,鄭某一直在崗,工資由五臺縣國稅局發放。“近幾年,改由某勞務派遣公司發放。雖然五臺縣國稅局閃轉騰挪,大變身法,但是當事人并不知情,因為一直沒給簽合同。去年12月底,在職工生活拮據的情況下,將70歲的老職工鄭某直接辭退。”鄭某親戚崔某表示,后詢問才知道,20年來,五臺縣國稅局未和鄭某簽訂勞動合同,也未給繳納過社保。如今年邁的鄭某老伴去世,生活困難,生活難以為繼。
據悉,此事遭媒體曝光后,五臺山國稅局先找村干部說情。“后五臺縣國稅局領導親自登門,但是主題是讓刪帖,未就國稅局存在的問題和鄭某的事情情況提出任何彌補性和建設性意見。知法犯法,知錯不改,帶頭拒不繳納社保,五臺山國稅局怎么成了違法亂紀的‘排頭兵’?這樣的局長是誰提拔的?”崔某提出質疑。
據崔某反映,五臺縣國稅局還涉嫌嚴重腐敗。該局違反《政府采購法》,多次違規招標,讓不符合《政府采購法》的、甚至違規串標的劣跡企業成功報名,一路綠燈,最終成功中標。
據悉,《政府采購法》第二十二條規定:“供應商參加政府采購活動應當具備下列條件:(一)具有獨立承擔民事責任的能力;(二)具有良好的商業信譽和健全的財務會計制度;(三)具有履行合同所必需的設備和專業技術能力;(四)有依法繳納稅收和社會保障資金的良好記錄;(五)參加政府采購活動前三年內,在經營活動中沒有重大違法記錄;(六)法律、行政法規規定的其他條件。”
“歐菲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劣跡斑斑,多次因違約不供貨、串通投標、違規行為”等,被列入供應商誠信記錄、采購失信名單,但是五臺縣國稅局依然在招投標中選中歐菲斯公司。更吊詭的是,注冊地在北京的領先未來科技集團有限公司,曾被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列入‘供應商誠信記錄’的不良行為名單;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在同年、同月、同日,也被福建省公共資源交易中心列入‘供應商誠信記錄’的不良行為名單。這兩家外地企業在福建如此有緣分,2025年又均被五臺縣國稅局多次在招投標中選中。“如此巧合的事情,概率有多大?”
據群眾反映,深圳齊心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還多次分別遭到中國證券監督管理委員會深圳監管局、深圳證券交易所的處罰。然而,這些劣跡公司,一直是五臺縣國稅局青睞的企業,多次中標該局有關項目。此外,國興汽車服務中心2024年被稅務部門30多次催繳,屬于稅務劣跡,但是也是五臺縣國稅局的“香餑餑”企業。還有多家劣跡企業,均被五臺縣國稅局選中,五臺縣國稅局涉嫌嚴重違反政府采購法。
本網在走訪中了解到,歐菲斯集團股份有限公司、領先未來科技集團有限公司等劣跡企業,也一直是忻州市國稅局、太原市稅務局及下轄萬柏林國稅局、清徐縣國稅局等多家國稅局的“鐵桿”中標企業。詭異的是,山西華宏建設工程有限公司曾多次違規遭忻府區國稅局處罰,但是仍然是忻州市國稅局的中標企業。
山西國稅系統,為何如此撲朔迷離,是否涉嫌違規和腐敗,謎底有待紀委部門揭曉。對相關問題,本網將持續關注。(來源:搜狐)
新聞鏈接:【20年無合同、無社保:五臺縣國稅局被指違規用工問題嚴重】
“作為社保征收單位,國稅局本應率先垂范,依法給職工繳納社保,然而五臺國稅局卻成了違規用工的反面典型。”日前,有群眾反映,五臺縣國稅局存在長達 20 年的違法用工問題。去年12月底,在職工生活拮據的情況下,將70歲的老職工直接辭退。本網就此聯系五臺縣國稅局核實情況真偽,然而辦公室工作人員未予正面回應。
![]()
網絡資料圖
據群眾崔某稱,自己的嬸嬸叫鄭俊蓮,從2005年10月開始,在五臺縣地稅局豆村鎮地稅所上班,從事后勤雜務工作。鄭俊蓮任勞任怨,雖然勞動量很大,而且又臟又累,但是一直兢兢業業,贏得了人們的廣泛認可。即使2019年國稅、地稅改革合并后,嬸嬸鄭俊蓮一直在崗。20年來,雖然沒有公務員編制,但是一直是事實上的勞動關系。鄭俊蓮見證了國家稅務總局五臺縣稅務局的日常運轉與發展,工資一直被五臺縣稅務部門打到銀行賬戶里,但五臺縣稅務部門從未與其簽訂過書面勞動合同,也未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等規定,為其辦理養老保險、醫療保險、失業保險等社會保險登記及繳費手續。2024年12月,已是70歲老人的鄭俊蓮,被五臺縣稅務局直接辭退,只領到3000元的辭退費。
![]()
鄭俊蓮2024年銀行流水
“村里人不懂《勞動法》,但是五臺縣國稅局應該懂法啊。上班20年,為什么20年不簽訂勞動合同,20年不繳納保險?” 崔某在接受采訪時表示,老人已 70 歲,因未繳納社保,無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身體也因常年勞累存在基礎疾病。如今老伴去世,失去工作后生活陷入了困境。
崔某提供的鄭俊蓮銀行工資單流水顯示,在2020年、2021年、2022年打款單位為“國家稅務總局五臺縣稅務局”,但是2024年的一張銀行流水顯示,打款單位為“山西鑫永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是否一直是五臺縣國稅局直接發放工資,后期改為山西鑫永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的勞務派遣?如果情況屬實,五臺縣國稅局和勞務派遣公司為何均未給鄭俊蓮繳納保險?五臺縣國稅局何以選擇不繳納社保的勞務派遣公司?如果不是這種情況,那么是什么情況?
對此,本網聯系五臺縣國稅局核實事情真偽,辦公室工作人員田某未予正面答復事情真偽。田某表示:對鄭俊蓮的問題,可以向上反映。對不簽合同、不繳納社保的法律責任,自己也不清楚,建議去人社部門反映。本網又聯系山西鑫永昌人力資源服務有限公司登記電話核實情況,然而工作人員不予回應。
著名新聞評論員鹿亮稱:從法律層面分析,五臺縣國稅局的行為已涉嫌違反多項法律法規。
第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三)》第七條,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仍可按勞動關系處理。涉事職工自 2004 年入職,豆村稅務分局 20 年未簽合同,早已構成‘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關系’。
第二,作為稅務機關,其自身違法用工的行為更具諷刺性—— 作為負責社保費征收的職能部門,本應是法律法規的‘執行者’與‘守護者’,更應清楚社保費征收的法定責任,卻未履行用人單位的繳費義務,在用工管理中漠視職工權益,觸碰法律紅線,屬于典型的“知法違法”。
第三,20 年的違法用工并非 “短期行為”,為何上級部門從未發現并糾正?是否存在監管流于形式、責任落實不到位的問題?職工工資發放未與勞動合同、社保繳納掛鉤,這些問題為何能長期繞過內部審核,成為 “燈下黑”?(來源:搜狐網)
法律鏈接:
《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二條規定,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超過一個月不滿一年未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應當向勞動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資;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面勞動合同的,雖視為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但勞動者仍有權追溯前期未簽合同的賠償責任。
《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五十八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用工之日起三十日內為其職工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請辦理社會保險登記;第六十條規定,用人單位應當自行申報、按時足額繳納社會保險費,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緩繳、減免。
《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第十三條規定,繳費單位未按規定繳納和代扣代繳社會保險費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或者稅務機關責令限期繳納;逾期仍不繳納的,除補繳欠繳數額外,從欠繳之日起,按日加收千分之二的滯納金。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