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判決生效
置業公司卻遲遲不履行
面對法院提供會計資料的指令
還以“資料由集團保管”為由推諉
一邊是申請執行人合法權益亟待維護
一邊是被執行人試圖逃避執行
執行僵局該如何破解?
基本案情
某建工公司與某置業公司建設工程施工合同糾紛一案,經法院判決,某置業公司退還某建工公司質量保證金10639070元及利息。判決生效后,某置業公司未履行還款義務,某建工公司遂向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法院執行
執行過程中,申請執行人表示,被執行人存在惡意變更法定代表人、轉移財產的情形,請求法院予以核查。基于案涉開發項目的盈利事實,法院要求某置業公司限期提供公司的全部賬簿、會計憑證、財務報告等與審計有關的材料,某置業公司回復稱:公司在2019年完成案涉開發項目后,根據上市公司的制度要求已將所有會計資料交由集團公司(某住宅有限公司)統一保管,目前,公司無任何會計資料,無法提供。經向某住宅有限公司核實,其予以否認,表示與某置業公司并無直接股權關系,并未保管某置業公司的會計賬簿等資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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鑒于某置業公司拒不提供公司的財務資料,妨礙案件執行,為最大限度減少強制執行措施對被執行企業帶來的不利影響,執行法官剛柔并濟,依法向某置業公司實際控制人及法定代表人送達《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向其釋明可能構成拒執罪的情形、拒不履行的后果(如追加未實繳出資的公司股東為被執行人、向公安機關移交公司資產轉移的線索等),并給予其適當寬限期。最終,在綜合權衡司法懲戒成本及關聯企業風險后,某置業公司主動與某建工公司協商,達成化債協議,某建工公司向法院申請以執行完畢方式結案。
法官說法
公司的會計賬簿、財務會計報告等能夠反映出公司的真實財務狀態、資金流向、對外債權等信息,特別是一人有限責任公司,可能存在股東財產與公司財產混同無法分清的情形,因此被執行人為逃避執行,往往選擇隱匿、銷毀會計賬簿,給執行工作增添阻力。存在上述情形的,法院可傳喚、拘傳被執行人的法定代表人或其他直接責任人員,責令其限期交出會計賬簿,拒不提供、隱匿、銷毀相關材料、阻礙執行的,法院可對上述責任人員采取罰款、拘留措施;確有必要的可依法搜查被執行人可能隱匿財產或者資料的住所、箱柜等,經責令被執行人開啟而拒不配合的,可以強制開啟。申請執行人認為被執行人有拒絕報告、虛假報告財產情況,隱匿、轉移財產等逃避債務情形或者其股東、出資人有出資不實、抽逃出資等情形的,可以書面申請法院委托審計機構對該被執行人進行審計。法院可結合申請執行人的申請及具體案情,向被執行人發出《預執行審計決定書》,以執行審計樹立司法權威。
針對涉企案件的執行,特別是房地產企業、民營企業,存在多主體間互負債務、互相擔保、互相追償導致公司財務狀況不清、公司經營困難等情形,被執行人拒不交出會計賬簿的,法院可綜合采取罰款、拘留、發出《預執行審計決定書》《涉嫌拒不執行判決、裁定罪預告書》等多種措施,但應注意方式的有效性及適當性,盡可能減少對被執行人日常經營活動的不利影響。同時,為追求執行效果最大化,實現“執行到位才是硬道理”的最終目標,法院應在全盤把握案情的基礎上,及時為雙方當事人搭建和解橋梁,給予適當的寬限期,最終實現法律效果與社會效果的有機統一。
法條鏈接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適用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的解釋》
第四百九十四條 在執行中,被執行人隱匿財產、會記賬簿等資料的,人民法院除可依照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第六項規定對其處理外,還應責令被執行人交出隱匿的財產、會計賬簿等資料。被執行人拒不交出的,人民法院可以采取搜查措施。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訴訟參與人或者其他人有下列行為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據情節輕重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六)拒不履行人民法院已經發生法律效力的判決、裁定的。
人民法院對有前款規定的行為之一的單位,可以對其主要負責人或者直接責任人員予以罰款、拘留;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來 源 :商丘中院張 曼、永城市法院程 慶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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