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畢節頭條
原標題:這樣辦酒席要不得!畢節張某某被判刑
近日
納雍縣檢察院提起公訴
法院以張某某犯危險作業罪
判處其相應刑罰
一
基本案情
據悉,張某某在未取得任何危險化學品經營、儲存許可證的情況下,為降低其承辦酒席的燃料成本,私自購買甲醇作為燃料。為方便轉運使用,張某某在自家住房旁違規搭建簡易倉庫,大量囤積甲醇。
經檢查,張某某在該倉庫中儲存疑似甲醇13650升。專業鑒定顯示,送檢疑似甲醇樣本中,檢出甲醇成分含量達0.776g/mL,屬于危險化學品。
安全風險評估結果表明,該儲存甲醇燃料點與公路、自有住房、鄰近民房以及變壓器的安全防護距離均嚴重不達標,存在火災、爆炸、觸電、中毒和窒息等多重事故隱患,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的現實危險性。
檢察官說法
納雍縣檢察院審查認為,張某某在未辦理危險化學品經營許可證的情況下,擅自實施對危險化學品甲醇進行儲存的生產經營活動,且該行為具有引發重大事故的現實危險性,依法應當以涉嫌危險作業罪追究刑事責任。
本案中,張某某為牟利公然漠視安全生產法規,其行為無異于在居民區埋下“定時炸彈”。甲醇本身易燃易爆,非法儲存和使用的風險極高,一旦發生事故,必將造成無法挽回的嚴重后果。
安全生產是不可逾越的法律紅線,安全底線不容任何僥幸試探。任何挑戰安全法規的行為,終將受到法律的嚴懲。
二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三十四條之一第(三)項規定:涉及安全生產的事項未經依法批準或者許可,擅自從事礦山開采、金屬冶煉、建筑施工,以及危險物品生產、經營、儲存等高度危險的生產作業活動,具有發生重大傷亡事故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的現實危險的,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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