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租期屆滿或提前退租時,看似簡單的退房流程,卻容易牽扯出一連串問題:房屋設施的損壞該由誰負責?維修費用應如何分擔?押金能否順利退還?雙方如果對這些問題處理不當,耗時耗力不說,甚至還會引發新的糾紛。近期,上海市浦東新區人民法院(下稱浦東法院)就審理了一起房東與租客因提前解約相關設施定損問題引發的名譽權糾紛案。
01
一場租房糾紛
如何演變為名譽權糾紛案?
2023年12月,李先生與王女士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房屋租賃合同》,約定由李先生將位于上海市浦東新區巨峰路上的房屋出租給王女士。2024年5月,王女士提出提前退租。交房驗收時,雙方因家具、墻面及智能鎖門鎖損壞的維修費用問題發生爭執。當天,王女士一氣之下在該小區微信群內發布“XX房東”“提燈定損”“千萬別去租”等言論。第二天,她又在小區樓棟多處位置張貼寫有房東“素質極差”“壓著租金和押金不退的慣犯”等字樣的紙張。李先生認為王女士的一系列行為嚴重影響到自己及家人的正常生活,遂將王女士訴至浦東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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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先生認為,王女士多次實施侵權行為,已嚴重侵害其合法權益。例如,在小區多處張貼帶有侮辱與不實內容的大字報、在小區鄰里群等渠道持續散布不實信息、多次聯系房屋經紀人意圖阻撓正常帶看及交易進行、擅自在中介平臺公開李先生家屬手機號。李先生表示,上述行為對其生活、工作、名譽及人格尊嚴已造成嚴重的負面影響,侵犯其名譽權。事發時,李先生人在外地,為處理此事專程趕回,由此產生交通與住宿費用。鑒于此,李先生要求王女士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10000元及造成的經濟損失7795.67元。
王女士辯稱,針對自己的不當行為,自己已受到公安機關的罰款200元行政處罰,故不同意李先生的訴訟請求。本次糾紛源于雙方在相關維修費用上的分歧。驗房當天,李先生方在房屋內定損一個半小時,提出多項不合理的補償要求,故雙方發生言語沖突。王女士承認,曾在樓道張貼紙張,但已及時清除。王女士認為,李先生所主張的經濟損失與本案無關,且根據“一事不二罰”原則,自己不應再承擔精神損害撫慰金。
02
法院判決:
應承擔名譽權侵權責任
浦東法院經審理后認為,名譽是對民事主體的品德、聲望、才能、信用等的社會評價。民事主體享有名譽權,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侵害名譽權。本案中,雙方之間原存在房屋租賃合同法律關系,后因維修、驗收事宜發生爭執。王女士在小區微信群內發表的言論、在房屋入戶門等處粘貼的紙張、在中介處散布的相關信息,都系針對李先生所有的房屋并多次提及“房東”,上述行為足以導致李先生社會評價降低,據此可以認定王女士對李先生實施了名譽權侵權行為。關于李先生主張的精神損害撫慰金,法院根據侵權行為的具體情節、當事人的過錯程度、造成影響的范圍和損害后果等因素,酌情確定由王女士賠償4000元,而李先生主張的經濟損失即交通與住宿費用,不屬于名譽權侵權所造成的必然且直接的損失,不予支持。綜上,法院判決王女士向李先生書面賠禮道歉,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4000元。判決后,王女士主動發送道歉信并賠償精神損害撫慰金。
03
法官說法:
維權有邊界,侵權需擔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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阮婷
浦東法院
金橋人民法庭 法官
名譽權的侵權適用于一般侵權責任的認定,法院從違法行為、主觀過錯、損害結果、因果關系四個要素認定是否構成名譽權侵權。本案中,王女士與李先生因房屋租賃發生糾紛后,未通過正當途徑解決,反而在公共平臺、公共場所發布帶有侮辱性的內容等。根據《民法典》規定,王女士的相關行為已構成名譽權侵權,依法應當承擔賠禮道歉、賠償精神損失的民事責任。
友善是社會主義核心價值觀的重要體現,倡導人與人之間相互尊重、互幫互助。房東與租客應秉持友善原則,理性溝通、互諒互讓,在處理租賃糾紛時應通過合理合法的方式,切忌采取過激行為、發布不當言論。網絡空間并非法外之地,言論自由應以不侵害他人合法權益為前提。在此提醒,如在日常生活中遇到名譽權遭受侵害的情況,應注意留存證據,及時運用法律武器維護自身權益。

圖片來源于網絡
素材提供丨 金橋人民法庭
本文作 者 丨 阮婷、徐靜文
責任編輯丨徐靜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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