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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日,揚州發生一起令人匪夷所思的案件。李先生發現自己藏在婚房中的數萬元現金突然不見,隨即與未婚妻劉某共同前往派出所報案。然而民警在調查過程中發現劉某神情異常緊張,經過進一步詢問,劉某終于承認是自己偷走了這筆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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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來,兩人訂婚后一起打掃婚房時,劉某無意中發現了李先生藏起來的現金,一時心生貪念將錢取走。令人意外的是,盡管發生了盜竊事件,兩人仍在案發兩周后按計劃領取了結婚證。
檢察官在處理此案時指出,由于兩人已經正式結婚,形成了法律認可的家庭成員關系。根據我國相關司法解釋,家庭成員之間發生的盜竊行為,如果能夠獲得受害方諒解,通常可以不認定為犯罪。經當地人民監督員、律師代表和社區工作人員共同參與聽證并達成一致意見后,檢察院最終對劉某作出不起訴決定。
這一處理結果引發了廣泛討論。有網友直言:“訂婚不算家庭成員,哪怕結婚了也不代表婚前的刑事犯罪就能免罪,結婚證不是免罪牌。”
更多人將關注點放在婚戀關系的現實問題上。“如果反過來是男的偷了老丈人家的錢,這門親事肯定成不了。現在婚戀市場中,女性似乎處于更優勢地位,即使明顯人品有問題,男性仍然愿意結婚。”這種觀點獲得了不少共鳴,有人認為這反映出當前社會大齡男性面臨的婚戀壓力,似乎只要找到伴侶,連對方是小偷都可以接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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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分析認為,這類案件處理需要平衡法律原則和人情現實。一方面,法律要維護社會秩序,不能讓 “結婚” 成為規避刑事責任的手段;另一方面,家庭成員間的矛盾如果能通過諒解化解,也有利于家庭穩定和社會和諧。但這次案件中,“先盜竊后結婚” 的時間線特殊,容易讓人覺得 “結婚” 成了 “補救措施”,難免引發對法律公平性的討論。
此案的關鍵在于對“家庭成員”的認定和司法解釋的適用。雖然法律確有相關規定,但此案的特別之處在于盜竊行為發生在結婚前,而處理卻在結婚后。這種時間差帶來的法律適用問題,確實容易引發爭議。
此案不僅考驗著法律解釋的靈活性,更折射出當下社會婚戀觀與法律評判的交織與碰撞。當感情關系成為影響法律判決的因素時,讓人們不得不思考:法律應當如何平衡情與理?婚姻關系又是否應該成為特殊保護的對象?這些問題的答案,或許比案件本身更值得人們深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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