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是北京來碩律師事務所的李肖峰律師,專攻行政訴訟與刑事案件。在辦案過程中,我發現許多當事人并未意識到,自己在網上“賣些假貨”的行為,很可能已構成犯罪。今天,我就結合最高人民法院發布的指導案例87號——郭某升、郭某鋒、孫某標假冒注冊商標案,為大家詳細介紹假冒注冊商標罪。
2013年11月,郭某升通過網絡中介購得一個淘寶店鋪,并將其更名為“三星數碼專柜”。在未取得三星(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任何授權的情況下,郭某升等人從深圳市華強北遠望數碼城、福田區通天地手機市場批量購進假冒的三星手機裸機及配件,組裝完成后,在該網店以“正品行貨”的名義進行宣傳銷售。
在這個犯罪團伙中,郭某升作為組織者和主要負責人,統籌著整個犯罪活動的全局;郭某鋒負責網店的客服工作以及客服團隊的管理,直接面對消費者進行虛假宣傳;孫某標則承擔著假冒手機的配件采購、包裝工作,并負責聯系快遞發貨,確保假冒商品能夠順利送達買家手中。
截至2014年6月案發,該團伙通過“三星數碼專柜”共計組裝、銷售假冒三星手機20000余部,非法經營數額高達人民幣2000余萬元,非法獲利達200余萬元。
最終,經法院審理認定,三人的行為構成假冒注冊商標罪,分別被判處三至五年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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那么,究竟什么是假冒注冊商標罪呢?根據我國《刑法》第二百一十三條規定,假冒注冊商標罪是指:未經注冊商標所有人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與其注冊商標相同的商標,情節嚴重的行為。
從客體方面來看,該行為侵犯了國家的商標管理制度和他人注冊商標的專用權,本案的犯罪對象正是“SAMSUNG”這一經合法注冊的商標。
客觀方面,行為人實施了“未經許可,在同一種商品上使用相同商標”的行為。這里的“同一種商品”,是指行為人銷售的手機與權利商標“SAMSUNG”核準使用的商品(包括手機),在法律意義上屬于“同一種商品”。而“相同的商標”,是指行為人在手機及銷售頁面上直接使用了與“SAMSUNG”注冊商標完全相同的標識。“情節特別嚴重”則是依據相關司法解釋,指非法經營數額在25萬元以上或違法所得數額在15萬元以上。本案中,2000余萬的經營額和200余萬的獲利額,遠超這一標準。
犯罪主體方面,本案中的三名行為人都已達到刑事責任年齡,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屬于適格的犯罪主體。
主觀方面,行為人主觀上出于故意,并且以營利為目的。他們清楚地知道自己未經授權,所組裝銷售的手機是假冒注冊商標的商品,卻仍然積極實施采購、組裝、宣傳、銷售等一系列行為,非法牟取巨額利潤。
這個案件作為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導案例,警示所有經營者:網絡并非法外之地,商標侵權的紅線絕不可觸碰。未經授權使用他人注冊商標,不僅需要承擔民事賠償責任,情節嚴重的,還將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我是李肖峰律師,如果你在生活中遇到法律問題,可以向我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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