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是我們在服務客戶時常用的法律工具,可以幫你構建財富“防火墻”:
一、財產協議與家族協議
婚前、婚后財產保護意識逐漸提高,會減少婚后的財產糾紛。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內財產協議在服務客戶時比較普及使用,家族憲章用得比較少,主要針對家族產業比較大的客戶,有需要的客戶可以私人定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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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統計了一下,截至2025年8月14日,本年度我個人接待婚姻財產保護咨詢、財產協議代書及專項服務已有60多件,85%是考慮婚內財產規劃以及將來的傳承,15%是在婚前對財富就進行規劃。長遠來看,大家這種財產保護對于婚姻維護穩定來講,是件好事。
從內容上講,代書內容主要涉及房產、股權、金融資產以及特殊財產的歸屬和分配。對于這類財產協議,大家關心的是,是否需要公證。
從法律層面看,婚前財產協議和婚內財產協議的生效并不以公證為前提。根據我國《民法典》的規定,如果雙方都有民事行為能力,協議是雙方真實意思表示,內容不違反法律法規執行規定,不違背公序良俗,協議只需要雙方簽字便具有法律效力,對夫妻雙方具有約束力。
公證,是給協議增添一層保障。公證機構會核實雙方身份和真實意愿,對協議的內容進行嚴格審查,確保不存在欺詐、脅迫等可撤銷等情形,有效避免后續可能出現的爭議。一旦發生糾紛,經過公證的協議在法庭上也會具有更強的證明力,不容易被推翻,法官的采信度會更高。
那么,哪些情況下建議公證呢?
對于涉及財產數額比較大,種類復雜的協議,或者可能涉及贈與內容的協議,比如包括房產、股權、知識產權等價值高或可能會產生權屬爭議的財產,公證可以更清晰地固定財產約定,降低未來的分割風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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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贈與協議
贈與協議作為規避婚姻風險的工具之一,有婚前贈與及婚后贈與兩種不同場景。
婚前贈與的核心優勢是可以明晰個人財產邊界。比如,一方父母在子女結婚前為子女購房出資,即便沒有明確房產贈與給子女個人,一般也會認定是子女個人財產。
父母婚前贈與子女房產,需要注意兩點:一是防范子女的“戀愛腦”, 為了規避子女婚后房產加配偶名字,房產可以登記為子女占99%份額,父母占1%。二是如果不是全款買房,需要規避婚后還貸及增值被分割問題。
而婚后贈與,核心在于明確贈與對象。比如,婚后贈與如果明確贈與夫妻一方,那么財產通常被認為是受贈方的個人財產,離婚時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分割;如果沒有明確說明只贈與給子女一方,根據《民法典》的規定,一般默認為是對夫妻雙方的贈與,在離婚時需要進行分割。
因此,如果在婚后贈與,關鍵在于明確贈與對象為個人,不作為夫妻共同財產,并保留相關證據。
三、遺囑
遺囑是財富傳承中最基礎也是最核心的工具,核心價值在于通過生前明確意思表示,直接決定身后財產的分配方式,從根源上避免繼承糾紛。
遺囑具有可變更性,立遺囑人在生前可以隨時修改原有安排,并且,公證遺囑效力不再優先,以最后一份合法有效的遺囑為最終依據。由此可見,如果你是子女,即便父母立了遺囑,不到最后你是不能確定遺產不留給你的,這就是被繼承人的不可控性,所以對于有些財產,需要用其他工具進行規劃。
即便公證遺囑的法律效力不再優先,從減少繼承糾紛的角度來講,公證遺囑依然有其顯著優勢。公證過程中,公證處會對遺囑人的民事行為能力、意思表示的真實性進行嚴格審查,甚至對全程錄音錄像留存證據。這種標準化流程能最大限度降低公證遺囑被質疑非本人意愿或形式瑕疵的可能性。
比如我們正在辦理中的繼承案件。被繼承人去世前留有自書遺囑,將遺產留給自己的父親。配偶將父母起訴至法院并要求對自書遺囑進行鑒定,認為不是遺囑人寫的,不是其真實意思表示。當然,最終認定是遺囑人親筆書寫,但如果是公證遺囑,在訴訟中需要鑒定的比較少見,沒有其他證據推翻的情況下,法院直接采信的可能性比較大,公證遺囑從形式和內容上都不容易被推翻。
關于遺囑,我們再次說到宗慶后繼承案件。如果宗老在生前可以明確自己的傳承意志,現在的場面也不至于如此混亂。鑒于宗老的案件,我有幾個當事人咨詢,父親外面有私生子,他和母親不想私生子繼承父親遺產怎么辦,讓父親立遺囑是否可以。
對于這種情況,我認為,父親現在立遺囑財產由婚生子女繼承對婚生子女沒有太大保護,因為他可能明天就另外立一份遺囑財產給非婚生子女,后面一份遺囑可以取代前面一份遺囑。所以針對這種情況,我給出的建議是:父母簽訂財產協議或者父母和婚生子女簽訂贈與協議或者進行信托安排。這樣,婚生子女的利益更可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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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保險
保險這種低成本的風險轉移工具,在我國高凈值家庭的資產配置中扮演著越來越重要的角色。它的核心優勢在于,能夠通過合理的保單設計,實現資產定向傳承、稅務優化和債務風險隔離等多重功效。
從財富傳承的角度來看,保險具有以下不可替代的優勢:
1、制定受益人可以確保資產按照投保人意愿精準傳承,避免繼承糾紛的復雜程序;
2、通過投保人、被保險人和受益人的合理設計,可以實現債務隔離及資產保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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但需要注意的是,婚姻關系存續期間以夫妻共同財產投保的保單,在離婚時有被分割風險。所以,在實務中,根據案件情況不同,我給當事人的建議不限于:
婚前完成投保并繳清保費;
適用個人財產投保并做好資金隔離;
簽訂婚內財產協議明確保單及權益歸屬;
通過保單架構設計增強保護。
對于高凈值客戶,我一般會建議保險與其他財富管理工具相結合,比如,保險金信托、配合遺囑和意定監護等形成立體傳承方案。
五、信托
信托作為一種重要的財富管理工具,在我國高凈值家庭中的應用越來越廣泛,尤其是在婚姻風險防范,財富傳承和資產隔離等方面發揮著關鍵作用。
對于婚前信托,需要提供清晰的個人財產證明,以避免認定為婚后夫妻共同財產。對于婚內信托,配偶享有知情權,需要配偶簽署知情同意書,否則有可能被撤銷。最好設立不可撤銷信托,以增強資產隔離效果,避免委托人單方面變更信托條款。雖然我國有幾例信托被“擊穿”案件,歸咎原因,信托被“擊穿”更多的是操作失誤或設計缺陷所致,而非工具本身。根據以往案例,李曉娟律師總結出信托被“擊穿”主要有以下幾個方面:
1、信托財產獨立性未充分保障。信托的核心功能是資產隔離,但部分案例中,委托人對信托財產保留過度控制權并頻繁干預信托資產(比如張蘭信托被刺穿案件),導致法院認定信托財產未真正獨立,仍屬于委托人責任財產,從而在債務或離婚糾紛中被“擊穿”。
2、信托設立目的不合法或存在惡意。如果能證明設立信托是為了逃避債務、隱匿資產或者損害債權人利益,法院也可能會否定信托效力。
3、信托架構設計存在缺陷。部分案例中,委托人同時擔任受托人、受益人,導致信托財產和個人財產混同。還有些信托未完成法律意義上的過戶登記,僅僅通過協議約定,就難以對抗第三人的主張。
盡管存在個人案例被穿透,信托仍然是有效的財富管理工具。為了增強信托的“抗穿透”能力,避免風險,李曉娟律師建議可以采取以下措施:
1、提前規劃,在資產狀況良好、無債務糾紛時設立信托,避免被認定“惡意轉移”;
2、優化信托架構設計,委托人放棄修改權和撤銷權,由信托公司管理,避免委托人過度控制,強化資產隔離效果;
3、如果以不動產、股權設立信托,需要完成權利轉移登記,將權利登記至信托公司名下。資金賬戶需要獨立,與個人賬戶分離,避免混同;
4、根據法律變化、家庭情況變化調整信托方案,實現動態管理。在設置司法管轄法院時,優先選擇法律體系成熟的地區,比如跨境信托可優先選擇新加坡、香港地區進行設立。
5、單一工具難以解決所有問題,信托可以與其他工具相結合。比如,可以與家族憲章結合,明確家族治理規則,與信托條款互補;再比如,可以利用保險杠桿放大傳承資金,同時享受信托的靈活分配;再比如,可以和遺囑相結合,對未裝入信托的資產通過遺囑來補充安排。
通過專業規劃、合規運作和動態管理,信托仍是最有效的財富保護及傳承的工具之一。對于高凈值家庭而言,關鍵在于選擇專業機構,量身定制方案,并長期維護信托的健康運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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財富積累不易,守護更為重要。宗慶后遺產繼承案件提醒我們,財富傳承不是臨時應對,而是需要提前規劃的系統工程。無論企業家、中產家庭,還是普通工薪階層,面對債務風險、婚姻變動、繼承糾紛等潛在風險,提前規劃是抵御風險的關鍵。通過財產協議、贈與、遺囑、保險、信托等法律工具的合理運用,可以確保財富安全傳承,避免財富縮水或家庭紛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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