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王某在某高層建筑二樓經營美發店,隔壁有其他店鋪,三樓、四樓系某酒店住宿房間。2024年10月10日0時許,王某酒后為發泄情緒在自家店內用打火機點燃床單、褥子,造成火勢擴大,并用手機拍攝三段著火視頻發與他人。經消防救援部門撲救,火勢被迅速撲滅。此次火災事故過火面積約3平方米,雖未造成人員傷亡,但造成美發店美容床被燒毀、部分墻面燒損,樓上酒店多個客房輕微受熏,加上善后處理和現場處置費用,經濟損失共計6081.6元。一審期間,王某家人賠償酒店財產損失并取得諒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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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院審理
法院審理認為,王某故意縱火焚燒財物,危害公共安全,因他人報警后消防部門撲救及時,未造成嚴重后果,其行為構成放火罪。王某當庭認罪悔罪,已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取得諒解,予以從輕處罰。最終,被告人王某被以放火罪追究刑事責任。
法官說法
放火罪屬于危害公共安全類的嚴重犯罪,行為人若主觀上明知放火行為會危及不特定多數人的生命、健康或重大公私財產安全,仍希望或者放任結果的發生,實施了足以危害公共安全的放火行為,即使未造成嚴重后果,亦構成放火罪。
本案中,王某雖在自家店內點燃個人財物,但其明知該店鋪位于人員密集區域,隔壁有其他店鋪,樓上是酒店住宿客房,自家店鋪火情很容易蔓延至周邊店鋪及樓上酒店。尤其在深夜凌晨正是酒店客人休息時間,一旦發生火災,很可能因為疏散、逃離不及時造成嚴重后果。王某明知放火行為的危險性和后果嚴重性,仍實施該行為,對公共安全造成現實危險,其行為已構成放火罪。庭審中,被告人王某真誠悔罪,同時積極賠償被害單位損失,對其從寬處罰體現了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
法官提醒:情緒不是犯罪的“免罪符”,公共安全更非“個人泄憤場”!縱火雖未釀慘劇,卻揭開了公共安全的脆弱面,火勢一旦失控,隔壁商鋪、樓上住客皆成“陪葬品”。賠償、悔罪雖能從輕處罰,卻仍需用自由為情緒“買單”。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第一百一十四條 放火、決水、爆炸以及投放毒害性、放射性、傳染病病原體等物質或者以其他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尚未造成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供 稿:安陽市文峰區法院王廷印、申少花
視頻制作:洛陽市中級法院宣教處
責任編輯:李鑫源、姚 紅
編 輯:賈共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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