來源:子非魚說勞動法 超齡工傷獲賠逆轉勝!法院:未享養老待遇,單位須按月付傷殘津貼
案號:(2025)蘇04民終3891號
廖某上訴請求:一、請求依法撤銷(2025)蘇0412民初4238號民事判決書,并依法予以改判;二、本案的一審、二審訴訟費用由被上訴人承擔。事實與理由:一、最高院民一庭在《關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終止的確定標準問題的答復》認為:對于達到或者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含農民工)與用人單位之間勞動關系的終止,應當以勞動者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或者領取退休金為標準。《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省高院和省仲裁院座談)中,對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勞動者的用工關系問題作出了解答: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經依法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的用工爭議,按勞務關系處理。用人單位與其招用的已達到或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未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或領取退休金的人員發生用工爭議,雙方之間用工情形符合勞動關系特征的,應按勞動關系特殊情形處理。勞動者請求享受《勞動法》《勞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報酬、勞動保護、勞動條件、工作時間、休息休假、職業危害防護、福利待遇的應予支持。但勞動者請求簽訂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支付二倍工資、經濟補償、賠償金及社會保險待遇的不予支持(其中社會保險待遇爭議不包括本意見第十二條規定的情形)。雙方另有約定的除外。上訴人雖然達到退休年齡,但未能領取退休金,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之間系勞動關系。一審法院認定上訴人達到退休年齡,勞動合同終止,與被上訴人之間不存在勞動關系,系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二、《中華人民共和國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規定,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金條件的,停發傷殘津貼,享受基本養老保險待遇。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低于傷殘津貼的,從工傷保險基金中補足差額。依照該規定,滿足停發傷殘津貼的條件為工傷職工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上訴人雖然達到法定退休年齡,但不符合領取基本養老保險待遇的條件,無法領取退休金。上訴人是因工受傷致殘五級,單位應該每月發放傷殘津貼,直到其能領取退休金時止。故一審事實認定、法律適用錯誤。
二審辯方觀點
某公司二審中辯稱:本案應駁回上訴,維持原判,一審及二審訴訟費由上訴人承擔。一、一審法院認定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正確,適用法律無誤。上訴人主張其雖超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但因未享受養老保險待遇,雙方應構成“特殊勞動關系”,并據此要求按月支付傷殘津貼。我方認為該觀點缺乏法律依據。1.《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明確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上訴人入職時(2023年3月)已年滿52周歲,遠超女性職工法定退休年齡(50周歲),雙方關系依法終止,不構成勞動關系。2.最高院民一庭答復及江蘇省紀要的適用前提受限。(1)最高院答復強調以“是否享受養老保險待遇”為勞動關系終止標準,但未否定法定退休年齡的強制性;(2)《江蘇省勞動人事爭議疑難問題研討會紀要》明確排除超齡勞動者主張“社會保險待遇”的權利(含傷殘津貼),僅支持勞動保護、報酬等基礎權益(詳見紀要原文)。3.工傷認定不等同于勞動關系成立,行政部門認定工傷是基于《工傷保險條例》對勞動者權益的擴大保護,但不改變雙方非勞動關系的性質,一審法院對此區分清晰。二、上訴人主張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無法律依據。1.《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五條規定,按月支付傷殘津貼的前提是保留勞動關系。雙方既無勞動關系,亦無保留可能,故該項訴求缺乏基礎。2.《江蘇省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辦法》第二十八條明確規定,達到法定退休年齡或者按照規定辦理退休手續的,不支付一次性工傷醫療補助金和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該條款體現本省對超齡勞動者工傷保險待遇的特殊限制,進一步佐證傷殘津貼不適用。3.《社會保險法》第四十條不適用本案,該條款針對的是已依法參保的工傷職工停發傷殘津貼的情形。上訴人超齡入職導致無法參保,非因我方過錯,故無權要求補足差額。三、一審判決賠償金額合理合法。一審判決認定的賠償款(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0,000元、停工留薪工資30000元、伙食補助510元、護理費1700元,扣除墊付17000元后實付105210元),符合《工傷保險條例》及江蘇省地方規定,應予維持。綜上,上訴人的訴求混淆了工傷待遇與勞動關系的法律邊界,其主張的傷殘津貼缺乏事實及法律依據。一審判決認定事實清楚、適用法律正確,懇請駁回上訴,維持原判。
一審訴訟請求
廖某向一審法院起訴請求:1.某公司支付廖某工傷賠償款1280219元;2.本案訴訟費用由某公司承擔。
基本事實
廖某于2023年3月入職某公司處,同年11月18日,廖某在工作期間左手臂被機器壓傷,經常州市武進某醫院診斷為左前臂毀損傷,住院共17天。
2024年1月17日,廖某所受之傷被認定為工傷;鑒定致殘程度五級。
一審中,雙方一致確認:某公司已墊付17000元;一次性傷殘補助金為90000元(5000元/月*18個月)。
因本案爭議,廖某申請勞動仲裁。2024年8月14日,該委作出武勞人仲不字(2024)第320號不予受理案件通知書。后廖某訴至該院,要求判如所請。
一審法院認為
《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一條規定,勞動者達到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合同終止。廖某在某公司處的崗位為一線操作工,該崗位的法定退休年齡為50周歲,廖某于2023年3月入職某公司處時已超法定退休年齡,是日雙方之間并非一般的勞動合同關系。廖某受傷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并不以原某公司之間是否成立勞動合同關系為必要條件,故行政部門給予廖某工傷認定。
廖某發生工傷事故時雖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但廖某之傷被認定為工傷五級,按照工傷保險條例規定,廖某應享受的工傷保險待遇項目和標準支付的費用應當由某公司承擔。《工傷保險條例》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需要暫停工作接受工傷醫療的,在停工留薪期內,原工資福利待遇不變,由所在單位按月支付。廖某主張的停工留薪期工資,該院支持建休單載明的6個月,30000元(5000元/月*6個月)。廖某的住院伙食補助費,該院支持510元(30元/天*17天)。廖某的護理費,該院支持住院期間的1700元(100元/天*17天)。廖某主張的營養費,不屬于本案的請求范圍,該院不予支持。廖某主張的交通費,廖某未提交異地就醫的證據,交通費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廖某的傷殘津貼。因雙方不存在勞動關系,也不存在受傷后可以保留勞動關系的可能,故不適用以存在、保留勞動關系為前提條件由用人單位按月發放傷殘津貼的規定,且廖某入職時已經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無法辦理社會保險手續,無法享受傷殘津貼并非某公司的原因,在此前提下,廖某要求某公司支付傷殘津貼于法無據,廖某的該項訴訟請求,該院不予支持。
關于廖某受傷期間,其兒子產生的誤工費,非工傷保險糾紛的賠償標準,該院不予支持。某公司已墊付的17000元應在總金額中扣除。
綜上,一審法院判決:一、某公司于本判決生效之日十日內向廖某支付一次性傷殘補助金90000元、停工留薪期工資30000元、住院伙食補助費510元、住院護理費1700元,合計122210元;扣除已墊付的17000元,某公司應支付廖某105210元;二、駁回廖某的其余訴訟請求。
二審法院認為
本院認為,某公司招用超過法定退休年齡的勞動者廖某,雙方之間構成超齡用工關系,用人單位應當保障超齡勞動者獲得勞動報酬、休息休假、勞動安全衛生、工傷保障等基本權益。廖某于2024年6月27日被常州市勞動能力鑒定委員會鑒定致殘程度五級,根據《工傷保險條例》第三十六條關于五級傷殘職工享受待遇的規定,經工傷職工本人提出,該職工可以與用人單位解除或者終止勞動關系,因廖某并未提出解除或終止雙方之間的超齡用工關系,且并無證據顯示某公司在廖某被鑒定為五級傷殘后安排了適當工作,故某公司應按照該條規定,按月發給傷殘津貼,發放標準為廖某本人工資的70%即3500元/月,如傷殘津貼實際金額低于當地最低工資標準的,由用人單位補足差額,直至廖某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止。
綜上所述,上訴人廖某的上訴理由部分成立,應予支持;一審判決適用法律錯誤,應予改判,判決如下:
一、維持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2025)蘇0412民初4238號民事判決第一項及訴訟費負擔部分;
二、撤銷江蘇省常州市武進區人民法院(2025)蘇0412民初4238號民事判決第二項;
三、常州某有限公司自2024年6月28日起,按月向廖某發放傷殘津貼3500元(如該金額低于常州市最低工資標準,則補足差額),直至廖某領取城鎮職工基本養老保險待遇止;
四、駁回廖某的其他訴訟請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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