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近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發布公告,2025年8月29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的《寧波市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規定》,已報經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現予公布,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全文如下
寧波市施工噪聲污染防治規定
(2025年8月29日寧波市第十六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二十七次會議通過
2025年9月26日浙江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九次會議批準)
第一條為了防治施工噪聲污染,保障公眾健康,保護和改善生活環境,維護社會和諧,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噪聲污染防治法》等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本規定適用于本市行政區域內施工噪聲污染的防治。
本規定所稱施工噪聲污染,包括:
(一)在建筑施工過程中超過噪聲排放標準,產生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建筑施工噪聲污染;
(二)在已竣工交付使用的建筑物室內裝修活動中未依法采取防控措施,產生干擾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學習的室內裝修噪聲污染。
第三條在房屋建筑、市政設施、交通工程、水利設施、線路管道工程以及建筑物拆除等建筑施工過程中排放噪聲,應當符合建筑施工場界噪聲排放等標準以及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要求。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將噪聲污染防治費用列入工程造價,在施工合同中明確施工單位的噪聲污染防治責任,并監督施工單位落實,確保施工噪聲達標排放。
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規定制定并落實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噪聲污染防治實施方案應當包括施工設備使用、施工時段安排、噪聲污染防治設施安裝、運輸車輛進出場地管理等內容。
施工單位應當在施工現場的顯著位置設置公告欄,向周圍單位和居民公布施工單位名稱、施工時間和范圍、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施工現場負責人及其聯系方式、投訴渠道等。
第四條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施工作業,應當優先使用低噪聲施工工藝和設備,禁止在二十二時至次日六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搶修、搶險施工作業的;
(二)因生產工藝要求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
(三)國家、省、市重大項目以及法律、法規規定的其他因特殊需要必須連續施工作業的。
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是指以用于居住、科學研究、醫療衛生、文化教育、機關團體辦公、社會福利等的建筑物為主的區域。具體范圍由區(縣、市)人民政府依法劃定,并向社會公布。
第五條具有本規定第四條第一款第二項、第三項情形之一的,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向所在地的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提出,經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會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核定后出具夜間施工證明。夜間施工證明應當載明作業時間、作業內容以及施工噪聲污染防治措施等內容。
建設單位或者施工單位應當至少于施工前二十四小時,在施工現場顯著位置公示夜間施工證明并告知附近居民。村(居)民委員會、物業服務人可以利用電子信息技術協助告知。
第六條高考、中考期間,禁止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高考、中考期間,在噪聲敏感建筑物集中區域,禁止在二十時至次日八時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
市或者縣(市)人民政府應當對高考、中考期間禁止施工作業的具體日期、區域作出規定,并提前七日向社會公告。
在此期間遇有搶修、搶險施工作業的,應當采取有效噪聲防護措施,降低噪聲。
第七條對已竣工交付使用的住宅樓、商鋪、辦公樓等建筑物進行室內裝修活動,應當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減輕噪聲污染。
法定節假日、公休日、高考日、中考日的全天,工作日的十二時至十四時、二十時至次日八時,不得在住宅樓使用電鉆、電鋸、電刨、沖擊鉆、切割機、大錘等工具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作業。
住宅小區管理規約可以根據實際情況,約定嚴于前款規定的限定裝修時間以及本物業管理區域內裝修噪聲管理的義務。
第八條住宅小區物業服務人應當書面告知業主以及業主委托的裝修企業相關室內裝修噪聲禁止行為和注意事項,并做好日常巡查。
對室內裝修噪聲擾民行為,物業服務人、業主委員會、村(居)民委員會等應當及時勸阻、調解;勸阻、調解無效的,可以向公安機關報告或者投訴。
第九條生態環境主管部門對本行政區域內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統一監督管理,督促、指導、協調相關部門開展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監督管理工作。
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等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對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實施監督管理。
鎮(鄉)人民政府、街道辦事處應當按照規定的職責,配合做好施工噪聲污染防治相關工作。
第十條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建設單位、施工單位的行業指導和監督管理,將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納入文明施工管理。
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綜合執法等部門建立健全信息共享和執法協作機制,強化工作聯動,加強對施工噪聲污染違法行為的查處。
第十一條建筑業、市政業、建筑裝飾裝修等行業協會應當加強行業自律,依法制定相關行業公約,定期組織開展培訓交流,宣傳推廣低噪聲施工工藝,推動行業內施工噪聲污染防治工作。
第十二條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對造成施工噪聲污染的行為進行投訴、舉報。有關部門應當及時處理并反饋。
針對投訴、舉報反映的重大、疑難問題,生態環境主管部門應當會同信訪、住房和城鄉建設、公安、交通運輸、水利、綜合執法等部門進行聯合會商、協同辦理,推動解決群眾身邊突出的噪聲擾民問題。
第十三條違反本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和省的地方性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違反本規定第三條第四款規定,未公布相關信息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處五千元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六條第一款規定,高考、中考期間在考場周圍進行產生噪聲的建筑施工作業的,由住房和城鄉建設、交通運輸、水利等工程行政主管部門責令改正,處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款;拒不改正的,處五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款。
違反本規定第七條第二款規定,在限定時間內進行產生噪聲污染的室內裝修作業的,由公安機關說服教育,責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給予警告,對個人可以處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罰款,對單位可以處二千元以上二萬元以下罰款。
第十四條本規定自2026年1月1日起施行。
來源丨市人大常委會、寧波日報
編輯、一審丨章琦 二審丨王昱嘯 三審丨朱俊
責編丨沈焰焰
特別聲明:以上內容(如有圖片或視頻亦包括在內)為自媒體平臺“網易號”用戶上傳并發布,本平臺僅提供信息存儲服務。
Notice: The content above (including the pictures and videos if any) is uploaded and posted by a user of NetEase Hao, which is a social media platform and only provides information storage service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