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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在其他司法管轄區注冊成立的公司,能否在津巴布韋采用重組程序或啟動破產程序?
盡管任何公司均可進行重組,但通常而言,只有依據《公司法》注冊成立的公司,才能采用津巴布韋法律規定的破產程序。
2、在其他司法管轄區啟動的重組或破產程序,在津巴布韋是否有獲得承認的可能?
有。外國實體可依據《破產法》第 165 條,申請承認外國或跨境破產程序,前提是該實體符合該法規定的條件。法院將按以下標準承認外國程序:
若程序在債務人(申請人)的主要利益中心所在國進行,則將其承認為 “外國主要程序”;
若債務人(申請人)在該外國擁有營業場所,則將其承認為 “外國非主要程序”。
3、在津巴布韋注冊成立的公司,是否會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重組或啟動破產程序?
目前暫無關于津巴布韋公司在其他司法管轄區進行重組或啟動破產程序的相關數據。但只要其他司法管轄區的法律允許,此類操作是可行的。現階段,津巴布韋尚未加入任何跨境破產條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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