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鄒城網11月3日訊,為持續動態清零道路交通安全隱患,切實保障群眾出行安全,濟寧公安交管部門深化全市道路交通安全隱患百日整治行動對酒醉駕等交通違法行為持續保持高壓嚴管態勢,全面筑牢道路交通安全防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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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拿起酒杯,放下車鑰匙”這個簡單的動作大家都應該懂得,但還是有一些人心存僥幸!
案例一
2025年10月18日,在濟寧市任城區建設北路與任興路交叉口北約150米處,當事人駕駛小型汽車,被濟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任城區勤務大隊金宇中隊民警現場查處,經對駕駛人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85mg/100mL,涉嫌醉酒后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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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二
2025年10月19日,在濟寧市太白樓路齊鑫花園門口處,當事人駕駛小型汽車,被濟寧市公安局交通管理支隊經開區勤務大隊疃里中隊民警查處,經對駕駛人呼氣式酒精檢測,結果為180mg/100mL,涉嫌醉酒駕駛機動車。目前,該案件正在進一步處理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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酒駕醉駕、危害大代價高,因一時貪杯 一時僥幸觸碰法律底線必受法律懲處!
酒(醉)駕的代價
機動車駕駛人酒(醉)駕,極易引發交通事故,甚至造成人員傷亡。不僅給駕駛人及其家庭造成不可彌補的傷害,同時也擾亂交通秩序,給他人和社會造成重大安全隱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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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
飲酒后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非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司機一滴酒親人兩行淚,為了您和他人的生命財產安全,請自覺抵制、主動勸阻酒駕醉駕違法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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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濟寧公安交警、編輯:李 敏,鄒城網、審核:代 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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